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舞弊系列之刑事控告的挽损路径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在此背景下,企业及高管的刑事风险防控需求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延伸,相关法律问题呈现出专业化、多领域交叉复合的特点。德和衡律师紧扣实务需求,聚焦四类高发罪名,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持续深化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现将系列成果系统整合推送,旨在助力企业和从业者厘清罪与非罪边界,在复杂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同时为律师同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实务参考与指引。
近年来,上市公司舞弊案件数量显著攀升,刑事手段在应对上市企业舞弊中的运用愈发频繁。对于被害人企业而言,刑事控告不仅仅是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更核心的目标在于挽回企业因舞弊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然而,挽损路径的选择与实施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项涉及证据收集、程序衔接、责任主体认定及跨部门协作的系统工程。
一、上市公司舞弊的现状与危害
(一)舞弊现状
2016年至今,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呈逐年上升趋势。在“零容忍”监管政策的持续高压下,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内部腐败等舞弊行为,正经历从行政处罚为主向“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并重转变。与此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等原本仅针对国有公司高管的罪名,一体适用于民营上市公司,实现了舞弊主体从“身份限定”到“全域覆盖”的转变。
(二)舞弊危害
舞弊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多维度的。首先,舞弊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进行投资决策,而舞弊行为使信息失真,易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以某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短短两年虚增25亿营收,爆雷后高管上演集体失联,导致3.2万散户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次,舞弊行为对上市公司自身造成致命打击。一旦舞弊行为被曝光,企业将面临法律处罚、声誉受损、股价暴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多年积累的品牌形象与市场地位毁于一旦。
最后,舞弊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舞弊行为一旦被曝光,将引发市场恐慌,动摇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信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刑事程序启动后如何有效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已成为上市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关键环节。
二、挽损的法律基础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追缴与责令退赔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一条文是刑事程序中挽损的核心制度依据。
具体而言,“追缴”是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追查并予以收缴;“责令退赔”则针对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毁坏导致原物不复存在的情形,要求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进行退赔。两者之间为“或者”关系,可视案件情况择一或并用。
(二)违法所得的范围认定
挽损的范围不仅包括被侵占的原始财产,还延伸至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与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若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置业的,追缴对应的份额及收益。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亦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最新司法解释的强化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追赃挽损制度安排。该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首次确立了原物转化情形下的追缴规则——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旦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或与他人财产混同,追缴路径便往往受阻。新规确立了“可追缴等值财产”的原则,显著扩展了挽损的范围与可操作性。
三、挽损的核心路径
(一)刑事追缴与退赔:挽损的第一路径
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贿赂等舞弊犯罪中,刑事追缴与责令退赔是挽损的最直接路径。被害人企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害单位”,有权要求返还或退赔被侵占、贪污或挪用的财产。
刑事追缴相较于民事诉讼的最大优势在于执行效率。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可同步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挽损效率远高于民事诉讼程序。企业通过刑事控告即可实现“追责+止损”的双重目标,挽回纯利润损失。在深圳市某上市公司专利认证主管职务侵占案中,龙岗区检察院依法介入,通过督促退赔机制帮助企业成功挽回了被侵占的近两百万元资金,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在挽损方面的突出效果。
(二)刑民协同与程序衔接:最大化挽损效果
企业反舞弊实务中,涉嫌舞弊的案件常同时触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形成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多重核心难点: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延缓民事追损进程;证据运用中,刑事侦查阶段获取的材料如何有效转化为民事诉讼证据是一大挑战;责任认定与执行层面,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的冲突与协调考验着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
实务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的追偿策略。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对于骗取贷款等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行为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并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欺诈的被害人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刑事追缴退赔后仍有损失的,还有两条救济路径:一是以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二是通过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由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公司向有责董监高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169号案中明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有权以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但在刑事追缴、退赔程序结束前,被害人以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企业启动民事诉讼需审慎把握程序节点的衔接。
(三)督促退赔与谈判博弈:贯穿程序全程的挽损机制
挽损不限于审判阶段,而应贯穿刑事案件处理的各环节。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联合相关部门确立“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应赔尽赔”的工作原则,深挖彻查赃款流向、精准锁定犯罪所得。
在具体个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督促嫌疑人退赔,成效显著。例如,在无锡某高新技术公司工程师职务侵占案中,检察官在追加认定犯罪金额的同时释法说理,促使嫌疑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5万元并获得谅解。又如,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在某上市公司高管受贿案中,从细节入手深入挖掘,追加犯罪金额33万元,案件整改后企业利润实现同比增长50%。
对企业而言,在刑事程序启动后充分利用各阶段的退赔谈判机会,是有效挽损的关键策略。检察机关往往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制度挂钩,这一机制可反向推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协商退赔,帮助企业尽早收回损失。
(四)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以退赔换取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是挽损的另一重要路径。在舞弊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若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一制度安排为企业挽损提供了有力的谈判筹码。
以红星美凯龙原执行总裁高爽职务侵占案为例,高爽通过虚增服务费侵占公司349.3万元。案发后,高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公司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这一案件中,企业在刑事程序启动后通过“退赔换谅解”的博弈,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损失的完整挽回。
对企业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战略性价值,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主动寻求退赔路径,以书面谅解为筹码加速挽损进程。
(五)刑事控告程序的启动与证据体系的构建
挽损工作的起点,往往在于能否成功启动刑事程序。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刑事控告普遍面临报案难、立案难、搜证难、侦办难的障碍。因此,刑事控告前的证据体系构建至关重要。
证据整合需要严格按照拟控告罪名的构成要件来逐项梳理。以职务侵占案件为例,需要围绕“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两大重点要素构建证据链:主体身份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主观目的证据包括资金用途调查、虚假交易情况等;侵占行为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虚假报销凭证等;损失金额证据则需委托司法审计等专业机构出具报告。
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近亿元的案例中,上市公司此前报案无果,后通过侦前专项服务,完善报案材料,协助公司在1个月内成功刑事立案,为挽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损失范围认定的精细化管理
挽损工作中,损失范围的精确认定是一个关键但常被低估的环节。实务中,企业往往仅关注被侵占的直接财产数额,而忽略了孳息、收益损失等其他应追索范围。
目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均认可孳息属于发还范围,被害企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据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张发还孳息。在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虽然无明确规定,但被害企业仍可尝试向法院主张利益最大化的追缴方案。
此外,在舞弊行为导致重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案件中,企业还应注意主张因舞弊行为引发的间接损失,包括商业机会损失、诉讼成本、整改费用等,通过民事路径与刑事路径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覆盖各类损失类型。
四、挽损的实务风险与防范
(一)“二次伤害”风险
上市公司在舞弊案件中既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又可能因其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而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在上市公司并购被骗案件中,上市公司本就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却仍可能在行政程序中因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而再次遭受处罚,形成“二次伤害”。
企业在启动刑事控告的同时,应同步开展合规自查与风险排查,主动评估可能面临的信息披露违规风险,及时完善内控制度,以合规建设对冲潜在监管风险。
(二)挽损程序与商业利益的权衡
刑事控告虽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追缴效率,但也可能对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冲击。一旦刑事程序启动,相关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流动性,涉案人员的被控制可能影响关键业务连续性。此外,刑事控告的公开曝光本身也可能对上市公司声誉和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在决定启动刑事控告之前,应全面评估其对公司经营、声誉和投资者关系的影响,必要时可先行通过内部调查固定证据,并与专业律师合作制定“先内后外”的挽损策略。
(三)刑事追缴与民事追偿的协同冲突
如前所述,刑事追缴退赔程序尚未结束前,不得以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挽损方案时,准确把握程序推进节奏,避免因程序选择失误而错失诉讼时效或因不当提起平行诉讼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五、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刑事控告不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路径,更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关键举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可借助刑事追缴退赔制度直接追回被侵占资产,并可辅以刑民协同追偿扩大损失追偿范围。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各阶段的退赔谈判、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机制提供了灵活且高效的挽损通道。
随着2026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背信犯罪主体扩及民营企业,挽损的制度工具更加完善,入罪门槛与追缴范围均得到实质性强化。面对这一有利制度窗口,上市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优化挽损工作:
第一,建立舞弊行为的早发现与早处置机制,通过合规内控体系及时识别舞弊线索,在损害尚未扩大的阶段即启动应对程序。
第二,完善证据管理与固定制度,在舞弊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证据保全程序,为后续刑事控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
第三,组建涵盖刑事、民事、合规等多领域的专业法律团队,制定“刑民协同”的系统化挽损方案,确保各程序节点的有效衔接。
第四,加强司法机关的主动沟通与配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积极主张权利,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追缴退赔。
第五,持续关注立法与司法动态,及时评估新法新规对挽损工作的影响,动态调整挽损策略,实现企业损失的最大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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