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颁布以及相关试点地区针对商业保理业的相关监管办法或规定出台,众多商务部监管项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把目光投向了商业保理,试图寻找和利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合作机会,以扩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模式。
01、商业保理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市场功能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商业保理的基本法律性质即为债权的转让和受让,商业保理涉及的基本交易合同为以应收账款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商业保理具有三项最基本和最有商业意义的市场功能:
(1)融资功能: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支付转让价款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供应商或卖方等提供融资服务,解决短期或长期的资金困难。
(2)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功能: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与债务人构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商业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3)提供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功能:商业保理公司通常将配备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供应商或卖方降低了相关成本,使人员配置更加集中,交易更加有效率。
02、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的互补和合作机会
首先模拟如下交易结构:交易背景:承租人有一批存量生产设备,同时也对债务人享有一笔应收账款的收取权,承租人希望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对于同时具有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商业保理服务资质的出租人,可以提供如下交易结构:
就存量生产设备,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服务;
就应收账款,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受让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服务。
尽管上述模拟的交易结构非常简单,但仍可以看出,就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商业保理业务可以丰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服务内容和融资方式,解决“没有有形租赁资产”或“无形资产超过租赁资产价值50%”的融资租赁交易问题,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也可以作为保理服务的相对方增加自身的融资渠道或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03、国内保理业未来发展中将面临的主要法律关系和监管问题
1、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将混业经营在原则上确定为商业保理业务的非常态经营模式。上海自贸区是目前唯一明确允许商业保理混业经营的试点区域,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仅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不能受让与租赁物或承租人无关的应收账款,其保理业务的范围明显受到限制。企业是否混业经营应是一种自主经营行为,从监管角度限制、甚至禁止商业保理公司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国内商业保理业的进一步发展构成障碍。
2、对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1)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开展业务的前提: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的监管部门认为,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原则上应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上海市则要求无论从事应收账款催收或其他商业保理业务,均必须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开展业务的前提。这一规定与国际上目前普遍适用的有关保理的规定并不一致。商业保理已发展成为一项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咨询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将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的融资以外的业务限定在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前提下,不符合国际保理业的整体发展趋势。(2)不得受让逾期应收账款(限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选择什么样的业务以及如何经营这些业务,都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得受让逾期应收账款的限制性规定,将使其失去通过自主承担风险赢取更大利润空间的机会。
3、保理业务的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关于商业保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成为目前商业保理公司处理债权转让问题时仅有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内还没有建立针对商业保理的税务、会计及其他配套制度和规则,使得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的实际经营中面临一系列问题。
04、就改善商业保理业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建议
尽早出台有关商业保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税务、财务、会计等制度在内的配套机制。
在商业保理行业的市场准入、企业经营业务和模式等方面进一步放开监管,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
完善国内征信系统并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公示和信息交换渠道。
尽快推进负面清单制的实施。
总 结
融资租赁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具备相似的经济、市场和法律基础,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拓宽产品线并增加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市场的放开更为融资租赁企业打破单一化经营提供了机会。放眼市场的长远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天对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初级探索,正是对未来租赁和保理行业多元化经营的一种尝试,也将为这种模式奠定必要的基础。(本文节选自陈宝姝、申晓雨共同撰写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的机会与挑战》,原文曾在2014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获得“2014中国融资租赁优秀论文奖”。此文已发表在ALB杂志8月刊上。)
融资租赁公司面临哪些机会与挑战?
作者:陈宝姝 申晓雨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前言 随着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颁布以及相关试点地区针对商业保理业的相关监管办法或规定出台,众多商务部监管项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把目光投向了商业保理,试图寻找和利用融资租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