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8---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合规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卷土从来,全国上下的科研工作者和环保人也纷纷响应,加入这一场艰巨的狙击战。这场疫情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医疗区各类垃圾。

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卷土从来,全国上下的科研工作者和环保人也纷纷响应,加入这一场艰巨的狙击战。这场疫情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医疗区各类垃圾。医疗废物可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这次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最主要还是感染性废物,需要及时收运处置。感染性废物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器械,被病人体液及排泄物污染的器具衣物,以及隔离治疗病人和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等。医疗废弃物处理产业链上端主要是医院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中游包括设备提供商和工程承包商。下游需求方主要为运营商,我国主要是通过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来就近完成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一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现状
随着疫情不断反复,医疗废大幅度增加,给各地医疗废物的处置带来巨大压力。为应对这一困境,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虽然有了规范性的指导,但鉴于处置能力的局限性甚至是不法利益的驱使,还是有大量企业存在违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就是因为企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罚金。
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多数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为一体的综合运营单位。医疗废物的包装更是需要密封,目的是为了防止形式空气污染,造成疫情的传播。而医疗废物的处置过程伴随着废气、废水的产生。即企业风险物质可分为气体、液体、固体三种。生产环节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为处理废气产生的物质,主要污染物与气体一致;一般固体废物,含经高温蒸汽灭菌处置后的医疗废物,风险在于流失或者买卖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若最终处置为填埋,则在填埋区域封场后按土壤方面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进行。无论处置方法如何,均要求处置做好“三防”(防渗漏、放扬散、防流失),加强与最终处置方的交接管控。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对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视,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在逐步的成熟,在管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政策文件也逐步细化,随着人口的增长,医疗水平的提升,医疗废物也不断的上涨。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之首,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规范的管理能够将因医疗废物散落、扬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降低。其中管理的重中之重还是医疗废物的处置过程和运输过程,做好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巡查检查的同时,把控从业人员的心理状态和从业规范性也是最基础和最有效的。
二医疗废物是什么
医疗废物,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手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药品等等。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与生活垃圾不同,医疗垃圾物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及化学药剂,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医疗垃圾任意堆放,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三医疗废物有哪些?

(一)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废弃的血液、血清。

(二)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医废处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我国医废处理行业的主要主管部门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废处理相关事项的监管。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的一个类别,受到国家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固废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废处理行业的监督执法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作为一种可能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危险物质,国家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明确授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废处理行业的监督执法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其他相关部门
新修订的《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医废处理企业法律合规要点
医废处理行业是一个实行经营资质审批的强监管行业,任何从事医废处理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而且随着环保监管趋严,医废处理企业的环保合规义务责任日益趋重。以下是医废处理企业经营和投资并购相关的重点关注的法律合规要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医废处理企业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资质,根据《固废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医废处理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会列明许可处置废物的具体类别,具体类别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医废类别对应,医废处理企业只能在具体许可类别范围内处理医废,例如许可范围仅包括药物性废物,则医废处理企业不得处置感染性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缺失或经营行为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一致,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10]。根据新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废应急处理资质
虽然通常情况下,医废处理企业和一般危废处理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危废,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临时许可,具备技术条件的危废处理企业可以从事医废应急处置业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明确规定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启用应急处置设施。新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通常,该等临时处理资质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以通知或批复的形式给予,且被授予临时资质的危废处理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中关于医疗废物贮存、处置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次疫情过程中,部分危废处置企业就承担了医废应急处理的工作。中金环境(SZ300145)在其2020年2月2日的公告中就披露,其子公司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拟将金泰莱的危废焚烧炉作为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绿色动力(SH601330)也在互动平台披露其子公司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是武汉两家医废应急处置单位之一。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单”)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五联,分别由产废单位、移出地环保部门、运输单位、危废处置企业和接收地环保部门分别留档,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被危废处理行业称为“五联单”。五联单是危废转运和处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单据,在危险废物转运的过程中,每经过一道环节,就需要相应主体填写五联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固废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固废污染防治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有危废处理企业都属于环境治理业项下的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排污单位,应受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必须申领排污,并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受到监管,因此医废处理企业也同样被重点排污单位受到监管。新修订的《固废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如违法排污达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举的情形,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医废处理企业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享有该政策。但是,已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医废处理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息息相关,一旦受到行政处罚而失去享有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医废处理企业的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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