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二手交易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但随之而来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阴阳检测报告等侵害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在司法审查涉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时,应对卖家的销售行为进行多要素、实质性综合审查,以准确界定卖家是否为经营者,继而判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合理、公平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二手平台和二手交易的健康发展,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何某诉高某玲、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中卖家经营者身份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某鱼平台(某鱼APP、某鱼网站及小程序)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某鱼平台是为用户提供便捷交易服务的在线闲置资源交流社区,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何某、高某玲均系某鱼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何某注册于2009年4月、高某玲注册于2011年7月。高某玲账户显示有在售二手物品34件、已售出二手物品21件,已售出物品中包括衣服、化妆品、电子秤、首饰盒、项链、手串及吊坠等,在售物品为手链、吊坠、手串、手镯、戒指、衣服、手提包、图书等。2023年9月18日,何某购买高某玲账户中展示出售的一个手镯,手镯展示的图片链接上明确标注了“不支持七天退换”,何某付款人民币10800元(币种下同)至某鱼平台、高某玲发货。在此后的双方聊天中,何某表示不再购买、要求货物原路退回、愿意承担一半运费,高某玲表示交易前已告知没有证书、没有鉴赏期、非假不退,故拒绝何某要求。何某向某鱼平台提出退款申请,某鱼平台认为何某未能提供商品存有问题的凭证,故未支持退款申请,并将款项支付给高某玲。何某收货后与二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何某诉称:2023年9月18日,其在某鱼平台上向高某玲购买一个和田玉手镯。高某玲告知该手镯为新疆于阗料、系收藏级玉镯,但何某将手镯图片发给和田玉鉴定师验看后,均建议退货退款。何某在还未收到手镯时即与高某玲商量退货退款,但遭其拒绝。何某向某鱼平台投诉,但服务专员判定退货依据不足,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后某鱼平台将款项支付给高某玲,何某无奈收货。何某认为:1.手镯内部存有裂纹、水线,与销售时描述不符,且未能提供所售产品于阗产地证书,高某玲存在消费欺诈;2.某鱼平台接到何某投诉后,仍将货款支付给高某玲,侵害了何某的权益;3.高某玲和某鱼平台不支持退货退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据此,诉请判令何某退货、高某玲退还货款10800元,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高某玲退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高某玲辩称:该手镯系其2020年购买后现进行转让的二手物品,自己并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况且当时物品出售的图片链接上标注了不支持七天退换,在与何某的聊天中也告知了没有证书、没有鉴赏期、非假不退,何某未收到手镯即要求退货退款,缺乏依据,故其诉请均不同意。
被告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某鱼平台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是为用户提供便捷交易的在线闲置资源交流社区,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2.其并非涉案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关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等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其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更何况本案所涉交易并非消费行为,而是闲置物品的转让,高某玲不属于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何某的主张无依据;3.其已经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已履行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主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次日确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何某将购买自高某玲的手镯一个退还高某玲(已当场履行);二、高某玲于2024年1月31日前退还何某8500元;三、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前支付何某1千元;四、何某与高某玲、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民事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高某玲是否属于经营者;二是高某玲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关于高某玲是否属于经营者、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具有持续性。本案中,高某玲在某鱼平台账户注册至今的12年多时间内共售出物品21件,虽存在陆续售卖商品的情况,但其已售和在售物品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物品,难以据此认定高某玲专门从事商品低买高卖并以此盈利的经营行为,亦难以认定高某玲的经营者身份,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高某玲账户中展示手镯的图片链接上亦明确标注了“不支持七天退换”,故何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第二,关于高某玲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某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何某主张高某玲存在欺诈,缺乏依据,其主张不予采纳。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三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退货、退款,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案例注解
近年来,网络成为闲置物品交易的重要载体,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鱼平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多用户数量的大型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上进行二手物品交易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本案即是其中典型一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鱼平台上的卖家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继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该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一、基于实质主义的经营者司法认定与司法展开
(一)采用实质主义审查标准
经营者身份的认定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以单一要素进行经营者身份界定的做法略显片面,且审查的要素多为形式要素,一方面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
对经营者的认定,宜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采用的实质主义审查认定标准,以更贴合其作为社会法所蕴含的弱势群体保护理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缺乏法定资格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前述规定情形,即是采用了实质主义的审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概念与范畴的界定,可以借鉴并采用实质主义的审查认定标准。
在涉二手交易平台物品买卖纠纷中,若买家主张卖家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需对二手平台卖家的销售行为进行综合审查,不仅包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形,还应当注意审查买家与卖家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卖家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拥有营业执照、交易平台的性质等。
(二)涉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的司法审查顺序
涉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中,买家经常主张卖家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卖家退一赔三。部分法院对卖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重点审查,继而以卖家行为不构成欺诈为由驳回买家的退一赔三诉请。此种做法存有一定风险,因为直接对是否存在欺诈进行审查的行为暗含着对二手平台卖家经营者身份的默认。但是二手平台卖家不一定全都是经营者,法院以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之后,未经说理直接判决某鱼平台卖家是否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责任,有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
应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司法审查:第一步先审查买家是否属于消费者、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若任意一项结果为否定则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适用民法典有关违约、侵权责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均为肯定答案,则进入下一步审查。第二步审查是否具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条款所需的要件,如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侵犯消费者任意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第三步是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二手平台与买家间的法律适用
卖家身份性质的判断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重要前提,当二手平台卖家不属于经营者时,在二手平台卖家和买家之间便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并不当然地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二手交易平台和平台买家之间的适用。二手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在发生交易纠纷时,向买家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未能提供的,买家也可以向二手平台要求赔偿。二手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司法裁判促进新兴事物、新质生产力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二手物品交易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但随之而来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阴阳检测报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报端。法院在审查涉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时,应对卖家的销售行为进行多要素、实质性综合审查,以准确界定卖家是否为经营者,继而判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中的特殊规定,合理、公平保护买卖双方利益,依法促进二手平台和二手交易的健康发展,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5民初125143号(2024年1月26日)
审判组织成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李尚伟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李尚伟 李朋 朱芝琴
何某诉高某玲、浙江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纠纷中卖家经营者身份的司法认定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编者按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二手交易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但随之而来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阴阳检测报告等侵害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