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自然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签署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一概而论。本文将通过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结合我国司法判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情况,对题述问题进行解析。
0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以“共债共签”为原则。无论是双方即时签字,还是一方事后追认,都是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真实性所表示的认可,形成“共签”的合法形式,即可认定为“共债”。
2.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3.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何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关于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需根据个案情况、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关于何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与前述第1项中“共签共债”的含义一脉相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书,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可成为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在上述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02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对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封闭性,且夫妻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故对债权人举证责任的适用应当有所缓和,达到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维系家庭利益所负即可;而在证明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举证责任应当从严,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负债务的约定被债权人明知。
因此,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已转移至债权人一方,但如若夫妻双方怠于行使自身的举证权利,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03 相关司法判例解读
对赌协议涉及的股权投融资事项,显然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如果没有夫妻另一方在对赌协议上签字的明确共同意思表示,则需由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负举证责任。关于对赌协议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实质为判断基于对赌协议而产生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债务是否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判例中,有将对赌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债的情况,也有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判例。
1.判定对赌之债属于夫妻共债的案例
参考案件: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裁判思路:首先,股权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对赌协议中非签字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任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签字的夫妻一方陆续为公司唯一股东、控股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及经理,因此公司系夫妻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因经营或任职公司获得的收入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东回购义务,是投资人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条件,对赌协议的签订系出于经营公司的商业目的,因此产生的回购债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此外,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半年报,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的非签字的夫妻一方就对赌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明知且同意,因此对赌协议的签订应为夫妻二人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回购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案涉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判定不属于夫妻共债的案例
参考案件:上海第二中院(2019)沪02民终834号
裁判思路:首先,案涉回购之债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不能仅凭知晓配偶从事经营行为就推定对其融资行为和回购责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其次,案涉回购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债务对签字的夫妻一方而言属于纯负担债务,其并未因负担回购债务而直接获取款项或者其他利益,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再次,案涉回购之债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非签字的夫妻一方有本职工作且工作内容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差甚远,未有证据表明其在公司任职、参与经营决策或其他经营行为,其也未曾表示愿意为公司引入投资经营共担风险或从中获取收益,不足以认定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实质参与共同经营,共同为生产经营发展投入、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尤其在股权、基金、私募等高风险投资领域,应避免以“无法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按此逻辑,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任何收益,都无法避免存在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由此将陷入投资收益即等同于共同生产经营的错误认识。
04 特殊情况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未举债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收入来源,或会成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债的原因。在认定大额夫妻共同债务时,通常有两种典型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企业,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一方对外举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收入来源,另一方对外举债用于生产经营。例如,在江苏省高院(2016)苏民终947号案中,法院以未举债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来源,包括经营投资在内的家庭经济事宜均由举债方包办为由,判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05 提示与建议
无论是基于买卖、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务,还是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债务,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应遵从《民法典》规定的认定标准。在股权投融资领域,因股权转让、出资瑕疵、出资抽逃而产生的共债认定思路与本文所述的因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共债认定思路基本一致,重点都在于对共同经营和双方合意的证据提供与分析判断。
对股东及其配偶而言,需认识到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债,夫妻共同经营的商业行为无论最终结果为盈利或亏损,其后果均及于夫妻双方。为保护自身和家庭财产安全,需做好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的隔离。建议谨慎构建和参与夫妻共同经营,尤其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甚至存在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风险,在符合公司人格否定的条件下,或将危及家庭财产。如夫妻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各担债务,应注意获取和提供债权人对该约定明知的相关证据,否则夫妻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为保障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建议避免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往来资金,并可将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加入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
对债权人而言,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即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增加债权的安全性,签署合同时由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法。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利益,可在债权形成后通过电话录音、短信、邮件、补充协议等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也可收集和提供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与合意的证据,通过诉讼手段将夫妻一方债务认定为共债。
股东因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赵巧睿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