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怀孕女职工跟企业的关系一直十分微妙,一方面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因为生理原因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导致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不乏部分女职工刻意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后,恶意索赔导致企业严重受损的情形,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内容,即怀孕女职工无错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案以及企业如何避免员工隐瞒怀孕事实恶意索赔的方案。
一、怀孕女职工被错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案
一般来讲,如果怀孕女职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情形下,相应的赔偿如下:
01、如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则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02、如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则其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一般可以同时主张,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仅支持一部分,如在高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3)浙0108民初4243号案件中,法院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驳回原告主张的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请求。在赵某、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浙0114民初3131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延续至高某产假结束,杭州某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孕、产期间的工资58531.03元。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支付原告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如劳动者要求合同继续履行至哺乳期满,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期间的工资。对于很多人提出的要求单位继续缴纳社保的请求,同样适用,即如双方劳动关系被解除的,即使该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也已不存在继续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条件。
除去劳动仲裁外,协商解除也是一个好的方法,企业内部的事情大多数为企业自治,如能通过协商方式解除,维权成本更低,也更有利于女性职工未来寻找新的工作。
二、企业如何避免员工隐瞒怀孕事实恶意索赔的方案
司法实践中,目前也不乏一些女性职工在入职时刻意隐瞒怀孕事实,以索赔为目标寻找工作,由此给企业造成了不小影响,更是给其他的女性求职者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歧视。当然对于企业来说,招募职工进行合理审查也是自身的重要注意义务,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案进行风险防控。
01、入职前
在面试时由于无法确认女职工是否怀孕,所以在面试第一轮可根据简历正常进行筛选,之后给通过的职工发送信息要求参加二轮面试,但是要求他们在参加二轮面试之前需要进行体检。在体检的项目上安排两套体检项目,第一套体检项目给非怀孕的职工,并在体检单上用显目的字体标明该体检项目可能会造成孩子出生畸形、脑瘫等严重情况,并用相关图片展示,以及相关的风险告知。如果此时有职工进行怀孕情况说明,则引出另外一张给怀孕女职工的体检单,要求怀孕的女职工进行第二套体检。
经过体检环节已经大致能区分职工是否有隐瞒怀孕的情形,如果参加面试的女职工已经怀孕了,则可在第二轮面试上进行处理,最终通过正规途径告诉其未能达到面试选拔的标准,以此拒绝怀孕女职工的入职。
02、入职后
进行调岗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使用时需要谨慎。由于职工已经怀孕,目前的工作环境及工作强度可能不适合该女职工,因此公司也有义务为其进行岗位调整,但是工资不能进行变更。在岗位调整之后可要求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该新工作内容,在岗前培训时设置严格的培训条件、签到相关制度以及培训达标标准,并将该内容向该员工进行释明,如果该员工达不到合格标准可继续进行培训,直至其完全符合新工作的适用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支付相关赔偿,也即通过调岗培训实现女职工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当然在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证据固定,如发送调岗告知书,重新进行岗前培训等。
三、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0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女职工无错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案以及企业如何避免员工隐瞒怀孕事实恶意索赔的方案
作者:杨磊来源:红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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