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面对“薅羊毛”对于网购秩序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准确为不同类型的“薅羊毛”行为定性并确立裁判规则,如何发挥法律规范的矫正、预防和指引功能,是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购物时代挑战的关键所在。本案系网络用户利用系统漏洞购物下单的“薅羊毛”典型案件。本案结合实务区分了网购平台“薅羊毛”订单的类型并分析优惠券系统漏洞订单的原理,认定用户恶意利用系统漏洞所下订单应认定为合同未成立,厘清了网购用户利用漏洞“薅羊毛”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网络购物秩序,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根据商品销售界面内容、用户下单方式、商品订单价格及市场价格、其他用户订单情况及平台系统修复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用户是否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系统漏洞下单。
2.用户恶意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系统漏洞下单,双方就商品价格、优惠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商贸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销售平台自2023年4月4日对2022年52度500ml型五粮液白酒进行促销,商品销售界面显示价格为每瓶1199元,促销活动为“每满1199元扣减100元”,并注明每笔订单限用一张100元优惠券。2023年4月9日23时许,邓某林发现可每单叠加使用多张优惠券的系统漏洞,即在该平台将该涉案商品加入购物车,系统即赠送一张扣减100优惠券,通过反复将该产品加入购物车,领取多张扣减100优惠券,再返回商品销售界面点击“立即购买”一瓶白酒,订单金额会自动按照单瓶白酒销售价格扣除购物车中所有优惠券计算。2023年4月9日23时0分59秒至23时24分28秒,邓某林通过上述方式下单购买涉案白酒,先后提交8笔扣减后单价为599元的订单及12笔扣减后单价为499元的订单,并支付了20瓶白酒的货款共计10780元。同日,其他用户通过该平台购买涉案白酒的价格为每瓶1099元。次日,某商贸公司发现上述系统漏洞并于当日修复。2023年4月13日,邓某林认为生成订单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要求某商贸公司发货;某商贸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基于系统漏洞生成的订单商品价格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希望邓某林取消订单,并同意补偿300元优惠券。后双方协商未果,邓某林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发货。
原告邓某林诉称:邓某林在被告上海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所经营的微信小程序电商平台上先以每瓶人民币599元(币种下同)价格下单8次,购买了8瓶2022年52度五粮液普五白酒(以下简称涉案白酒)。几分钟之后发现上述商品价格变更为每瓶499元,即认为系某商贸公司“大打折扣”,于是又下单12次,购买了12瓶涉案白酒。邓某林共计支付货款10780元,但某商贸公司称“因技术及系统原因导致部分产品的优惠异常,订单无法发货”拒绝发货。故邓某林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履行双方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向邓某林交付20瓶涉案白酒;2.请求某商贸公司赔偿邓某林律师费损失5千元。
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邓某林系利用销售平台系统漏洞下单,该价格并非某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未成立,某商贸公司有权不向原告发货;同意在案件结束后向邓某林退回货款1078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30797号民事判决:驳回邓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某林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沪02民终35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邓某林是否利用系统漏洞下单;二、相应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邓东林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销售平台下单时,销售界面显示促销活动为每满1199元扣减100元,该意思表示明确,并不会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理解。邓某林运用将同件商品加入购物车,再点击立即购买使用多张优惠券的方式下单,使原价为1199元的商品显示为499元和599元,且某商贸公司提供了视频予以证明,故应认定邓某林是利用系统漏洞下单。
关于争议焦点二,邓某林通过系统漏洞下单的订单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与同期订单的价格亦存在差异,该价格非某商贸公司的真实要约意思表示,由于邓某林与某商贸公司对涉案订单的商品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邓某林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并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内涵,故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成立。因此,邓某林要求某商贸公司发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邓某林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亦应该由其自行自担。
案例注解
作为网络购物的异化产物,“薅羊毛”从引发大家热议到屡见不鲜,追逐微利的“羊毛党”逐渐异化为黑灰产业链,冲击着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何在维护网络购物合同效率和稳定的同时兼顾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难题。
本案系网络用户利用系统漏洞购物下单的“薅羊毛”案件。本案结合实务区分了网购平台“薅羊毛”订单的类型并分析优惠券系统漏洞订单的原理,反思订单提交即合同成立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缔约规则解构及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利益再平衡角度探讨此类订单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最终认定用户恶意利用系统漏洞所下订单应认定为合同未成立,厘清了网购用户利用漏洞“薅羊毛”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网络购物秩序。
一、网络购物中“薅羊毛”订单的类型与区分
(一)“薅羊毛”订单的主要类型
网络销售平台的“薅羊毛”订单根据产生原因可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平台误载订单
平台误载订单系因平台或商家错漏、失误或未审慎审查而误载商品价格、优惠券内容、数量等信息形成的订单。如2019年11月1日淘宝天猫店家某小云旗舰店因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的脐橙写为26元4500斤,某网络博主发现后引导关注者提交几万单,涉及货款金额700余万元。又如,淘宝店家某小白旗舰店将优惠金额4元输入为售价4元,商品总销量突破了90万单。
2.系统漏洞订单
系统漏洞订单平台信息并无错误,但系统设置存在技术漏洞或系统交易规则存在漏洞,用户通过该漏洞不合理使用优惠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合理优惠等形成的订单。
(1)利用交易规则漏洞订单:如利用平台“仅退款”、退货补贴的政策反复下单退货;又如利用平台推出的推荐新人返现优惠,使用虚拟号码批量注册虚假新用户,骗取电商平台新用户优惠券和推广奖励费。
(2)利用系统技术漏洞订单:多体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漏洞,如利用技术漏洞获取兑换券、二维码(取餐码或验证码);如杨某等几名大学生利用“肯德基”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的系统漏洞,在分文未付的前提下获取商品兑换券,并转卖非法获利。本案中,邓某林即利用“立即购买”模式下未设置优惠券使用上限的系统技术漏洞,反复操作下单后每一单抵扣了多张优惠券。
(二)系统漏洞订单与平台误载订单的区分
1.成因的可归责性不同:系统存在技术漏洞有一定客观必然性,网络购物规则的制定和系统的运行需要直面漏洞伴生的风险,部分漏洞客观上难以识别和及时发现;平台误载订单是商家或平台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2.购买者主体不同:平台误载订单中的购买者有普通消费者,也有大规模靠技术和人工手段,靠钻漏洞来薅羊毛的“羊毛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系统漏洞订单的下单主体一般并非普通消费者,有偶尔利用漏洞的购买者,也有“羊毛党”。
3.购买者的主观状态不同:平台误载订单中不排除普通消费者以为是平台或商家为了引流的商业活动,为了占便宜而跟风下单,主观上难言恶意;但系统漏洞需要买家主动操作和利用系统漏洞,主观上存在恶意。
4.下单过程不同:平台误载订单与正常的下单并无二致。而系统漏洞订单需要经过复杂技术操作,并非提交订单。
5.侵害的法益不同:平台误载订单一般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系统漏洞订单不仅会损害了经营者利益,系统数据的入侵和篡改、对交易规则和技术漏洞的不断冲击可能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造成破坏,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涉及刑民交叉和行民交叉。
(三)系统漏洞订单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系统漏洞订单的产生原因和特点,可根据商品销售界面内容、用户下单方式、商品订单价格及市场价格、其他用户订单情况及平台系统修复情况等方面情况,结合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过程、商家运营情况等,综合判断买家是否利用系统漏洞下单。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商品界面明确显示每瓶涉案白酒1199元,优惠内容为满1199元减100元,且该白酒系知名白酒,消费者对其价格应有一定认知,因此,按照一般人理性理解,每瓶白酒可以使用一张优惠券。第二,邓某林下单时的操作方法较为复杂,用时近20分钟生成20笔订单购买20瓶白酒,与正常下单方式存在显著不同。第三,涉案商品订单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订单间商品价格也不相同,而同日其他用户商品价格则属正常。第四,次日,某商贸公司修复了系统漏洞。综合上述情况应认定邓某林系利用平台系统漏洞下单。
二、优惠券系统漏洞的原理解析
(一)优惠券的法律性质
电子优惠券可以分为减价券、特价券、折扣券、免费券。通常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优惠券一般会载明商家的商品服务信息,包括商家名称、商品的名称、类别、型号、价格、折扣和优惠周期等;电子优惠券的使用通常附有条件,如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商店中的指定商品上使用;另外,还会规定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次数,如必须在购买了某种商品时才能享受优惠,不返还现金;每张券只能使用一次,限购几件商品等。有观点认为商家单方面发布优惠券构成要约,消费者认同商家的条件领取并使用优惠券构成了承诺。也有观点认为电子优惠券是商家单方允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给予消费者一定利益的行为,构成附条件的赠与。
(二)优惠券系统漏洞的解析
每个订单的价格由商品的正价与优惠券的优惠价格共同构成,当购买者用优惠券下单的时候,下单的价格由正价扣减优惠券的优惠价格。由于商家一般会对优惠券使用方式和使用条件作出限制,设置购物车购物时优惠券使用上限,一个订单只能抵扣一次优惠券。但网络购物规则的制定和系统的运行可能存在漏洞伴生的风险。本案中,商家对于“立即购买”模式下未设置优惠券使用上限,存在优惠券使用上限的系统技术漏洞,邓某林利用该系统漏洞得以在一个订单中同时抵扣多张优惠券,实现低价“薅羊毛”的目的。
三、利用优惠券系统漏洞“薅羊毛”订单的法律性质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合同的效率和稳定,对于平台误载订单,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通采用“订单提交说”,即提交订单合同即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商家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而系统漏洞订单与平台误载订单存在较大不同,从利益平衡和价值导向角度分析,认定系统漏洞订单提交即合同成立并不合理。
1.有悖于诚信原则,助长不诚信之风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个市场交易主体的底线道德。网络购物交易虽应维护交易的效率和稳定,但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利用系统漏洞下单,改变了原本正常的网络购物订单成立过程,其合同若被认定为成立和生效,会变相鼓励恶意“薅羊毛”行为,助长不诚信的风气。
2.造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提交订单说”虽然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但未考虑网购的购买者群体中除了正常消费者外,还存在着专门游走于各大电商平台的“羊毛党”。由于网购具有所含信息量大、涉众面广、交易秒成等特点,无法预防当某商品因系统漏洞遭遇“羊毛党”集中争抢时,经营者无力供货和交付的情况。若认定合同已成立,经营者则需要通过大量诉讼或仲裁撤销合同,大大增加其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使得经营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导致破产。此外,恶意利用漏洞下单还会冲击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平台经济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长远而言亦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系统漏洞订单的要约、承诺缔约规则解构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消费者利用平台系统漏洞下单时干扰了原本正常的电子商务合同缔约,属于例外情况。虽然上述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但是电子商务合同仅借助互联网签订,其本质仍属于合同,订单成立是拟制合同成立,并非判断合同成立的唯一客观标准。合同成立最终还是应当依据意思表示规则判断,故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按照优惠券需要符合要约承诺合同订立规则来看,优惠券已注明优惠券的优惠力度、使用条件,每满1199元减100元,每个订单限用一张优惠券,且根据交易惯例、诚信原则,优惠券的目的等可以确定优惠券意思表示的含义,故某商贸公司的商品销售界面构成要约,若消费者根据该商品销售界面的内容提交订单并使用优惠券则属于承诺,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购买者邓某林利用系统漏洞,每瓶白酒不合理使用多张优惠券而提交订单,对经营者所明确的优惠券抵扣规则进行改变,虽然订单形成,但违背了经营者对于商品价格、优惠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失效。买家重复使用多张优惠券构成新的要约,需要卖家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如果认为商家赠送的优惠券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商家或平台因系统漏洞对优惠券的使用条件设置错误且购买者未符合赠与的条件,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双方后续对商品的最终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再平衡
在网络购物时代,缔约环境从物理空间转变到数字空间,交易活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方式呈现,传统的纸质合同被电子合同替代,电子商务及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作为网络购物的异化产物,“薅羊毛”从引发大家热议到屡见不鲜,追逐微利的“羊毛党”逐渐异化为黑灰产业链,冲击着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面临这各种挑战,如何在网络购物环境下重新解读传统的要约、承诺合同订立规则,准确为不同类型的“薅羊毛”行为定性并确立裁判规则,如何在网络购物后时代实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利益的再平衡,如何发挥法律规范的矫正、预防和指引功能,是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购物时代挑战的关键所在。
对于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订单的性质认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恶意利用系统漏洞下单的合同未成立,符合传统民法关于要约、承诺的缔约规则,不会侵害正常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限制恶意缔约场合购买者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行使,可以让恶意消费者非法获利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未成立情形下,经营者可取消订单并退还货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最小化社会损失。针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薅羊毛”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正确界定系统漏洞订单的法律效力关乎消费者、商家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助于厘清“薅羊毛”行为的边界,有效规制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的行为,从源头治理“羊毛党”黑灰产业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一条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30797号(2024年1月10日)
审判组织成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刘昂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3582号(2024年4月28日)
审判组织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伟 顾继红 郭征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刘昂 孙心元 郭海娜
邓某林诉上海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订单的类型化分析与效力认定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编者按 面对“薅羊毛”对于网购秩序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准确为不同类型的“薅羊毛”行为定性并确立裁判规则,如何发挥法律规范的矫正、预防和指引功能,是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购物时代挑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