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系列之第一问:哪些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关案例
2017年4月19日,毛某因看到慈溪某公司的招工启示,到该公司应聘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记载了毛某的基本信息、试用期、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相关信息。次日,毛某开始上班,除上述登记表外,未再签订其他文件或合同。2017年6月14日,该公司以毛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将其辞退。
2018年4月19日,毛某就其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其他诉请。该公司答辩称毛某与其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律问题:毛某所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否可以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的,应为无效。
据此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毛某与该公司之间虽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也记载了毛某的基本信息、试用期、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相关信息,但该《员工入职登记表》未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故对该公司的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毛某,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毛某的这项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相应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特别提示
小R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实践中各个法院及地区受不同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法,个别法院可能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存在一定宽容,但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小R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哦~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条款,你知道了吗?
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之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作者:倪蓉 冯璐炜 严舟航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第一问 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系列之第一问:哪些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