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浅谈夫妻共同股权之分割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0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围绕本司法解释(二)中夫妻股权分割规则展开分析总结。

2025年0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围绕本司法解释(二)中夫妻股权分割规则展开分析总结。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其他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二十四、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解读】
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是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必须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的明确约定,不能以其他形式推断或代替。
就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且均为公司股东的股权而言,夫妻双方也应当严格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股权比例的约定,否则适用法定的财产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由于形式上、经营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均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
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投资的名下股权依然无法协议处理的,法院将对该股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经典案例】
范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82民初4606号
“案涉的义乌市莫丽贺卡有限公司系由原、被告作为股东,没有第三方参与出资的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其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现被告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财产约定,故本院认定案涉的义乌市莫丽贺卡有限公司股份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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