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律师,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提供思维、创造思想”便是律师“三维护”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正是通过“提供思维、创造思想”,最终反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对巨额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纠纷因何而起?
2015年4月,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签署《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发渼陂华庭房地产项目。同日,双方又签署《协议书》,天汇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渼陂华庭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婧希豪公司。
2015年6月,婧希豪公司与中核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将渼陂华庭项目交由中核公司施工。协议同时约定:中核公司应向婧希豪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如因婧希豪公司原因导致3个月未开工的,中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婧希豪公司收到800万元保证金支票后,即用作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并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天汇公司。
2017年1月,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签署《终止解除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解除2015年4月签署的《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协议书》,并对婧希豪公司已经支付的80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通过房产、车辆、现金等形式予以返还。
因渼陂华庭项目未能开工建设,中核公司以婧希豪公司、天汇公司等为被告,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婧希豪公司返还8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天汇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中核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天汇公司的银行账户。
对簿公堂、首战失利
一审审理中,中核公司主张天汇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理由有三:1、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签署《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双方建立了联营关系;2、2015年6月,中核公司、天汇公司、婧希豪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天汇公司就渼陂华庭项目相关的工程款、保证金及违约金向中核公司承担连带付款的担保责任;3、天汇公司是8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持有人,故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针对中核公司的主张,天汇公司作出回应:1、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并非联营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2、80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由婧希豪公司通过支票背书转让给天汇公司的土地转让款,而非中核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针对中核公司突然提出的《补充协议》,天汇公司立即指出从未签署过该协议,《补充协议》上所盖印章并非天汇公司公章,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且经鉴定,《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确实与天汇公司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2018年10月25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2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签署《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对工程建设各项事宜作出约定。双方虽又签署了内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作为《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的补充,但《协议书》没有达到公示效力,故天汇公司与中核公司成立联营关系。《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天汇公司印章虽然存在瑕疵,但天汇公司确系履约保证金的保管者、受益人,故天汇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判决:婧希豪公司给付中核公司8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天汇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背水一战、重新委托
长达两年的司法保全措施,使得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天汇公司现金流断裂,各项在建工程因资金无法保障出现了工期延误甚至停工的情况。而突如其来的巨额连带还款责任,更是让天汇公司雪上加霜,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为及时摆脱困境,天汇公司找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寻求帮助,希望通过二审程序,为天汇公司洗脱不公。
(一)庭后复盘,深入研析
接受委托后,赵黎明律师亲自指挥,组建由张燕、王天等律师组成的团队。律师团队对一审审理情况进行复盘,深入研读一审判决,召开多轮专家论证会,分析案件一审败诉原因,并结合各方面事实和证据材料,确定二审的诉讼方案。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联营关系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既未设立法人、也未成立合伙组织,且双方签署的《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明确约定婧希豪公司实行独立开发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联营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天汇公司将项目土地以35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婧希豪公司。可见,天汇公司收取的是固定收益,与婧希豪公司形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二审中,应当向法庭着重论述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不是联营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错误。
2、天汇公司收取的800万元是婧希豪公司通过支票背书转让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一审判决认定天汇公司收取800万元而实际持有了中核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支票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定。二审中,除了进一步阐明法律关系,还应当继续搜集婧希豪公司转款时的付款凭证等银行票据、天汇公司收款时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作为理论观点的支撑。
3、一审经过司法鉴定,认定《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天汇公司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二审应继续围绕司法鉴定结果,强调《补充协议》对于天汇公司而言是虚假的,对天汇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沉着应对,又起波澜
二审审理中,经过律师团队充分的分析论证,法庭采纳了“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不是联营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的观点。但法庭也认为,虽然《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天汇公司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可能存在天汇公司持有两套印章,并以非备案印章加盖《补充协议》的可能,如此一来,《补充协议》系天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天汇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围绕《补充协议》相关的事实并未查清,法庭倾向于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否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法律关系,让律师团队看到了希望,但围绕着《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又让案件走向不明。同时,案件自2017年1月立案以来,已历时两年多,天汇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生产经营已经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若案件发回重审,再经历一次一审和二审,又将持续至少一年的时间,作为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很可能因此被拖垮。
(三)民刑交叉、调查取证
面对案件可能被发回重审的情况,律师团队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搜集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确非天汇公司签署,相关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针对公司印章被他人冒用的情况,律师团队协助天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补充协议》中天汇公司的印章,确实系他人伪造,并由婧希豪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刘某还供述:天汇公司并未参与《补充协议》的签订,对该协议的内容亦不知情。
律师团队及时调取了相关调查材料和刘某的供述笔录,并向法庭提交。这一证据不但证明了《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天汇公司印章系伪造,也证实了天汇公司对《补充协议》的签署既不知情,更未参与的事实,对避免案件被发回重审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有惊无险、诉讼逆转
经过律师团队充分准备、调查取证、并向法庭详细阐述了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陕01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撤销天汇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再审审查、再次应战
中核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然认为天汇公司与婧希豪公司属于联营关系,且天汇公司系履约保证金的实际保管者,应当对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针对中核公司申请再审的各项事实与理由,律师团队精心准备、再次应战。除了向法庭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与论证,还检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供法庭参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陕民申8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核公司的全部再审申请,案件终以完美收官。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晰了联营法律关系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大背景下,二审判决文书可以作为其他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参考。
案件反败为胜的背后,是律师团队通过“创造思维、提供思想”,找寻到一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道路。律师团队在收到客户认可的同时,也体会到律师职业的尊荣感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豪感。而这,正是律师的职责与价值所在。
反败为胜,终得佳绩,谈天汇公司与中核公司、婧希豪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张燕 马世焜 白博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作为律师,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提供思维、创造思想”便是律师“三维护”的有效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