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仍存在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现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工程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引发诸多纠纷,还有可能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8日,被告刘强(化名)借用被告B建设公司的资质与原告A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消防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建设公司承揽保鲜库建设项目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供水管道、泵房、1#、2#保鲜库室内消防工程施工等的劳务;暂定总价200000元,工期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20日。
合同签订后,由刘强组织施工,并以B建设公司名义办理工程款结算。原告共计给被告结算工程款110000元,但被告刘强在施工过程中进度严重滞后,且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合理组织施工以确保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二被告均置之不理,后甚至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不再组织施工。
2022年8月25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二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将未完成、未调试及不合格的工程量全部扣除;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依然未予回复也未继续组织施工。后原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针对不合格工程返工和继续施工,工期自2022年8月9日至11月15日,工程款166000元。2023年3月13日,原告和发包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因消防工程逾期施工造成整体项目逾期,赔偿项目发包方损失39400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78900元(因第三方施工增加的费用76600+逾期交付损失394445元+评估费7888元)。
案件处理
审理查明,被告刘强因与原告A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相识,并意欲通过私人关系承建案涉项目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泵房、1#、2#保鲜库室内劳务等工程,被告刘强作为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承包建设工程及相关劳务,原告明知刘强不具有劳务承包资格,双方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室外管网、室内安装劳务分包)》进行实质性磋商。
为了规避“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被告刘强借用被告B建设公司的名义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室外管网、室内安装劳务分包)》,被告B建设公司自始未参与合同协商及履行。
因此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强施工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经原告催告也未整改,因此原告找第三方对工程继续施工。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A建设公司主张因被告刘强施工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的直接损失76600元(110000元+166600元-2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刘强系无用工资格的自然人,不能进行劳务分包作业,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刘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刘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承包案涉项目劳务,致使提供劳务的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刘强应赔偿原告损失38300元(76600元×50%)。被告B建设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逾期收益损失,原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交工日期是2022年11月15日,在第三方公司完工后应当及时验收,因此让被告刘强承担完工后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缺乏科学依据。
2022年9月底至12月底,新疆因客观原因致使大部分行业停业停产,评估报告未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原因。且评估报告仅说明用收益法,但未明确毛收益和支出,仅仅给出预期收益损失394445元的结果。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强赔偿因提供劳务的部分工程不合格及逾期施工给发包方造成预期收益损失394445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刘强与被告B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A建设公司各项损失38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案释法: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出借资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仍存在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现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工程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引发诸多纠纷,还有可能因工程质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