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公开了上诉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明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泰普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本案”)。最高院认定涉案的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且专利权人拥有并行使涉案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能够排除涉案调解协议的违法性,并认定涉案调解协议全部无效。
该判决对企业的专利纠纷解决实践敲响了警钟,最高院通过该案传递出了明确的信号:企业在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专利纠纷时同样需要关注反垄断风险。否则一旦和解协议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无效,不但会使得企业解决专利纠纷的目的落空,还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致巨额行政处罚以及民事索赔诉讼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我们提炼、总结了本案案情及最高院判决中的认定要点,并为广大企业提供合规提示。
一、案件事实
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均生产和销售无载分接开关(“涉案产品”),且泰普公司持有“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
2015年,泰普公司起诉华明公司专利侵权,华明公司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2016年1月,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涉案调解协议,主要约定:
(1)在国内市场,华明公司只能自己生产和销售特定形状的涉案产品,其他所有形状的涉案产品均由泰普公司控制,且需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委托泰普公司制造和供货,该价格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确认,达成一致以前,除指定交易外,华明公司均需先落实泰普公司的价格后再决定报价;
(2)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只能销售泰普联合公司的产品,泰普公司对华明公司的售价为华明公司对用户的实际售价。
2017年,泰普公司以华明公司违反涉案调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018年,泰普公司再次以华明公司违反涉案调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该诉讼因华明公司提起了本案反垄断诉讼而被裁定中止。
2019年,华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反垄断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调解协议未违反反垄断法,华明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院做出本案判决,推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调解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二、裁判亮点及合规启示
亮点1:明确了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现实竞争对手也包括潜在竞争者
最高院在分析华明公司、泰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反垄断法竞争关系时指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提供替代性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具有进入同一产品或服务市场的现实可能性。
合规提示:企业在评估与相关主体签署的协议性质时,不仅需考虑对方是否为实际的竞争对手,也需评估就协议所涉事项对方开展竞争的现实可能性(例如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能力以及是否有进入市场意图的相关努力等)。
亮点2:重申了横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举证责任以及分析思路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最高院重申且澄清了以下内容:
(1)重申竞争效果举证责任倒置:强调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列举的垄断协议原则上可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应由被告对横向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2)明确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判断因素,包括:综合考虑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实施协议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或者潜在效果、协议的目的等因素。涉案调解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双方签订涉案调解协议的主观动机仅仅是参考因素,仅此不足以确定或者否定涉案调解协议对于市场竞争的效果如何。
合规提示:横向垄断协议一直以来均是被严厉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一旦涉诉,被诉企业需要承担证明涉诉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责任,具有较高的难度,企业应尤为注意对横向垄断协议风险的排查和合规。同时,仅协议达成过程中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签订背景的材料,本身也不足以证明对市场竞争的效果,还需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对市场竞争的实际效果等因素予以判断。
亮点3:明确了涉专利横向协议的竞争效果分析思路
在分析涉案调解协议与专利侵权纠纷之间的关系时,最高院明确表示“泰普公司拥有并行使涉案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能够排除涉案调解协议的违法性。”
最高院进一步对涉案调解协议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专利权还是追求垄断效果进行了考察,综合考虑了如下事实:
(1)涉案专利属于对涉案产品的改进,并非无法回避的基础性专利;
(2)涉案调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涉案专利并未区分特定类型或形状,而涉案调解协议以产品型式和生产企业为标准进行了产品划分,并据此对生产销售活动加以限制;
(3)华明公司与泰普公司在涉案产品市场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调解协议对相关市场进行划分,并以此加以限制,排除、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
合规提示:企业在行使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仍需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同时需要关注在与竞争对手就行使知识产权达成相关协议时,相关协议安排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范围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否则行使知识产权将难以成为排除该等协议安排违反反垄断法的理由。
亮点4:明确横向垄断协议当事人如提起反垄断诉讼,其合理开支或可获赔
最高院首先明确了其在此前的砖瓦协会案中的认定,即“可以主张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主体并不包括该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本案原告作为涉案调解协议的一方,参与达成该横向垄断协议,其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其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但是,最高院表示,鉴于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隐蔽性,支持合理开支有利于垄断协议参与方主动揭发垄断行为,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故支持了本案原告主张的本案合理开支,即律师服务费中已经实际支付的部分。
合规提示:即使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向其他协议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但最高院在本案中支持原告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为企业主动揭发垄断协议、制止垄断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最高院最新判决明确企业达成与专利相关的调解协议时需注意的横向垄断风险
作者:天元反垄断与合规团队来源:天元律师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公开了上诉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明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泰普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