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账户能否被法院冻结、扣划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该问题的讨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号)(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通知

该问题的讨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号)(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通知,各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可否冻结企业专门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账户产生分歧,现笔者就针对此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部分法官认定企业专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社保账户”)资金属最高法院通知所述的社会保险基金,该资金账户系最高法院通知所述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故依据最高法院通知可得该基金系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
另有部分法官持企业社保账户并非最高法院通知所述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故法院在审理民事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有权查封、冻结或扣划。
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双方对企业社保账户是否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认定,下面我们就从该类账户的性质、目的及资金所属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从设立主体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主体系社会保险机构。而企业社保账户的设立主体系企业本身,并非社会保险机构。故企业所设立的社会保险专用账户并非法定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二)从设立目的来看,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进而对该笔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企业虽然并非社会保险机构,但其所设立的企业社保账户目的亦是方便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统筹管理,其仅履行缴发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故笔者认为企业设立企业社保账户的目的同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初衷相同,其性质是一样的。
三)从账户资金所属来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机构仅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并非所有者。企业社保账户资金的管理者系企业本身,所有者系企业全体职工,但无法否认的是企业社保账户的资金仍在企业自身的支配下。
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得出,法院在对企业社保账户的性质进行认定,衡量企业社保账户能否冻结时会着重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设立的企业社保账户系企业为方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自行设定的专用账户?亦或者该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要求,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设立的社保专用账户。以上两种账户虽均以企业名义所设立,但因其出发点及相关手续办理的差异,对法官就该账户的性质认定有着不同得影响。
二)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会注意企业社保账户从设立之初的资金流水,查看该账户是否从设立之初就仅用于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该账户资金是否还用于企业从事商业活动。该账户资金的流水、用途对法院就该资金账户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资金的所有权系参保人员所有,并非社会保险机构所有。企业社保账户资金虽系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账户,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该账户资金仍在企业的控制之下,法官难以凭此就对该类账户的性质进行客观认定。
综上分析,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社保账户是否属于最高法院通知所述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认定存在分歧,但无法否认的是该账户的设立初衷、手续、目的及设立后的用途对法院就该账户是否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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