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重塑:《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立法背景、核心制度与主体影响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言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税收治理进入全新阶段。
《规定》共14条,核心在于建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常态化机制。其制度设计旨在打通平台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信息壁垒,将平台内数以千万计的经营主体全面纳入以数治税的监管视野。
本文作为平台经济税收治理新规解读与合规应对系列文章的开篇,将从立法背景、核心制度、法律责任、主体影响四个维度,系统解读《规定》的制度架构与监管逻辑。
一 立法背景:为何出台《规定》?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 平台经济发展迅速,税收监管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
2 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特点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党中央、国务院对平台经济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出台《规定》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
4 国际税收治理趋势倒逼制度完善
从全球视野看,建立网络交易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已成为主要经济体加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欧盟2023年起正式执行征管合作指令第七修正案(DAC7),要求数字平台运营商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OECD也出台了平台运营商涉税信息报告的示范规则。
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定》的核心制度解析
(一)报送义务主体
《规定》第二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的解读,这一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类常见的互联网平台: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为实物商品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生活服务经营平台
为出行、住宿、餐饮、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网络直播平台
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等直播服务的平台。
网络社交平台
提供社交服务的平台。
网络音视频平台
提供音乐、短视频、影视等视听节目的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平台。
网络创作平台
提供文学、美术等作品的创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平台。
在线教育平台
为在线教育培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网络货运平台
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二)报送内容
1 平台基本信息
《规定》第三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2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规定》第四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15号公告明确了具体内容: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报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店铺名称、店铺唯一标识码。
对于从业人员:报送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店铺名称、店铺唯一标识码。
3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规定》第四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季度收入信息。15号公告明确,收入信息包括上季度收入总额、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和服务费合计金额、交易(订单)数量等。
(三)报送时限
《规定》第四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四)免予报送的情形
为减轻平台报送负担,《规定》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
1 便民劳务人员收入信息免报
《规定》第四条明确,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15号公告进一步界定了这三类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
配送便民劳务活动
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
运输便民劳务活动
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
家政便民劳务活动
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
2 已申报信息免报
《规定》第四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3 历史信息免报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这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4 信息共享可获取的信息免报
《规定》第八条明确,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五)报送渠道
《规定》第五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六)数据核验责任
《规定》第六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免责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七)数据安全保障
《规定》第九条对数据安全作出严格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进一步说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 法律责任
(一)平台企业的行政责任
《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平台企业未履行报送义务的法律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一)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含)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二)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三)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四)伪造、篡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或者协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伪造、篡改涉税信息,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五)以暴力、威胁、公开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
同时,15号公告明确将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定》对相关主体的影响分析
《规定》的施行,将对平台经济生态中的各类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类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
1 税负水平不受影响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2 合规成本增加
虽然税负不变,但平台企业面临三方面的合规成本增加:
系统开发成本
平台必须投入技术和人力成本,开发与税务系统对接的数据报送接口,确保能够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和标准,每季度自动提取、整理、报送海量经营者的身份和收入信息。
内部核验成本
《规定》第六条要求平台企业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这意味着平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核验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收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
法律责任加重
平台的责任不再模糊,未按规定报送将面临行政处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更重要的是,如果平台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偷逃税行为而放任甚至帮助,存在被认定为共犯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 生态关系重塑
平台从单纯的服务提供者转变为税收共治的守门人,需要与平台内海量经营者就税务合规进行沟通协调,这对运营生态和用户关系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影响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1 合规纳税压力凸显
对于此前已规范申报纳税的经营者,其税负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但对于此前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经营者,税务机关将掌握其完整收入数据,立即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重大风险。
2 刷单风险剧增
虚构的交易流水同样会被报送至税务系统。经营者将面临两难困境:要么为虚构的刷单收入承担本不存在的税收成本,要么向税务机关承认刷单行为,但这又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客观上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刷单乱象形成有效遏制。
3 历史倒查风险
虽然《规定》第十二条豁免了平台对新规实施前涉税信息的主动报送义务,但这绝不意味着历史问题可以高枕无忧。根据《规定》第七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检查时,有权要求平台提供涉嫌违法者的历史交易信息。因此,对于存在历史欠税问题的经营者,仍然面临被稽查的风险。
4 中小微企业税负不变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特别强调: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例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三)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包括网络主播、创作者、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
1 高收入从业人员面临精准监管
对于通过平台取得较高收入的从业人员(如头部主播、知名创作者),其收入将被税务机关完整掌握。过去通过隐匿收入、不自行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现象将大为减少。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曝光的系列案件已充分说明这一点:
上海柏某案
拥有近300万粉丝,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隐匿佣金收入,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
赤峰郭某案
粉丝超400万,2020年至2022年申报纳税仅9万余元,被查实真实收入超1500万元,被追缴罚款共计268.89万元。
厦门程某案
拥有500万粉丝,连续三年个税申报未达起征点,被查实隐匿收入,被追缴罚款共计199万元。
2 低收入从业人员不受影响
对于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因其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规定》明确免予报送其收入信息,因此不会对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3 收入性质认定问题
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取得的收入,可能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这需要从业人员与平台、MCN机构等合作方清晰约定,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正确申报。
(四)对MCN机构的影响
MCN机构(网络主播管理机构)在平台经济生态中处于特殊位置,其受到的影响也最为复杂:
1 双重法律地位
MCN机构既是平台内经营者(其自身收入被平台报送),又是向主播支付报酬的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面临叠加的合规义务。
2 代扣代缴责任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MCN机构作为向主播支付报酬的支付方,负有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近期曝光的湖南颜客案即是典型:该MCN机构因未对签约主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104.43万元。
3 自身税务合规要求提高
MCN机构自身的成本列支、发票管理、税收优惠适用等,将面临更严格的税务核查。河北楚某案即是警示:该MCN机构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私户发薪逃避代扣代缴,最终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010.06万元,且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五 配套制度:15号公告和1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规定》落地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两个公告:
(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
15号公告主要从实操角度,围绕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进行细化明确:
关于谁来报
列举了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8类常见的互联网平台,明确了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
关于报什么
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
关于怎么报
细化了报送时间节点和渠道,明确了首次报送安排,以及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的规定。
关于不报怎么办
明确了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措施,包括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等。
(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
16号公告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从两个减负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
一方面,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按照3%-45%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有利于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预缴税款负担。
另一方面,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有利于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结语
《规定》的施行,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从信息不对称走向数据透明的制度重塑。对于平台企业而言,需在2025年10月前完成首次报送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需重新审视自身的税务合规状况,确保收入申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需要强调的是,《规定》并非针对平台经济的紧箍咒,而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正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所指出的: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分别聚焦平台企业、MCN机构、网络主播及商家三类主体,结合最新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深入分析其在新规下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并提出系统的合规应对方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