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污染环境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海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涉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乌海市重点排污单位,陈某某系该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

基本案情
涉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乌海市重点排污单位,陈某某系该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2022年3月,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更换加热炉在线监测设备期间,陈某某授意工作人员违规修改仪器折算系数,将设备设置为“不折算”模式,直接造成废气监测数据失真。2023年4月企业完成技改后,生产线持续正常生产,却在环保自动监控平台刻意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核心污染物监测数据无效。
2023年10月,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现场检查查实上述违法行为。经专业检测,该公司DA001加热炉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分别超出排放标准0.75倍、2.09倍;经司法鉴定确认,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25898.24元,产生司法鉴定费用98000元。
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5898.24元及司法鉴定费用98000元。
裁判要旨
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参数、虚假标记生产工况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维护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免除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责任,排污企业应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乌海市法院严厉打击重点排污企业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大气超标排污的典型案例。明确排污企业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委托第三方运维不能免除自身监管义务,篡改监测参数、谎报工况排污属严重污染环境,企业与负责人均需承担刑责。判决全额支持生态损害赔偿及鉴定费用,落实 “污染担责、损害必赔”。该案以案释法,破除企业侥幸心理,倒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障排污监测数据真实。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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