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具备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许可证书范围,是否应当认定中标无效?
Q1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书但未明确要求许可范围,若中标人的许可证书所载许可范围未涵盖采购项目内容,中标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答: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招标文件仅笼统要求提供许可证书,供应商也提供了许可证书,但行政许可的范围若未依法涵盖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范围的,该供应商实际上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另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的问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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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书但未明确要求许可范围,若中标人的许可证书所载许可范围未涵盖采购项目内容,中标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答: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招标文件仅笼统要求提供许可证书,供应商也提供了许可证书,但行政许可的范围若未依法涵盖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范围的,该供应商实际上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另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的问题,可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夫妻公司是民商事实践中的常见形态,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往往涉及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在分割请求之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1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能否将夫妻公司的资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
引言 近年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简称ESG)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非财务绩效的重要指标。随着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公众对企业ESG表现的关注度日益提升,ESG信息披露(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已从自愿行为逐步演变为强制性要求。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企业为迎合
承接上篇劳工、环境数据合规规范,下篇结合生物数据违规典型案例剖析跨境数据风险,搭建项目全周期属地合规实施体系。 五、国际工程数据合规典型风险案例复盘 (一)案例一:印尼Worldcoin虹膜生物识别数据违规采集案 基本案情:全球加密货币项目Worldcoin在印尼境内以“扫描虹膜换取加密货币”的方式推广业务,大规模收集印尼公民的虹膜扫描和面部生物识别信息。印尼通信与信息部(Kominfo)经调查认
遗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最主要的财富传承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长期未分割的遗产(不动产),因我国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之规定,当继承权被侵害时,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通过诉讼主张继承分割遗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又因我国 《
前言 如果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不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且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最终导致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 本次《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
一、跨境分居家庭的核心困境 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家庭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分居家庭日益增多。子女虽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却因地理距离而陷入“远距难以有效介入”的困境——法律上的义务并未因距离而减免,但现实中的照护却因距离而难以落实。 实务中,我们频繁遇到这类困扰: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海外子女无法及时赶回签署
笔者在2025年下半年执业时,遇某侦控机关将涉商标类纠纷当作职务侵占案件查处,办案部门认为商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部门虽于2026年上半年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纠偏,仍引发热议。 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亟待探讨。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的“本单位财物”若包含“商标”,将导致以 《价格法》 为依托的公权侵犯以 《资产评估法》 为基础的私权 (一)“本单位
引言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电子化和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冒名股东纠纷日益引发关注。不少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仅无法从股东身份中获取任何利益,反而面临被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卷入民事纠纷乃至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当事人因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该公司偷逃税款导致该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