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1.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2.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实施中立技术的行为也可能具有违法行为。
4.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在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聚网视公司开发了“VST全聚合”软件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网络机顶盒、安卓智能电视、安卓手机、安卓平板中安装该软件后,可以直接通过该软件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而不再需要观看视频广告,这一行为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公司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下降,进而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外,“VST全聚合”软件聚合了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访问量以及爱奇艺公司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的下降,聚网视公司却无需支付高昂的视频作品版权许可费。聚网视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权益。
结论
1.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界定为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的范围一般在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经营形态。而如果竞争关系的范围囿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则难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虽然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主要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两者并无交集,但聚网视公司开发并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属于提供视频的软件,该软件通过聚合提供多平台视频点播,吸引用户安装其客户端,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视频的用户越多,则聚网视公司商业利益增加越多。
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于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由于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聚合了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多个视频网站内容,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将导致原本需要登陆爱奇艺公司网站或使用爱奇艺公司客户端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的用户选择通过“VST全聚合”软件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爱奇艺公司广告收入亦随着用户的减少而相应减少,因此,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也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
2.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聚网视公司的技术手段是使用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聚网视公司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聚网视公司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且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绕开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直接干预并严重损害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聚网视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对该软件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因此,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公司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爱奇艺公司市场份额,不正当的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爱奇艺公司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攫取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的中立,技术本身不违法并不代表使用行为不违法。
本院认为,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的中立,而非指任何使用技术的行为都是中立的。即使在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仍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违反商业道德,攫取他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并未主动向本院展示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无从判断其所使用的技术本身中立与否,而即使被告使用的是中立的技术,技术本身不违法并不代表被告的使用行为不违法。被告破解原告验证算法,取得有效密钥(Key值)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从而绕开原告的片前广告,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活动。
4.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若该方法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聚网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实施爱奇艺公司所指控的未屏蔽广告、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其次,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视频,亦应当对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后,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 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来计费,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爱奇艺”,使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这种情形下,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全部内容,不对其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实质上是向“VST全聚合”软件用户明示了该视频内容的来源,将爱奇艺公司的全部内容提供给了网络用户,同样也会给爱奇艺公司带来广告收益以及相应的流量与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不会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爱奇艺公司“爱奇艺”网站“开放平台”栏目中还存在向网络用户介绍如何在自己网站内播放“爱奇艺”高清正版视频内容的方法,可见,对正当合法的链接行为,爱奇艺公司本身亦不反对。因此,如果“VST全聚合”软件能采取合法正当方法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全部内容,那么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对该行为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的方式,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爱奇艺公司按CPM计费的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按CPD计费的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因此,这种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91vst.com/)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深圳聚网视公司与爱奇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姜夏清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