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介绍】 陈某于1995年8月1日进入某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海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分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海运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陈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案例介绍】
陈某于1995年8月1日进入某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海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分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海运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陈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双方就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发生分歧,海运分公司提出,其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在2016年9月至11月其通过电话、快递邮寄、登报等方式通知陈某到岗工作,但陈某连续超过15日仍未实际到岗,根据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6年12月向陈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提出,从未见过海运公司提出的总公司规章制度,无法证明是合法解除,因此海运分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万元。
【实务争议】
分公司能否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分析】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及劳动法地位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条款足以说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只负责经营管理,民事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承担;在诉讼活动中,通常也会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在劳动法领域,分公司的地位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摆在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虽然劳动者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分公司的管理模式直接来源于总公司,分公司能否适用总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二、分公司能否适用总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存在争议
从各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尚存在不同裁判意见:
1. 总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公司的管理,但需要履行告知程序
持此观点的法院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往往将总、分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生产运营、人事管理可以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利,只要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有证据证明已向分公司员工告知即可以适用于分公司的员工。
(2019)川130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中,张某认为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员工手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章制度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虽系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但本案被告系其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其生产经营、人事管理方面等行使管理、监督权利,《员工手册》制定后由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发文各级分公司按照其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故本院认定被告适用该《员工手册》行使用工管理权。此外,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民终91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制定了《考勤制度》并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了各分公司,该《考勤制度》已经总公司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了各分公司,分公司员工应当遵守。(2020)内01民终3238号等判决书亦持该种观点。
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海运分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来源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该规章制度已经明确向各船舶分发并安排学习,因此分公司已经满足了告知义务。但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分公司履行了这一义务,且陈某表示未见过相关规章制度,因此无法证明海运分公司已将总公司的制度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故海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总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需要分公司经过转化后再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因此有的法院认为,规章制度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分公司未将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民主转化程序的,该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分公司职工。
(2018)闽01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书中,则徐路分公司系沃尔玛公司的分公司,法院认为沃尔玛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等规章制度并非则徐路分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沃尔玛公司与则徐路分公司属于法律上两个相互区别的用人单位,因此则徐路分公司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亦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则徐路分公司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综合来看,就分公司适用总公司制度的相关程序要求,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同的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给予充分关注和重视。
三、实务建议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化和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设置分公司已经成为大型公司更好进行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分公司的人事制度如何进行管理亦是摆在用人单位面前棘手的问题,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公司至少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大到法律、法规,小到乡规民约均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对于总公司而言,在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尤为需要注意适用范围,可以通过在制度内容中明确适用对象。
2. 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
总公司制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需要同时适用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召开职代会时,除了确保职工代表人数、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外,建议要求分公司职工代表也参与协商讨论,确保民主程序无瑕疵,保障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3. 规章制度的转化和告知
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后,应及时向员工公示、告知并妥善留存相应证据资料,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