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2020年迎新之际,一场出人意料的疫情带来了一次从未有过的春节体验,同时也打乱了经济运行节奏。面对严峻的形势,全国各省市按照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精神和指示,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上下同心投入到了这场抗击病疫的战斗中。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推迟复工的地方性文件,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娱乐、房地产等人员密集的行业,地方性文件还作出了特殊规定,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房地产相关企业复工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全市在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2020年2月8日前开工、复工,各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前应向属地社区报备,未按程序审查报备的建设工地不准开工复工。各地政府采取的有关延迟复工、人员管控、交通限制等疫情防控措施,显然会给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房屋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及交付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必然给房地产企业的工作带来挑战。
在此防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天地人律所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团队想企业所想,编制了——《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下称“防范指南”)供各单位参考,防范指南包含劳动人事篇、合同管理篇以及其他篇三个部分,下文,将为大家介绍劳动人事篇(上)。
(本指南部分依据是引用湖南省内相关政策文件,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地域性。本指南仅是对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及当下社会背景的理解与认识,并非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单位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该指南仅供参考。)
劳动人事篇(上)
Question1:湖南省内企业复开、开工有何限制?
律师解答:湖南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一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Question2:企业复工、开工前工资应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2020年1月25-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期间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2月2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2月3日-2月9日,属于政府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劳动者工作,都需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Question3:新肺炎员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复工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员工如何发放工资?
律师解答: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隔离后仍需进行其他治疗的,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当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uestion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2015 年7 月1 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Question5:因疫情影响未按时发放工资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足额发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uestion6:感染新肺炎认定工伤的条件?
律师解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目前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能认定工伤尚有争论,笔者认为,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也是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只要具有上述可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情形,且没有不得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就可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但也需要说明的是,因新冠病毒感染发病的潜伏期较长,是在工作期间等可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下感染的,还是在非工作期间等其他情形下感染的很难证明,增加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Question7:疫情影响下的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未完待续
下一期,将与大家分享——《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劳动人事篇(下)
重大突发事件中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之劳动人事篇(上)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导读 2020年迎新之际,一场出人意料的疫情带来了一次从未有过的春节体验,同时也打乱了经济运行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