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知的11条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员工考核不合格,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业绩不达标,能否末尾淘汰?

问:员工考核不合格,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业绩不达标,能否末尾淘汰?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适用该条款时,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解析
《张某与中顺公司劳动争议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402号
2019年6月1日,张某与某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客户经理,负责公司产品市场推广工作。2019年7月25日,公司大区经理王德权通知张某离职填写离职交接表,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张某未填写离职交接表,未经公司安排,仍到辖区内某批发部处联系销售工作。
2019年9月20日,公司向张某邮寄《通知书》,载明某顺公司因张某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已于2019年7月25日通知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既未办理离职手续,又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要求张某于2019年9月27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9月28日,某顺公司再次向张某邮寄《通知书》,通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张某请求:中顺华源饮业公司按经济补偿金标准2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7000元;
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遂诉诸本院。
一审
本院认为:中顺公司在试用期内,于2019年7月25日以张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通知解除与张某间劳动合同,但中顺公司并未提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证据,张某可要求中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其工作期限,具体金额应为3500元(7000元/月×0.5月)。通过中顺公司负责人员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张某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本院认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31日终止。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顺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经济补偿金3500元;
郧和法律顾问实务建议
1.“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如员工业绩不达标、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等。
2.要有详细、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且要与员工知晓确认。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的话,则规章制度需民主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3.员工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可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与企业约定,完不成业绩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属于无效条款,企业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领导的主观决定不能完全成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时,可以调整其薪资。
7.即使有充分的证据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8.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还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9.企业调岗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随意安排员工从事跨种类或其根本不能从事的工作。
10.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应当是系统的专业技术进行培训。下列情形不能称为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培训:
(1)让员工有问题随时问同事或者主管,或者相关人员给予一对一的解答。
(2)企业向员工提供学习资料以及发送载有工作步骤的材料,不能称为对劳动者的培训。
11.企业依据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通知工会。没有工会的,建议通知上级工会或行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何,可点击链接进入文章:未设立工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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