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权之争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下称“司法解释一”)分别就

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下称“司法解释一”)分别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和一审法院阶段的管辖做出了相应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同时起诉的管辖问题,《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案例分析
Z某于2020年1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Z某从事销售工作,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主要负责青岛地区的销售工作,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某市。实际Z某参与的主要销售项目所在地位于青岛市某区。2021年12月,A公司单方解除与Z某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Z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成工资等事项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Z某与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其中,Z某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即其主要销售项目所在地的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该法院于2022年4月7日审核通过了Z某的一审起诉立案申请;而A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公司注册地,也即江苏省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该法院于2022年3月28审核通过。随即,双方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
问题一:关于受理时间先后的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劳动争议一审案件法院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是受理在先。对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两个条文的不同表述,将“立案”与“受理”划分为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但何为“受理”?以什么标准确定“受理时间”?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并无明确界定。并且在目前各地法院均对案件起诉实行网上立案审批和诉前调解分流的背景下,法院的具体立案审批时间非常不统一,甚至有时会在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一两个周以后,正式立案生成案号的时间更可能在一两个月以后。如果简单以法院审批时间或正式立案的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比如上述案例中,劳动者网上提交立案申请的时间明显早于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间,但劳动者所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的审批时间却远远晚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
关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管辖权确定,各地法院的裁量尺度也不尽相同。以山东省为例,2019年山东省高院曾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29 号)第五章“调解保障”第十九条规定:“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根据山东省高院的文件,是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作为确定管辖先后的依据,但该文件仅为山东省的地方性规定,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往往分属不同的省份,地方性政策难以普遍适用。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 号),其中,“二、完善调裁分流对接机制问题”第12条对该问题又进行了明确,即:“明确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至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互诉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已相对明确,即以法院生成“诉前调”案号(或“预立案”号)的时间先后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但由于目前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生成“诉前调”或“预立案”号的时间通常是在法院立案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因此法院的立案审批工作效率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抢夺案件管辖权的掣肘。
问题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管辖问题
同样在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在青岛市的哪一个辖区。本案中Z某因其负责的主要项目所在地为青岛市某区才得以在青岛市基层法院立案。如若劳动者无法提交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具体辖区的相关证明,则仍难以在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任何基层法院顺利立案,最终还是要将管辖权拱手让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用人单位住所地信息相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信息往往更加清晰可查)。
三、我们的思考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地区性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裁审劳动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地方性劳动法规、政策、文件等中所规定的裁审口径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同一案件,管辖地不同,裁审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也正因如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实务中对于管辖的争议也异常激烈。
如前所述,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一审阶段的管辖权确定规则仍存在一定争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重要性,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均应在取得仲裁裁决后第一时间向对己方更为有利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从便于法院查清事实、有利于劳动者和统一劳动争议裁审尺度等角度,国家层面也需要针对《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中“受理”时间先后的确定标准进行更为具体合理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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