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2020年迎新之际,一场出人意料的疫情带来了一次从未有过的春节体验,同时也打乱了经济运行节奏。面对严峻的形势,全国各省市按照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精神和指示,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上下同心投入到了这场抗击病疫的战斗中。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推迟复工的地方性文件,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娱乐、房地产等人员密集的行业,地方性文件还作出了特殊规定,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房地产相关企业复工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全市在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2020年2月8日前开工、复工,各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前应向属地社区报备,未按程序审查报备的建设工地不准开工复工。各地政府采取的有关延迟复工、人员管控、交通限制等疫情防控措施,显然会给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房屋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及交付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必然给房地产企业的工作带来挑战。
在此防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天地人律所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团队想企业所想,编制了——《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下称“防范指南”)供各单位参考,防范指南包含劳动人事篇、合同管理篇以及其他篇三个部分,下文,将为大家介绍劳动人事篇(下)。
(本指南部分依据是引用湖南省内相关政策文件,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地域性。本指南仅是对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及当下社会背景的理解与认识,并非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单位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该指南仅供参考。)
劳动人事篇(下)
Question1: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员工自行在家隔离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律师解答:员工按政府部门通知自行在家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网络办公的方式要求员工居家办公。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uestion2:
劳动合同在隔离期届满的,能否终止?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届满的,应当顺延至隔离期期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uestion3:
用人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劳动者试用期间提前三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停工停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uestion4:
符合规定的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因害怕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返岗,如何处理?若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企业复工后,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劳动者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和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依据旷工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当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Question5:
企业能否以因疫情影响为由裁员?
律师解答:新冠疫情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严重的,在此时刻,需上下戮力同心共克时艰,能不裁员的,尽量通过其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替代办法缓解压力。企业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采取自救性措施依法裁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Question6:
疫情期间企业裁员如何保证其理由、程序的合法性?
律师解答: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则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上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采取无过失性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向员工额外支付一月个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uestion7:
疫情导致迟延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劳动者权益。
律师解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社保缴纳,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Question8:
疫情导致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影响劳动者权益。
律师解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未完待续
下一期,将与大家分享——《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之合同管理篇(上)》
重大突发事件中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之劳动人事篇(下)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导读 2020年迎新之际,一场出人意料的疫情带来了一次从未有过的春节体验,同时也打乱了经济运行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