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于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中山某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仲裁
于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庭审情况
公司称其已向于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收到后将合同打印、签字并返还公司。公司因保管不当将合同丢失,但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于某认可收到电子版合同并将合同签字返还公司,但主张公司未盖章并将合同返还。
法院判决
于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法院对员工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民申8341号
律师提示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将面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 公司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原件并同时留存合同扫描件
如果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留存扫描件,事后即使因保管不当、员工偷窃等原因导致合同丢失,公司也可以通过展示扫描件主张双方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