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通过境外公司实施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案例要点 实际控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与他人字号相同的公司,以委托国内公司生产销售的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该境外公司没有被列为案件被告,但该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与国内侵权主体
案例要点
实际控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与他人字号相同的公司,以委托国内公司生产销售的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该境外公司没有被列为案件被告,但该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与国内侵权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该判例对于打击此类刻意规避法律制裁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顾
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 1864年创立于荷兰,迄今已有150多年的经营历史。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喜力(Heineken)啤酒已成为全球啤酒行业的龙头企业,酿造超过170种优质啤酒,产品行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上世纪90年代中期,Heineken喜力啤酒开始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经过长期、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该啤酒已经为国内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所熟知。伴随该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大量不法经营者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成为该公司在经营中的一大困扰。多年来,针对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商品仿冒和商标侵权行为,喜力公司发起了大量侵权投诉行动,各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行政查处。从2016年开始,喜力公司委托文康律师事务所就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行政查处及民事侵权诉讼。
本案中,被告王某系青岛都市一族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以青岛都市一族啤酒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注册了 “henekestar” 啤酒商标,又在香港注册设立 “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Holland HeineKen Beer(HK) Limited)”。随后,其通过将“henekestar”商标许可给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与山东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和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在国内生产侵害“喜力”商标、企业名称和商品特有装潢的啤酒产品,并通过青岛都市一族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招商和销售。

(左侧为原告产品、右侧为被控产品)
文康知识产权团队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深入分析制定了诉讼方案,通过多方取证,固定了多个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故意侵权行为的充分证据,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将国内多家侵权公司及其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共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
2018年5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2017)鲁02民初1248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原告喜力公司的第3336156号“喜力”注册商标、喜力字号、喜力啤酒特有装潢依法应受保护;四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特有装潢权;判令包括实际控制人王某在内的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和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四被告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文康知识产权团队赵吉军、张瑜具体承办了该起诉讼。该案的全面胜诉,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显示出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提高。文康知识产权团队的优质专业服务再次获得客户称赞。
律师解读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侵权行为人通过其控制的国内公司申请掩护商标,同时在境外设立使用他人知名字号的公司,再以境外公司名义与国内生产者签订委托加工和商标许可合同,在国内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仿冒他人商品装潢和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制于国内司法审判对境外民事主体管辖的不便以及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制约,境外侵权主体和控制人往往可以逃避法律制裁,而国内侵权者也多以受合法主体委托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中,侵权生产者以其接受境外公司合法委托和商标授权进行抗辩,实际控制人及其公司则抗辩其合法拥有注册商标,不侵犯原告权利。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关联企业审计报告、经销商协议、宣传材料、产品购买公证、实际控制人境外注册公司登记和变更档案等证据,以多种方式证明原告商品、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以及特有装潢在国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明了各被告相互协作、共同侵权的事实及其主观恶意。
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作为同行经营者,对其实施的产品生产、销售行为会侵犯原告各项合法权利的后果是明知的,却煞费苦心、分工配合实施涉案被控行为,并企图规避法律制裁,行为性质恶劣,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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