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核心焦点问题是表演者可否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在涉案广告片的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的情况下,高健作为该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广告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一种邻接权,是表演者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因表演他人作品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上,著作权法保护的重心是著作权,对邻接权的保护不能超越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高健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二审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0年5月5日,奔驰销售公司与天联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天联广告公司)签订《本地框架协议》,双方就奔驰销售公司委托后者进行网络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明确约定:基于协议内容产生以及由网络代理提供并由客户付费的所有工作产品,除第三方的既有权利以外,均独属奔驰销售公司所有。
2011年6月30日,奔驰销售公司与天联广告公司又签订了一份《采购订单》,委托天联广告公司提供星睿品牌宣传影片拍摄的服务及具体价款。
同年7月8日,天联广告公司与上海千鼎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千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影片制作合同书》,双方约定:天联广告公司委托千鼎广告公司制作"星睿认证二手车《信&易篇》";双方确认采用天联广告公司创意的脚本进行制作;广告片投放媒体为网络媒体和电视媒体;广告片中之演员合约仅限于网络媒体和电视媒体肖像使用权;广告片之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归千鼎广告公司,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归属天联广告公司。
为制作上述广告片,千鼎广告公司(甲方)与金童子烨(北京)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童子烨公司)(乙方)签订了《奔驰汽车影视短片模特合约》,该协议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模特高健担任奔驰汽车影视短片拍摄的模特工作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拍摄内容:奔驰汽车睿智二手车;二、拍摄时间:2011年7月8日;三、模特姓名:高健;四、发行媒体:网络媒体;五、发行区:互联网;六、使用时限:一年,该期限的起始日期以客户第一次将含有乙方肖像权的广告投放市场之日算起或拍摄完成后30日起计算(以先到时间为准);七、费用:(1)模特及经纪人劳务费、肖像权许可使用费共计2万元整;(2)模特及经纪人机票、车费、食宿费甲方实报实销;(3)前期模特试镜费3000元整。八、付款方式:甲方在拍摄完成后当日以现金形式向乙方付清模特拍摄费用,差旅费用及模特试镜费在一周内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付清;九、合同到期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上述模特所拍摄的作品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续约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3年1月5日,登录奔驰销售公司经营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网站(网址为www.mercedes-benz.com.cn),在该网站上"认证二手车-置换"栏目中登载有上述广告片,并可以在线观看。
2013年,原告高健起诉被告奔驰销售公司,诉称未与任何单位签署表演者权使用许可协议,奔驰销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相关表演,侵犯其表演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奔驰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及调查取证费2600元。
结论
从涉案广告片的内容上看,该广告片是以一定的脚本为基础,通过画面与声音的衔接共同表达特定的主题内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上述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有权单独行使该作品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涉案广告片系奔驰销售公司委托天联广告公司制作,天联广告公司又转委托千鼎广告公司制作,该广告片属于委托作品。按照上述主体相互之间的协议,可以认定奔驰销售公司系涉案广告片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该广告片的著作财产权益,并有权自主使用该广告片。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权是一种著作邻接权,是表演者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因表演他人作品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具体权利,由法律明文规定。
虽然涉案广告片中包含了高健作为演员的表演,但其参与涉案广告片的表演系带有劳务性质的履约行为,其为涉案广告片拍摄所进行的表演属于涉案广告片的一部分内容,并且与声音、场景画面相结合形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涉案广告片。
在涉案广告片的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的情况下,高健作为该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广告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并且,参演涉案广告片征得了高健本人同意,具体负责涉案广告片拍摄的千鼎广告公司已经向代表高健的经纪公司支付了报酬,双方也未对高健基于其表演的权益作另行约定。因此,对于高健主张奔驰销售公司使用涉案广告片的行为侵犯其表演者权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上诉人高健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视作品中的演员可以表演者权单独诉讼吗:高健与奔驰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
作者:张晓珺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核心焦点问题是表演者可否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单独主张表演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