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郎教授与缪小姐“房事大战”第9回合!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企业资产隔离......这些你了解了吗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第一回合:要求返还购房款 2014年郎教授起诉缪小姐和缪爸爸要求返还购房款。缪小姐也不是吃素的,其在庭审中拿出他们交往三年的录音,证明这些都是郎教授赠与她的东西。
第一回合:要求返还购房款
2014年郎教授起诉缪小姐和缪爸爸要求返还购房款。缪小姐也不是吃素的,其在庭审中拿出他们交往三年的录音,证明这些都是郎教授赠与她的东西。
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了郎教授的请求,郎教授不服上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依然认定购房款是郎教授赠与给缪小姐和缪爸爸的。
法商解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赠与一旦完成,比如你赠与的是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过户了。那么此时赠与就完成了,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合同了。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赠与一旦发生,赠与人就对赠与物失去了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控制权。
郎教授显然不具有法定撤销权,赠与也已经完成,法院不支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后来购房款又得到请求了呢?请看第二回合解读。
这一回合涉及到财富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工具,赠与协议。在所有的财富传承的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就是第二代承接财富失控。
父母把财富交给子女,子女一旦遭遇婚变、创业失败甚至挥霍浪费,都会使得财富外流。利用赠与实现财富的传承,容易失去财富的控制权。
这就是罗兴律师所说的风筝理论,罗兴律师在法商集训营中对风筝理论做了很全面的说明,简单的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需要一些协议控制,将第一代父母和第二代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连接一起,比如父与子之间的借款创业协议、单方赠与协议以及附条件撤销的条款以及人寿保险的规划等。
利用赠与协议进行财富传承的时候,有两个技巧,一:明确赠与是单方赠与,保证了赠与的财富只属于夫或妻一方;二:赠与协议可以附加撤销条件,这样做可以保证对财富的控制权。
人寿保险也有这样的功能,父母作为投保人,可以有效的控制保单,进而达到对财富的控制。
第二回合:妻子黄绮萍起诉郎教授与缪小姐
在第一回合中,妻子黄绮萍知道郎教授与缪小姐和缪爸爸在打官司,但没想到官司却输了。2016年其将郎教授与缪小姐、缪爸爸告上法院,以郎教授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为由,要求缪小姐和缪爸爸返还购房款。
第二回合法院判决缪小姐与缪爸爸返还购房款。
(黄绮萍女士状告郎咸平及缪小姐父亲起诉书内容)
法商解读
郎教授赠与缪小姐与缪爸爸购房款显然没有经过妻子黄绮萍的同意。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郎教授赠与缪小姐和缪爸爸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黄绮萍的财产权益,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黄绮萍女士状告郎咸平及缪小姐起诉书内容)
其实这里涉及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强调了共债共签,说的也是家事代理权的事情。
怎么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但如果一方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举证责任从配偶一方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
举证责任的改变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债权人要求配偶签署一份同意书,商事交易强调的是高效与快捷,但夫妻共同债务新规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商事交易,不得不要求配偶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明确作为共同借款人。
常见的商事活动诸如:民间借贷、银行借款、股权融资、各种投资活动等。一份配偶同意书的签署,可能会产生对未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这样高净值人士就不得不去考虑资产的隔离(这一部分请看第四、五回合法商解读),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
第三回合:管辖权异议
第二回合对于缪小姐和缪爸爸可谓是睛天霹雳。不过缪小姐并没有善罢甘休,再以宝山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过法院以郎教授要求返还购房款等款项,属于动产纠纷,不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驳回上诉。

第四、五回合:郎教授再次出手,要求缪小姐与公司返还900万
不知道是不是缪小姐的离开,刺激了郎教授,虽然购房款到手了,但郎教授似乎没有“放过”缪小姐的意思。
不久后,郎教授起诉了缪小姐和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缪小姐:缪洁晶,并且当时公司的股东只有缪小姐一个人。
为什么郎教授要告缪小姐和馨源公司呢?
2012年7月12日,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郎咸平向馨源公司购买铜质佛像、铜质上师像、西藏阿里地区佛像、程丛林画作、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等。
合同签订后,郎咸平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应借款人郎咸平指定总计向馨源公司支付900万元。
馨源公司得款后又通过银行将款项转入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账下,但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义务。因此郎教授要求馨源公司返还货款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
缪小姐和馨源公司坐不住了!馨源公司称,确实收到了900万元,但获款当天按照郎教授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钱款都是郎咸平实际使用。缪洁晶称,买卖合同与其本人没有关系。
法院会听谁的呢?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咸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主张,可予支持,二审法院还认定了缪小姐需要与公司一起承担900万元的债务。
法商解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上有名的理论:刺破公司的面纱。
馨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缪洁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缪洁晶就需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的隔离是很重要的。但资产的混同,是中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通病。
当企业需要用钱的时候,个人和家庭会毫不犹豫的向企业输血;当自己和家庭需要消费的时候,又会从企业抽调资金。这样的做法就会导致资产的混同,企业一旦有任何的债务风险,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对企业、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来进行债务追讨,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隔离企业资产与家庭、个人资产?
建立企业治理法律风险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利用人寿保险杠杆准备现金流以备不时之需、夫妻财产约定运用、资产代持合理安排等都可以在企业与家庭与个人资产之间设立一到防火墙。
这不吃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亏,缪小姐学聪明了,馨源公司现在已经不止一个股东了。
第六、七回合:缪小姐不是好惹的
虽然法院判决了缪小姐要承担900万的债务,但其用行动告诉大家,缪小姐也不是好惹的。
在第四、五回合中,馨源公司称当时的900万,转给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都是郎咸平实际控制。
于是馨源公司起诉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主张高汉公司构成不当得利。高汉新豪的创始人郎世玮就是郎咸平长子。
事情是怎样的呢?
馨源公司说,生效判决已认定古董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判决馨源公司承担因未交货而向郎咸平返还货款的责任。因此,高汉新豪公司收取馨源公司打入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法商解读
先普个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听起来是不是馨源公司的主张很有道理。
高汉新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三份。证明2012年期间,高汉新豪公司累计出借资金900万元。但900万的借款都是打在了郎咸平的账上,于是高汉公司称:鉴于缪洁晶与郎咸平之间的特殊关系,高汉新豪公司认为钱款转到郎咸平账上就等于转到馨源公司账上。
高汉新豪公司虽提交了三份《借款协议》,但从银行转账记录来看,所涉款项的流转对象为郎咸平账户,未有证据显示款项最终进入馨源公司账户。
这样一来高汉新豪公司与馨源公司之间就不存在借贷关系,高汉新豪公司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该900万元,取得不当利益,造成馨源公司损失,高汉新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高汉新豪公司占有馨源公司涉案900万元应及时返还。
第八回合:缪小姐申请再审
缪洁晶、馨源公司不服第五回合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第九回合: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第八回合中,高汉公司是输了,一切看似落定,但很神奇的是,郎咸平的儿媳尤珺跳了出来,拿着新证据申请不当得利案件再审。
据说郎咸平的儿媳尤珺翻找出了郎咸平银行账户的流水单。从流水单的交易时间可以看出,郎咸平在接收了高汉新豪900万元钱款后,都马上用来还了民生银行,紧接着又从银行贷款并由银行放款给了馨源公司,再由馨源公司还给高汉新豪公司,以此证明郎咸平确实已经将900万转给了馨源公司。
目前案件开庭,但判决结果还没公布,这就是文章开始说的案件,也是第九回合了。
从购房款到900万元,郎教授的故事已经持续了四年多,四年多的时间,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当然不止一个案子,还有不断牵涉进来的当事人,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能结束。
郎教授的故事告诉我们,家事无小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