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能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吗?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日精选 近年来,海涵争议解决中心接到很多顾问单位的劳动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件的起因是员工和企业闹出不愉快后不辞而别,一些企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直接停发其最后一个月工资待遇,员工一纸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

今日精选
近年来,海涵争议解决中心接到很多顾问单位的劳动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件的起因是员工和企业闹出不愉快后不辞而别,一些企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直接停发其最后一个月工资待遇,员工一纸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实,这种情况不止发生在海涵的顾问单位,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这种劳动争议纠纷。
01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企业单方解除三种方式,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自动解除,而实务中很多企业恰恰喜欢将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成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这种做法其实只是企业的一厢情愿而已。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自动离职”的处理进行规定,但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曾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可以看出,员工“自动离职”并不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除名处理。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但企业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仍需按程序办理离职的手续。
02
企业对员工擅自离岗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的风险。
① 员工在外期间如果发生事故,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风险;
② 由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在外失踪或者死亡,家属将向用人单位索赔;
③ 如果按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可能会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④ 如果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置之不理,重新找人顶替岗位,存在员工去而复返后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⑤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拒不提供离职证明的损失;
⑥ 由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可能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权益。
03
企业应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或长期不在岗,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① 当企业发现员工没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岗或者多日未到岗后,要立即向其入职时确认的地址邮寄书面的《返岗通知书》,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逾期不到岗的后果;如果没有地址,则可通过电话或者工作微信等方式与员工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以上内容并做好证据留痕。
② 如果员工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到岗,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程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如企业设立工会的,解除前还需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③ 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04
员工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不应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见,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真正的道别是没有道别,真正的离开,从来都是不辞而别。唯有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各种风险防控,才能在劳资纠纷中掌握主动权。
(关注海涵视频号,每周学习更多知识)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