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那么,如果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司法冻结,是否影响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呢?
简要回答
在(2020)川11民终784号中,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建全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均载明,张刚持有建全公司40%的股份,因此,张刚具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股东的股权是否被冻结,不影响其行使正当的股东权利。
案件事实
建全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注册资本30万元,后经数次股权变更,至2011年10月,建全公司的股权及治理结构为:张刚持股40%,艾芝吉持股60%,艾芝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刚担任监事。后,股东张刚因与另一股东发生严重冲突,遂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解散建全公司。另查,张刚因陷入民间借贷纠纷,其所持有建全公司全部40%的股权已全部被司法冻结。一审法院认为:张刚系建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且其持股比例已经超过了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所规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故具备对本案的起诉资格。其股权存在冻结的情况,不影响其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适用与思考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只对原告股东所持股份事实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股东能够依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资料证明其所持股份事实情况即可,在受理案件时不必对原告股东缴资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等实质情况进行积极审查”,也即只要求股东具备了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即可,股权遭受司法冻结,限制的是股权的处分行为,目的是在未来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以清偿债务,而非现实地影响股东资格和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也提及:“冻结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也反映了一观点。
另一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对于存在股权冻结的公司,即便公司成功地解散并进行了清算,如何在注销时处置此部分冻结股权呢?对此,(2020)渝0119执异102号案的处理思路可供借鉴。该案中,法院冻结了伍某所持有的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5%的股权,后因公司决议解散并依法进行了清算,清算方案确认,伍某所持有的股权可获分配20余万元,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遂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置换保全财产,解除股权冻结,以便于办理注销手续,并获法院准予。另外,我们也留意到,部分地区的法院已尝试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互通机制,以更便捷地处理此类问题。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川高法〔2022〕224号),要求: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如该等企业存在股权质押或股权冻结的,由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或冻结登记,以便办理公司注销程序;对于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的公司,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将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通知相关权利人。
未来,我们也期待更多更为完善、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出台,以避免因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差异,造成不必要的退出障碍。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作者:陈孝 喻劼 黄琰 邹雅凝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