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债权转让纠纷
仲裁委员会名称:泰州仲裁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某能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热水工程供应及安转合同》一份,约定由某能源公司承包某物业公司的小区项目热水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215000元,结算方式分为五次节点,分别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30%、50%、80%、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并在保修期满一年内无息支付,并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某能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某物业公司确认欠付43000元。2020年12月1日,某能源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能源公司将对某物业公司的43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某电器公司。2020年12月1日,某新源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递至某物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但邮件送达未果并退回。某电器公司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货款43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会受理本案后,通过EMS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亦未果。某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
【争议焦点】
债权转让未能通知到债务人,债权受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借助仲裁机构向债务人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能否视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裁决结果】
驳回某电器公司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案涉债权基于某电器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将转让事实通过邮递方式通知债务人,但邮件因“查无此单位,送达未果”被退回,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电器公司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亦被退回而另行公告送达,且某物业公司未到庭,亦未发生通知转让债权的法律效力。故某电器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提起仲裁申请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
【结语和建议】
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借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可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若债务人未实际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即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亦不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玩失踪”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债务人变动不居,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屡屡发生。如何应对呢?笔者以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初期就地址进行明确约定,比如“本债权有关的所有事宜,应以双方确认的以下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另一方仍可按约定地址送达相关文件,能够证明已按约定地址送达的,则视为已收到”。
“失踪”的债务人——某电器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仲裁案
作者:沈健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债权转让纠纷 仲裁委员会名称:泰州仲裁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某能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热水工程供应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