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的经营者,万凯达公司系涉案软件“电视控”的经营者,二者均从事互联网服务领域,双方在业务领域、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广泛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万凯达公司利用他人的资源,吸引用户使用其应用软件,并为其争取流量,同时导致爱奇艺公司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的行为不当干扰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18)京0108民初16935号、(2020)京73民终191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外人:深圳市一点网络有限公司
万凯达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软件“电视控”通过案外人一点公司提供的一点TV接口文件,直接读取其数据库中的视频文件的链接地址(在播放来源于其他网站的文件时明确显示相关文件的链接地址),进而访问原告“爱奇艺”网视频资源,去除“爱奇艺”网视频广告,投屏到电视机端播放“爱奇艺”网所有的视频内容。前述行为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的正常运行,攫取原告的用户流量,挤占“爱奇艺”客户端本应获得的下载量和占有的市场份额。
结论
1、万凯达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在业务领域、消费群体等方面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的经营者,万凯达公司系涉案软件“电视控”的经营者,二者均从事互联网服务领域,消费者在观看视频时,可以选择直接通过爱奇艺网或爱奇艺APP观看,亦可以选择通过“电视控”软件,对爱奇艺公司网站上的视频广告进行屏蔽后观看,故爱奇艺公司与万凯达公司在业务领域、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广泛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2、万凯达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凯达公司经营的涉案软件“电视控”在将爱奇艺网的视频内容投屏到电视时,屏蔽了视频片头广告,不受爱奇艺网手机网页播放时长限制。
此种行为,一方面使万凯达公司可以利用他人的资源,吸引用户使用其应用软件,并为其争取流量;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爱奇艺公司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而广告收入系视频网站经营者的重要收益来源。因此,万凯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当干扰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使用他人技术进行经营活动,不能成为合法的抗辩理由。
技术具有中立性,但使用技术的主体不能将技术用于侵权,否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万凯达公司使用涉案的应用软件电视控,在手机上相应的视频资源投射到电视机端,并且在电视端上播放视频时屏蔽了相关的广告,其本质在于使用他人的资源,为自己应用软件争取流量,吸引用户使用其应用软件,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不妨碍其使用他人视频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
一审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爱奇艺与深圳万凯达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姜夏清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