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 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1复工时间(暂未定,等待通知) 解答:根据无锡住建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建行业开复工(复业)时间的紧急通知》,全市住建行业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
1复工时间(暂未定,等待通知)
解答:根据无锡住建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建行业开复工(复业)时间的紧急通知》,全市住建行业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住建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复业)时间继续延后,具体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各企业和建筑工地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复业)。
2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如何实施
解答:根据无锡住建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6号),具体内容详见该文件的附件1至附件10。
3工资支付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停工期如何区分?
解答:
(1)2020年1月25日~2020年1月27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2020年春节假期”;
(2)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2月2日,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及《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这延长的三天为“休息日”;
(3)2020年2月3日~复工日,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把这段延迟复工期定义为“停工期”。
2、休息日和停工期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
(1)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7日(日历上为工作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正常支付工资;8日和9日(日历上为休息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双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2)2020年2月3日~复工日,为停工期,对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第32条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标准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的80%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须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延迟复工期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时间可否以年休假冲抵?
解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如何处理?
解答:
(1)延迟复工期属于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中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三期”(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相应“三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是对应的关系。如员工在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对应劳动合同顺延至观察期满,但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延迟复工)并未结束。
(2)在延迟复工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试用期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因此目前除医护及相关人员外,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认定为工伤。
6、企业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如何支付工资?
解答:根据无锡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7、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工的员工如何支付工资?
解答:根据无锡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这类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系列优惠政策
1、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实施范围
解答: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财政局、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税务局于2020年2月12日共同发布的《无锡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规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疫情期间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企业可以向统筹区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三)受疫情影响的其他行业企业,申请缓缴月份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0%以上,且申请缓缴月份出现亏损;申请时前3个月企业货币资金月均余额不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倍。
申请缓缴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申报履行缴费义务;近3个月来没有发生裁员或减员5.5%以内的;近6个月来没有发生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不列入实施范围。
(2)办理程序
解答:
(一)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报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
(二)会审。税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会审;
(三)税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解答:
(一)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申请理由和承诺,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办理本单位职工用工参保、退工停保和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到账后,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四)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2、可延期缴纳税款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补助。
3、可申请延期还贷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可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
5、可提前申请预售许可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6、可申请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7、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8、因疫情延误开竣工和房屋交付的,可相应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
(1)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
(3)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赶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如何承担
解答:根据无锡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规定: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10、可申请减免和缓交租金
解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20)23号)规定,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
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
1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
解答: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即(1)市区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0元/吨,执行特种用水价格且以水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继续执行用水价格由12.00元/吨下调至8.5元/吨的优惠政策,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2分;
(3)市区工业企业用气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15%下调至10%,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天然气接管费免收。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解答: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13、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解答: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4、可享受培训费补贴政策
解答: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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