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鼠年春节之际,本是诸多企业休市歇业、诸多家庭团聚之时,我国湖北省武汉市却突然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且迅速波及全国,并零星蔓延至其他国家。为预防疫情扩大,国家及地方层面紧急发布了诸多规范性文件。目前,WHO组织已将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风险,笔者以合同履行和诉讼仲裁程序作为切入点,浅析如下,供企业参考。
一、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风险提示和建议
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虽有灵活性的优势,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为薄弱。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将导致市场需求与资源配置重新排列组合,引发一系列危机,为此诸多企业正在或即将发生的市场交易可能也会因疫情影响而发生调整。企业如何运用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工具—合同至关重要,对此,笔者浅析如下:
(一)风险提示
1.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
2.律师分析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被列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无正式规定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对比“非典”疫情,在“非典”爆发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除外。对此,笔者检索了部分与“非典”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例,详见表一:
案由 | 案号 | 裁判观点归纳 |
旅游合同纠纷 |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案(最高院公报案例) |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某房开、王某等上诉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 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非典“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非典是导致借款人违约的原因。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某两公司上诉案,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9号 | 鉴于“非典”不属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承租人提出其拖欠租金系“非典”影响经营所致,应当免除或部分免除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买卖合同纠纷 | 沈阳某房开公司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沈民(2)房终字第751号 | 法院根据《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认定“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公平原则判决房开商和购房者各自负担逾期交房违约损失的5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山东某建司与山东移动通信某分公司案,案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44号 | 由于设计变更、“非典”影响工程施工,对于原告的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后整个工期并不逾期。 |
通过以上规定和案例可知:因“非典”疫情产生的损失能否得到全部赔偿,因“非典”疫情造成的违约责任能否减免,要看个案具体情况。同理,暂且不考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下,企业如因发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其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相应损失或违约责任,也应个案具体分析。
3.律师提示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必然将会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展开新的交易,已有的合同交易如何履行,如不能履行的能否解除,笔者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参考相关法院判例,从实操层面提示如下:
(1)企业应谨慎签署新合同
笔者认为,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由于无法预判疫情何时结束,原则上,企业应谨慎缔结新的合同。如要缔结,建议企业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市场因素、企业自身实际需求、企业生产力等综合因素决定。举例说明,如系传统餐饮企业,由于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聚餐大大减少,建议谨慎签署大宗食材供应合同或改为按需供应,避免食材积压导致损失;如系生鲜果蔬供应企业,应谨慎签署采购合同、物流运输合同,避免因滞销导致的仓储成本等经营成本增加;如系旅游行业、酒店服务行业,尽量谨慎签订新的订单,避免履约不能产生违约;如系加工制造企业,应谨慎签署新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避免复工受限影响供货,资金回笼受影响无法支付货款产生违约责任等。
(2)企业应谨慎变更合同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导致部分企业面临合同履行的变更,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如甲乙双方已建立一物资采购合同,由于乙方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企业,其疫情严重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但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可能对双方损失较大,此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将合同主体的乙方变更为有履行能力的丙方。二是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如履行标的物数量、质量标准、规格大小的变更;如履行期限的变更;如履行方式的变更,如标的物运输方式、包装标准、货款结算方式的变更等;如履行费用的变更等。三是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变更,如原来约定为疫情严重区域仲裁或诉讼的案件,可协商变更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达到最小化避免损失和违约的目的。
(3)企业应谨慎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可知,合同的解除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如果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且导致企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反之,则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对此,提示企业关注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约定,并结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寻找解除合同的最佳方式。
(二)相关建议
1.建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充分评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拟发生合同行为的影响后签署新合同
具体操作:企业根据行业供需关系及企业现有生产力、盈利等因素,联合业务部、财务部等多部门,充分评估签署新合同的必要。
2.建议企业实时跟进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并适时调整合同内容
企业如因疫情原因,客观上影响了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可能面临违约风险的,建议企业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某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前期已跟某固定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合同,在疫情期间,双方可就交付标的物的种类和交付方式进行变更,如将一般原料交付变更为符合本次疫情需要的原料交付。
3.建议企业根据履约能力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1)保留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证据,如物流运输企业,可保留当地政府等部门关于疫情期间交通管制、高速封路的相关通知;如餐饮企业可保留相关部门要求停止经营的相关通知。
(2)解除合同前尽量充分评估、协商一致;
(3)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即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二、关于诉讼和仲裁程序事项的风险提示和建议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诉讼仲裁活动有一定影响,各地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进行调整,让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加便利应对诉讼和仲裁活动。对此,笔者结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相关规定及贵州省省内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相关文件,提示和建议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程序事项的风险提示
(1)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九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温馨提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详见“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贵阳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相关规定和公告。
(2)风险提示
1.企业应关注拟启动案件的诉讼时效
此处包括案件第一次起诉的诉讼时效、上诉期、再审期及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如企业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上诉或再审、申请执行的,虽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被诉一方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可能导致企业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2.企业应关注启动中案件的重要诉讼期间
企业应关注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限、举证期(含申请鉴定等)、开庭时间等,如企业超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将按撤诉处理;如企业未在举证期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能面临举证不能,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且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如企业作为原告为未按时参加开庭将视为撤诉,企业作为被告未按时参加开庭,将按缺席判决处理。
3.企业应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避免“人财两空”
如企业系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加强与执行法官的对接,并保持与被执行人的联系,对于已有执行财产的案件,关注其下一步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私下处置。对于暂无执行财产的案件,应关注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健康情况:如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感染疫情的情形;另例如被执行人为手游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因人员外出减少,手游玩家增加,则被执行人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等,对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前述情况并同步对接执行法官。
(二)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建议
1.建议采取诉讼中止或诉讼中断方式进行案件诉讼时效救济
本文仅以诉讼时效中断为例展开,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书面文件,如邮寄催告函等;
(2)获得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书面文件,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协商后采取延长还款期限方式让义务人同意履行;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申请支付令;
(5)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6)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8)申请强制执行;
(9)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0)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1)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建议已启动的案件,建议主动与法官沟通,确保重要诉讼期间不受影响
(1)沟通方式:通过口头、书面、网络如微信等方式进行;
(2)文书准备列举:延期举证申请、延期鉴定申请、延期开庭申请、中止审理申请等;
(3)固定对接的证据,如采取口头方式如电话的,建议通过录音固定对接内容。
3.建议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身体状况
(1)关注被执行人身体状况,这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履债能力;
(2)关注已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财产的现状,确定疫情期间的价值增幅情况及疫情期间的变现情况等。
4.疫情期间贵州省内诉讼或仲裁操作建议
(1)办公时间方面: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仲裁机构等部门办公时间最早不会早于2020年2月3日办公,但是具体办公时间需关注各单位的官方通知。
(2)办理流程方面,具体如下:
①若案件当事人在节后上班期间需要解决矛盾纠纷,建议首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选择相应地区,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②如确需提起诉讼,可通过“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多彩宝”APP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③必须到法院窗口办理的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建议案件当事人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
笔者寄望于以上两点内容,能起到一点抛砖引玉作用,供企业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民商事活动和涉法涉诉活动提供参考,以适应疫情这一特殊期间的种种变化,助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