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对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影响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2月17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偿二代”),至此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全部发布,标志“偿二代”全套的标准体系基本完成。

2015年2月17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偿二代”),至此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全部发布,标志“偿二代”全套的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偿二代”是中国完全自主研制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从过去以规模为导向升级到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偿二代”的核心是“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即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如何面对和适应“偿二代”的要求,是一个新的重要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导向
“偿二代”的一个核心转变是从过去以规模为导向升级到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新公布的《偿二代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和《偿二代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都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分解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固有风险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其中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可量化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予以评估。
再保险公司需要针对风险评估涉及的九个方面内容,包括基础与环境、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对照“偿二代”的要求和自身的情况,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维度,对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剖析和对照,找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弥补,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再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科学、全面、合规,并且确保上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和机制得到持续和有效的实施。“偿二代”为此设计了评价打分制,来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其中“制度健全性”的权重占比为60%,“遵循有效性”的权重占比为40%。“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和“不符合”四档,分别对应不同的得分:“完全符合”得标准分值,“大部分符合”得标准分值的80%,“部分符合”得标准分值的50%,“不符合”得零分。评价得分加权汇总得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价的最终结果。
二、资本充实
《偿二代第1号:实际资本》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将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又分别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及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各级资本之间存在限额标准,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核心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附属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偿二代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将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该规则分别针对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和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做了规定,其中非寿险再保险业务部分又包括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和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通过条款或其他方式做出保险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保监会可以调整该类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
据报道,根据2014年第二轮行业测试结果显示,瑞士再保险中国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实现达标,达到150%,而慕尼黑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和法国再保险等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未达标。这也将迫使未达标的几家外资再保险公司需要充实在华分支机构运营资本,将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放置境内,以满足相关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另外,根据《偿二代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在分出业务时应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对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若达到100%以上,风险系数取值区间为4.7%-0.5%,而对于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即使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也要区分有无担保措施,对于无担保措施的部分风险系数取值为58.8%,有担保措施部分的风险系数取值为8.7%。由此可见,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在分出业务时分给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会更有利,这就会使位于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更有利于开展业务,同时也要求瑞再和慕再等外资再保险公司境内的分支机构将与业务量相对应的资本金从境外集团总部转到国内,提高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对于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再保险公司,则需要尽快申请境内再保险业务的相关牌照,以便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公司治理
“偿二代”在要求保险公司以风险为导向的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的公司治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遵循。这也将促进国内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从单纯追求规模经营到追求精细化经营进行转变,对公司管理层和投资方的经营理念及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偿二代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明确规定,再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风险,确定相关风险限额,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定价、核保、理赔、准备金评估、风险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再保险公司还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同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加强有效再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1)对主要再保险合同的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每季度评估一次; (2)对主要再保险合同的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3)根据评估结果对再保险风险敞口进行调整,控制保险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要求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和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再保险公司也应相应建立有效的转分保管理制度。
四、结语
“偿二代”将对国内的再保险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尚处于“偿二代”的过渡期,各保险公司需要自2015年一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但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我们应该认识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国内再保险公司提出很多挑战。国内各再保险公司应以高管牵头,审慎认真评估“偿二代”对公司运营各方面的影响,积极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妥善应对“偿二代”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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