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1年-2012年,某建某局在承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某建某局项目经理李某取得联系,要求某建某局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给其过账,并就过账部分为其开具发票,以冲抵该部分支出。李某经过向财务总监请示后同意帮助某公司过账开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将总计30265025元过帐款支付至某建某局账户,再经过几方周转之后将过帐款支付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账户。期间李某伙同第三方公司采取虚增工程项目地下车库工程造价的方式,将过帐款虚增入工程决算中,以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总计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30265025元。
辩护思路
1、本案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基于工程发包方的优势地位的要求下,作为工程承包方为求顺利施工以及继续承揽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不得已实施的,具有被动性和从属性,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虚开发票部分均已足额缴纳税款,未偷逃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企业某建某局及被告人李某仅是为了配合发包方解决其无法入账的部分支出,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干扰,没有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后果,区别于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实施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2、本案已通过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的检查、评估、审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已出具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本案作为由某建某局的制度性缺失所造成的虚开发票行为,实质上已经通过某建某局建立和完善各类合规经营的防范制度,李某本人也积极参加企业合规整改,杜绝了一切再犯的可能因素。
在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过程中,通过调整组织架构体系,取消了项目经理的招标采购决策权;新增项目纪检监督员的审批环节,弱化了项目经理的对于新增工程量审批权限;同时在开票审批环节强化了对工程报量单的必要审查,确保项目成本的真实准确。经过上述一系列涉案企业的源头治理措施,已经完全杜绝了项目经理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通过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并经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后,出具了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对被告人李庆中已经实现了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对涉案企业及其员工已经实现了防止其实施其他虚开发票行为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的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目的在本案中已经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予以实现,没有再通过刑罚对被告人施以惩戒的必要,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3、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在某建某局属于核心骨干地位,参与某建某局多个重大项目,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也在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与抗疫救灾的过程中作出了突出的社会贡献。
4、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精神,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有例可循。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涉案单位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发包方要求,为其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办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发包方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发包方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本案与典型案例的犯罪事实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虚开金额远低于典型案例中的数额。虽然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并非民营企业,但符合“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的指导精神,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贯彻适用。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很轻,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认为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对其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体会
本案案发期间正值国家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时,本案所涉及的虚开发票行为,实为犯罪嫌疑人因涉案企业在规章制度、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失所引发的犯罪。针对该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制定可行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即可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本案通过对某建某局进行合规整改,取得了对涉案企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良好效果,真正实现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法治建设理念。
被动虚开发票3000余万获免刑,企业合规整改辩护破局
作者:郝大明 薛洲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11年-2012年,某建某局在承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某建某局项目经理李某取得联系,要求某建某局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未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