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就能不算劳动关系吗?
平台经济兴起后,两种用工安排悄然流行:企业不直接招人,把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或让劳动者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再签一份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纸面写着“平等民事主体”,实际干活的人却要上班打卡、按排班接单、请假走审批。 对于这两种常见的“包装”方式,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工伤、社保这方面的用工主体责任。早在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6月)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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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兴起后,两种用工安排悄然流行:企业不直接招人,把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或让劳动者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再签一份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纸面写着“平等民事主体”,实际干活的人却要上班打卡、按排班接单、请假走审批。 对于这两种常见的“包装”方式,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工伤、社保这方面的用工主体责任。早在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6月)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
曾因脱岗被公司处罚 哪知一年后 公司又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如此重复处罚 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本期小曼和大家聊聊 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小李在某公司从事物业服务,因脱岗行为受到公司处罚。小李接受公司处罚后,认真工作,没想到一年后,公司却又翻出这件事,以他“曾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直接给他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李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于是起诉要求
前言 如果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不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且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最终导致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 本次《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拟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然而,这类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在实务中并不能完全达到用人单位的意图。 通常来说,这类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签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要着重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按照《民法典
引言 2026年7月1日,由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全国性规章,填补了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真空地带。 在我国,超龄劳动者人数在8700万到1.2亿之间,占全国就业人口10%以上,68%的老年人退休后有强烈的再就业意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
事件背景 “包干工资”是深圳IT、制造、电商、工程等行业普遍采用的薪酬模式,由此引发的加班费争议常年高发。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劳动合同约定包干工资,就等同于已包含全部加班费,无需另行补差;但大量劳动者维权案例显示,即便约定高额包干月薪,每月长期固定加班,仲裁委、法院依然可能判决企业补发加班费差额。 本文结合团队实操代理案件、深圳中院裁判指引及深圳全域仲裁、法院统一裁判口径,完整拆解包干工资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
引言 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是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适用前的重要配套文件。 《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3日生效,并将于2027年12月14日起正式适用。其核心规则是:禁止经济经营者将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投放或提供于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市场出口。与《条例》相比,《指南》在原核心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
这是最近一个客户王先生咨询的问题:朋友离职后,一直未能再次就业,为防止社保断缴,想与王先生协商,该朋友可以自己定期向王先生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用于工资做账及缴纳社保,由王先生公司为其代缴社保。王先生担心公司与该朋友之间是否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而,用人单位、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录 案例一 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报酬请求权—聂某与某博传媒公司、某佰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网约车平台对车辆投保情况未尽到监管义务的,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入诉刘某、王某菊、某科技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网络主播合同到期后无补偿的“竞业限制”格式条款无效—某传媒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用工管理达到较强支配性程度应认定劳动关系—何某峰与某商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