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数字能源、AI用电和绿色金融场景看资产数字化的合规边界
摘要:Token不应被简单等同于虚拟货币或发币融资。在产业法律语境下,Token更值得被理解为一种数字化权益表达、计量、结算和审计工具。随着越南制造业升级、数据中心建设、AI算力需求、绿色能源转型和数字金融试点同步推进,能源、算力和数据之间正在形成新的资产链条。中国企业和资本方进入越南市场,真正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如何发行一个Token,更应该是如何在真实产业场景、真实资产、真实现金流和真实监管路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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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Token不应被简单等同于虚拟货币或发币融资。在产业法律语境下,Token更值得被理解为一种数字化权益表达、计量、结算和审计工具。随着越南制造业升级、数据中心建设、AI算力需求、绿色能源转型和数字金融试点同步推进,能源、算力和数据之间正在形成新的资产链条。中国企业和资本方进入越南市场,真正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如何发行一个Token,更应该是如何在真实产业场景、真实资产、真实现金流和真实监管路径基
近年来, 我国商业地产存量规模持续扩大, 写字楼、商业综合体、酒店、文旅物业等经营性不动产已成为不动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商业地产项目普遍存在投资规模大、培育周期长、现金流波动显著等特征。实践中, 部分市场主体借助商业地产项目开展资金腾挪、利用“名股实债”放大杠杆、跨城市盲目扩张, 逐步积累信贷风险。在此背景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8日正式印发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理赔金不是免税吗?那我多买几份大额保单,不就可以省税了?”这是近年来高净值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其答案既简单又复杂:身故理赔金确实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保单里的“钱”远不止理赔金一种形态,把所有的保险收益都等同于“免税”,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误区,也是不少销售话术刻意利用的认知误区。 本文将对保险的收益形态进行区分,明晰“免什么、不免什么”,也将理清保险金信托这一热门财富传承工具的税务边界,帮
一、法规政策及监管动态 (一)国家政策及动态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六个部分,从强化源头防控、全面加强监管、稳妥处置风险、推动规范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
引言 前两篇分别谈了意定监护和不动产信托在跨境分居家庭中的适用,本篇换一个常见情形: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怎么按自己的意愿分给子女,子女又能不能顺顺当当、及时拿到。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基础的工具就是遗嘱和保单——遗嘱管“给谁”,保单管“高效给付”。这些年兴起的遗嘱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又把遗嘱的意思表达、保单的高效给付和信托的长期管理串联在一起,本文将从三类工具各自的作用、跨境使用
2026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乘车人责任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同时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对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追偿是否支持予以明确,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
票据文义性原则要求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持票人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提出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明确:"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四条同时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
Q 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保险理赔金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A 这个问题涉及到谁对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理赔金享有请求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的额外福利,从性质上来讲,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遵循"瀑布分配"机制。当GP因早期成功项目提取了可观的超额收益(绩效收益),而后期项目遭遇重大失败,导致基金整体净收益回落到门槛收益率之下时,GP是否应将已落袋的超额收益返还?这便是回拨机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法律基础 回拨机制的治理基础在于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确立的利润分配原则。专业《合伙协议》通常包含两项关键条款:以基金整体为核算基础的"最终核算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2022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号)(以下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