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融资风控系列之一——《哪吒》共计70家出品制作公司,到底谁才是法律上的版权人?

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截至7月31日,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实时票房收入已经达到11.1亿元,超越9.56亿票房的《西游记之大圣归来》,成为中国国产动画电影票房冠军。根据猫眼票房预测数据,最终票房有可能达到34.

截至7月31日,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实时票房收入已经达到11.1亿元,超越9.56亿票房的《西游记之大圣归来》,成为中国国产动画电影票房冠军。根据猫眼票房预测数据,最终票房有可能达到34.31亿元。
影片上映之后,笔者根据电影结尾制作名单,结合奥飞娱乐、光线传媒、大千阳光、每日世界等上市挂牌公司的年报,了解到包括可可豆动画、十月文化、大千阳光、每日世界等头部制作公司(联合出品公司)及其他70家公司、1600余人参与制作了该电影,那么上述署名公司都是影片的版权人吗?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试图拨开影视剧版权归属的重重迷雾。
01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可见,制片人是我国法定的影视版权人。
然而,法律规定的制片人与影视剧片尾署名的制片人并非同一个概念,到底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笔者认为,正是法律对制片人的界定不明晰和行业署名的不规范,导致了遇到版权纠纷时,法院的认定也差异很大。
02署名与著作权权利人
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
从行业内讲,影视作品的出品单位就是该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出品人一般是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实践中,一个或几个主要投资方一般署名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参与投资的大多署名联合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联合出品人。
影视作品拍摄前立项阶段,会有第一出品单位出现,即该影视作品的立项申请人。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第一出品单位和联合出品单位(如有)都应该报备,报备工作由第一出品单位来完成。实践中,第一出品单位可能不是该影视作品的主要投资主体,只是因为具体情况需要由其承担这一部分义务,在该影视作品报审之前,主要投资主体随时可以变更为第一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调整。
北京高院在2018年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4条“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明确规定了:除有相反证据外,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来看,影视作品的出品单位(而非出品人)和联合出品单位都被认为是版权人。但实践中,出品单位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共享版权,联合出品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更多的是不享有版权,这是影视行业的商业特性和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摄制单位和联合摄制单位
摄制是影视作品制作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剧本以什么样的状态展现给观众,摄制单位通常是受出品单位委托,承担拍摄、制作的重任。联合摄制单位和协助摄制单位(如有)辅助或分工协助,配合摄制单位完成制作工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目前,笔者认为,摄制单位在没有约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影视作品的版权人。实践中,摄制单位和出品单位会有重合,因为影视作品的主要投资方大多不具备摄制能力,为了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制作,会向摄制单位转让部分投资份额,使其成为出品单位或者联合出品单位,从而得以分享该影视作品的版权;而对摄制单位而言,若其看好,他们非常愿意成为该影视作品的出品单位或联合出品单位。
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
提起“制片人”,就不得不说好莱坞,以制片人为中心的北美影视工业体系就是随着好莱坞的发展而形成的,在这个影视工业体系内由制片人主导影视作品的全部工作,负责影视作品的发起、剧本创作、投融资、制作、发行、衍生品等各个环节的商业运作。
而我国影视作品中署名的制片人,虽然也可能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但与好莱坞影视工业体系中的“制片人”完全不同,也不是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享有版权的“制片人”,我国影视作品中署名的制片人,体现的都是出品单位(主要投资方)的意志,并且在影视作品的艺术创作方面没有主导权,只是通过配合导演来推进影视作品的艺术创作。“制片主任”代表制片人或主要投资方行使剧组的行政管理权利,负责调动和安排好剧组的工作,发挥剧组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执行制片人”负责协助制片人完成拍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所以,影视作品里署名“制片人、制片主任、执行制片人”均不是影视作品版权人。
导演、编剧等
导演是影视作品视觉艺术创作的创作者、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把文学剧本搬上银幕的总负责人,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导演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一般并不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编剧是剧本的作者,以文字的形式创作故事的人,是通过其创作的故事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的人。编剧是剧本的版权人,但不是影视作品的版权人。
剧组的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人只是负责某些具体工作或负责辅助性工作,并不能当然的成为影视作品的版权人。
03笔者的建议
以署名方式进行公示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将影视版权归属给制片人,但是并没有对制片人进行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参与影视作品的各方通过意思自治都可能称为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甚至与影视作品无关的人都可能称为著作权人。
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署名方式是以©作为版权标识将影视作品著作权利人标注于片尾,但这种署名方式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影视作品中比较少见,笔者仅发现在电影《山楂树之恋》、《解忧杂货铺》,电视剧《急诊科医生》、《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少量影视作品的片尾直接标明了版权方信息,但随着影视公司越来越注重署名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片尾明确公示了该影视作品的发行方的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的信息,片尾公示这一版权方署名方式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笔者建议可以直接在影视作品片尾以“本片(本剧)完整著作权归xxxxx公司所有”的方式署名进行版权权利人公示。
以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
投资人在实际投资影视作品时,应与各方(主要为第一出品方,若第一出品方不是该影视作品的主要投资方,则应与第一出品方和主要投资方签订三方协议为宜)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身份。
但要注意的是,投资人未实际履行投资义务或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能丧失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以下简称为“艺术中心”)与上海影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64号]中,虽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享有影片的版权及其他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益,乙方(指艺术中心)享有本片的单位署名权及联合出品人的署名权或者策划、执行制片人的署名权”,但因艺术中心支付部分投资款后,因故收回了支付的投资款,最终法院判决艺术中心不能享有署名权在内的影视作品的权利。
聊到这里,让我们回应标题的疑问。《哪吒之魔童降世》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的版权人应为联合出品公司。这部优秀的“国漫”作品能够得到观影受众的青睐是凝结了包括出品方、导演及众多主创人员心血的诚意之作,“国漫崛起”已不再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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