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1日上午,高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被判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毕某某系高平市某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1年,高平市人民法院就该厂职工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该铸造厂支付李某某因公受伤的各项费用79066元(含已付的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铸造厂未自觉履行判决所负义务,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2018年4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毕某某及所在单位提起公诉,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被告单位及毕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和个人一样,都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公司欠钱不还,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法定代表人还需承担刑责。
攻坚决胜 基本解决执行难
随着“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日期临近,各地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不再限于查询可供执行财产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更在此基础上纷纷对失信被执行人“亮剑”,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处罚。
小编在此告诫所有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企业拒不执行判决?法定代表人被判刑1年,单位被罚款2万!
作者:山西高院来源:山西高院

2018年7月11日上午,高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被判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