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猖獗,大量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部分人想要赚取快钱的不劳而获心理以及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等特征使他们成为电信诈骗这条黑色产业链中的“工具人”和“帮凶”。殊不知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增设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搜集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陕西地区办理帮信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进行了数据分析,以期读者对帮信罪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 2019年至2021年陕西帮信罪案件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整体情况及增长趋势
经检索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地址:https:// alphalawyer.cn/, 最后检索时间2022年7月13日),可以看到2019年至2021年全国范围内帮信罪案件判决数量共计25458件,其中2019年166件,2020年3295件,2021年21997件。该类型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帮信罪数量较上年度增长超过667%。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随着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
图1-2019至2021年全国帮信罪案件数量图
自2019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帮信罪案件最多的地区依次为河南省、湖南省、上海市,其中陕西地区帮信罪案件判决数量共计564件,占全国帮信罪案件数量的2.2%,其中2019年2件,2020年34件,2021年528件,这与帮信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增长趋势一致。
图2-2019至2021年陕西地区帮信罪案件数量图
2019年至2021年陕西地区刑事案件判决数量共计93809件,各年度刑事案件分别为2019年44352件、2020年32516件、2021年16941件。帮信罪案件所占陕西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0.6%,2019年度占比极小,2020、2021年度占比分别约为:0.1%、3.1%。
(二)陕西地区帮信罪的量刑、审理程序情况
经分析陕西地区2019年至2021年一审判决样本479件,共计46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占比97.9%,其中对69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14.7%;459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380人、1万元至5万元的有119人,分别占比82.8%、25.9%。该类案件绝大多数一审审结,审理期限也较短,平均审理期限为43天。
图3-陕西地区2019年至2021年帮信罪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图
图4-陕西地区2019年至2021年帮信罪案件审理程序图
(三)陕西地区帮信罪犯罪主体情况
经分析陕西地区2019年至2021年帮信罪一审判决样本,可以发现被告人具有以下特征:
1 被告人主要集中在农民、无业人员、学生等低收入群体,其涉嫌帮信罪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或收入较低、工作不满意等;
2 绝大部分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被告人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下的人群占比较高,但也不乏大学生群体,对帮信罪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低学历群体犯此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大部分被告人年龄在20-40岁之间,呈现出被告人年轻化甚至低龄化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年轻人能更快掌握网络技术、接触更多的互联网信息,同时也更容易受不良网络信息所影响。
二 关于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焦点问题: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符合该罪的“明知”
“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主观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由于上游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是否主观明知往往查证困难,因此最高院对于该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采取法律推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该罪中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件,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 犯罪行为构成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
实践中,该罪的认定通常应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作出区分。认定构成帮信罪还是其他罪名,主要从其具体犯罪行为和主观认识方面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体参与了他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与他人通谋或参与协作,除可能构成本罪外,还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实施该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或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马森 王威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猖獗,大量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部分人想要赚取快钱的不劳而获心理以及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等特征使他们成为电信诈骗这条黑色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