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创建良好创新环境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介绍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距离上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不到两年,2019年4月23日中国法律制定部门再次公布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决定[1]并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内容仅涉及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条款。

距离上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不到两年,2019年4月23日中国法律制定部门再次公布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决定[1]并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内容仅涉及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条款。此次修改,显示了中国加强保护创新主体的决心以及为此做出的法律保障。以下对此次修改进行简要介绍。
一、增加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以及扩大了侵权主体

1. 增加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
在第九条中,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上述修改,明确了在当前技术发展情况下以不正当的电子手段获取的信息,也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范畴内,为企业行使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了侵权主体
在第九条中,还将侵权主体从以往的仅限于经营者扩大到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上述侵权主体的扩大也直击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痛点,尤其是因员工离职带来的商业秘密纠纷,在确定适格被告时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和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1.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以往商业秘密侵权的判赔金额基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所获利益。现在经营者如果被查实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其次,以往被侵权方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定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金额以下的赔偿,现在,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从三百万元增加为五百万元。
继2017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最高赔偿额从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处理(而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最高为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现又再次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最高赔偿额提高到500万元,大大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2. 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首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大到“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增加了处罚金额。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惩罚,罚款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增加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从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增加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三、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倒置

1.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新增的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权利人初步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新增的第三十二条,在一定情况下,只要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则要由侵权方来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直以来,举证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障碍和难题。以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负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要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本身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要证明涉嫌侵权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且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最后还要证明自身因商业秘密泄露遭受的损失。
根据新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即可倒置,由涉嫌侵权人来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由此,大大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人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以上修改条款,一方面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的负担,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利好,体现了国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决心和力度。
[1] 中国人大网,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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