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归A公司所有”的在先生效裁决能否排除另案执行
1、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冻结了B公司所持有的C银行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6000万股,后转为了正式冻结。2024年,我方在执行案涉股权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我方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我方对1250万股的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请求排除对3500万股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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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冻结了B公司所持有的C银行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6000万股,后转为了正式冻结。2024年,我方在执行案涉股权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我方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我方对1250万股的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请求排除对3500万股案涉
引言 在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施工关系中,当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其他债务纠纷面临财务困境,其债权人,无论是善意债权人还是与被挂靠企业恶意串通,企图侵吞工程款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挂靠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此时,发包人应支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由于形式上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极易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面临本该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被冻结、划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
摘要: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当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权人可借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背景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违法减资补充赔偿责任和违法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四重穿透路径”。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异议案件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在执行僵局中向一人公司股东
小伙伴们是否遇到过诉讼立案难,线上提交材料审核几周没有结果,线下带着一大摞材料排队几个小时要求补充材料?是否遇到过法院接收材料出具回执,2-3个月查不到案号和具体承办法官,分配后迟迟因为案件多无法尽快排庭?是否遇到过案件胜诉了,承办法官表示仅负责案件审理,想把钱要回来还得去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早已转移资产? 今天,飒姐团队给大家分享一个实务经验小妙招,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一步到强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物尤其是不动产经过法院成功拍卖后,往往在过户阶段会面临税务部门提出需要在拍卖款中优先扣缴不动产交易过户的税款,若同时该标的物还存在其他拖欠税款如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部门还要求同步优先扣缴历史欠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申请执行人往往对此提出异议,凭什么我们辛苦拍卖成交,税务部门可以直接过来“摘桃子”,那么在法拍程序中税收优先扣缴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若申请执行人同时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之一,事关执行当事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就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司法规定及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
引言 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常常呈现出交织并行、互为关联的状态,债务人的执行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们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在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的执行和破产情况往往还牵连着复杂的社会民生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处理。 本文以广悦律所银行与金融领域经办的一起成功破产案例为分析对象,聚焦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互交叉的复杂情境下应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及如何平衡债权
摘 要 2026年 1月26日,四川高院官方微信发布“202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2.27万件,执结55.04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078.52亿元......”,可见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债务人自行履行率不高。执行亦成为法律界最火热的话题之一,也是律师及客户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原告(申请人)案件胜诉(裁)只是阶段成果,如何执行回款是实务工作的难点。笔者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常在实务一线办案,常在执行
摘要 交叉执行源自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的规定,是推进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队伍活力,强化执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消极拖延执行及执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实践中常见的认识及实务问题予以了探讨,如交叉执行理论基础,案件选择,决定程序,前后法院程序衔接,终结执行条件,集中执行具体适用等问题。 关键词 交叉执行 执行管理 提级执行 指令执行 协同执行 集中执行 引言 交叉执行源自 《民事
【摘要】 在股东出资纠纷执行案件中,当法院通过同一保全裁定对多位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且债权人未明确指定执行顺序时,执行金额的界定与执行顺序的确定成为司法实务中的核心难点。本文以一例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为样本,系统分析执行金额与保全金额的法律边界,明确执行金额应以股东未出资金额为法定上限,与保全金额无直接关联;深入探讨同一保全裁定下多被告执行顺序的司法实践路径,包括按财产匹配度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