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合同存在时起算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杜洋(化名)在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时受伤。因杜洋无法提供劳动关系或者非法转包的证据,杜洋的工伤认定申请最终被驳回。2021年12月,杜洋申请伤情残疾等级鉴定,被定为十级伤残。

杜洋(化名)在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时受伤。因杜洋无法提供劳动关系或者非法转包的证据,杜洋的工伤认定申请最终被驳回。2021年12月,杜洋申请伤情残疾等级鉴定,被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3月,杜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建筑公司等,诉讼过程中,杜洋得知建筑公司曾为总承包工程在财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遂将财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13568.3元及残疾赔偿金20000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杜洋诉称,2022年3月,杜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建筑公司等被告,诉讼过程中,杜洋得知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总承包的某工程在财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杜洋属于该份保险的被投保人。故财险公司应向杜洋赔偿其因在某工程中提供劳务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13568.3元及残疾赔偿金20000元。
被告财险公司辩称,杜洋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财险公司的投保人是建筑公司,保单承保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而在法院的另案判决书中已经确认杜洋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杜洋的雇主是案外人鲁某,鲁某与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违法用工、违法施工、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属于保单责任免除事项。财险公司首次接到报案时间为2022年11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12月,早已超过理赔时效两年的约定和诉讼时效。

法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属于不同险别,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建筑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系不记名投保,其在投保时并未明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杜洋显然不可能在建筑公司投保时即知晓投保事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杜洋在其自身损失发生后,即已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张自身权利,并未怠于主张权利。根据建筑公司在另案件中的答辩意见可知,建筑公司直至该案受理后,仍主张其与杜洋无关系,说明其并未确认杜洋系本案所涉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结合杜洋的陈述及其在自身损失发生后积极主张权利的事实,可以推定建筑公司并未在事故发生时告知杜洋其为案涉工程投保以及杜洋系受益人的相关事实。杜洋知晓存在保险合同后,主观上才会知晓其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故诉讼时效应自杜洋知晓存在保险合同时起算。杜洋在另案审理过程中知晓存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后,提起本案诉讼,且在本案诉讼之前,建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向财险公司报案理赔,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财险公司另主张因存在违法分包、违法用工的情况,属于保单责任免除事项,故不应予以赔付,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杜洋产生的损失系因违法分包、违法用工等原因导致。且即便存在违法分包、违法用工等情形,受益人自身对于违法分包、违法用工并无过错。本案中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系为施工项目场地内的施工人员投保,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违法用工等情况亦不应影响作为受益人的劳动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法院最终判决财险公司向杜洋赔偿医疗费损失13568.3元及残疾赔偿金2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说 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并非单纯的伤害事故,应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更的保险事实,这一解释更符合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保险事故的构成须满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与“权利人知悉保险权益存在”的双重要件,否则权利人无从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的实质条件应以当事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合同及合同权利收到损害、能够依据保险合同行使权利为前提。
案涉险种为意外伤害险,且为不记名保险,存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知晓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情形,即虽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但并不知其享有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单纯按照保险法条文进行文本解释,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故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受益人知晓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时间、权利人知晓损害结果的时间、权利人知晓保险合同的时间,并且以三者中最晚的时间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团体人身险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人应通过签发保险凭证或者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等方式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以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及时主张相应权利。
(文中均系化名)

文/ 陈平、刘鸽


编辑/ 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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