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中向劳动者提前发放?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随着2025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6年3月24日北京三中院
为您找到 1500 篇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随着2025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6年3月24日北京三中院
引言 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立法层面,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保局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在执法层面,国家医保局多次发文强调对欺诈骗保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严厉打击。2026年2月2日,国家医保局印发 《关于做好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强调要“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精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 大多是劳动者为维权提出的诉求,但不少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这样的困惑: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能否主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案件具体情况,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今天,笔者将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梳理核心裁判规则,厘清用人单位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边界与条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的诉
前言: 劳动者在单位生产生活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意外出现工伤情况。近些年,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和国家的强力推动,绝大大多数的公司都为自己的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以更好维护工伤员工以及自身的权益。但是,员工工伤确认后,在员工在家休息期间,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多少是合理的呢?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应当以哪些证据进行佐证呢?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引入 案例分享: 徐先生在一汽配厂上
202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约8000万至1.2亿老年从业者,迎来专属法律保障。 星期二 2026年6月2日 一 新规出台的时代背景与政策考量 (一)人口老龄化催生超龄就业新
承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规定,超龄人员在我国劳动用工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再直接界定为劳务关系。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了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在该规定中系统化地规范了超龄劳动者进入用工领域的各项保障措施,并确定自2026年7月
2026年7月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其出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建立在近年司法实践与制度层面系统铺垫的基础之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意味着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工管理,需要摒弃旧有观念进行重塑。深入理解《暂行规定》的演进脉络,有助于超龄用工的合规管理。 一
A: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六种情形,当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实务中,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适用上述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些情形,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近年来,随着远程办公、异地用工和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的普及,越来越多企业选择把劳动合同从“纸上”搬到“线上”。 早在2020年,人社部办公厅就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更为企业规范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提供了具体路径。 但电子劳动合同并不是“把合同发到群里让员工点个确认”就可以。它的法律效力建立
前言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因非自愿原因中断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领取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实践中,部分失业人员因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或心存侥幸,在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金,殊不知该行为可能已触及刑律。 1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与停发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