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与袁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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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起案件,一本卷宗
经历、经验,所闻、所感
都是律师生涯的片片拼图
优秀案例能涵养法治中国的根基
亦能擦亮社会文明的镜子
讲好律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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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与袁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粤 0309 民初 6798 号
01、裁判要旨
借款虽发生在袁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即使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意味着该债务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非夫妻任何一方。
02、案情简介
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交 2016 年 10月 17 日授信人为某小贷公司、受信人为袁某及黄某、编号为2016 第0119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内容为袁某、黄某可向某小贷公司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 万元,授信用途为消费,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2021 年 10 月17 日止,并约定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信用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交2017年10月15日《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一份,内容为袁某、黄某向某小贷公司提出单笔额度支用申请,申请支用额度 170 万元,支用期限一年,贷款用途为消费。
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交 2017 年 10 月 16 日贷款人(乙方)为某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甲方)为袁某及黄某合同编号为19011170060[借]-01 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小贷公司为袁某、黄某提供 170 万元贷款,用于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9%,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进行还款。
该合同第13 条约定,乙方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进行偿还:(1)罚息(2)逾期利息(3)本期利息(4)本期本金(5)违约金(6)剩余本金(7)其他应还费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还款顺序。该合同第21 条约定,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借款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合同第18条第1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某小贷公司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该合同第24 条约定,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催收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查询费、调查费、鉴定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2017年10月16日的《借款凭证》,内容为袁某、黄某向某小贷公司借款170万元。同日,某小贷公司将170万元借款汇入袁某的银行账户。袁某在2020年6月8日庭审时陈述案涉借款用途为综合消费,包括购买古董艺术品、与朋友合作买地皮、女儿的补课费用等。
袁某在2020年6月8日庭审时对截至2020年6月4日尚欠某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004506.57元、利息及逾期罚息等共计385211.90元予以确认。袁某于2020 年6月24日向某小贷公司还款5507.41元、于2022年8月23日向某小贷公司还款60000元。2020年3月19日,袁某(甲方)与某小贷公司(乙方)签署一份《协议书》,双方就2017年10月16日借款170万元事宜达成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全部的绩效、奖金和年终奖[包括但不限于延发(期)绩效、往年尚未发放的延发(期)绩效、年终奖、往年尚未发放的年终奖(如有)、年中绩效(如有)、季度绩效(如有)、业务绩效(如有)、其他各种绩效奖金奖励等],扣除的款项作为甲方的还款,直至甲方偿还并结清全部借款。二、甲方同意,上述扣除款项按以下顺序进行偿还(1)罚息(2)逾期利息(3)本期利息(4)本期本金(5)违约金(6)剩余本金(7)其他应还费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还款顺序……”2020年3月19日,袁某向某小贷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本人每月固定房租支出6400元,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约500元,每月给前妻生活费4000元,上述二项固定开支每月就得11000 元。目前每月8600元已远不能覆盖本人的生活费开支。”
经查,某小贷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020年8月20日,某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袁某变更为焦某。2022年9月20日,某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焦某变更为鑫某。
袁某与黄某于1997年6月17日结婚,2017年11月7日离婚。袁某2016年4月29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某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从某小贷公司离职。
《综合授信合同》《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均显示有袁某、黄某签名并按手印,袁某对其签名及指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黄某对签名及指纹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签字及指纹真实性申请鉴定。2022 年1月27日,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综合授信合同》尾页落款甲方处、《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处、《借款合同》尾页落款甲方处、《深圳市某小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借款人处“黄某”签名字迹与黄某签名样本字迹是否是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2022 年3月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综合授信合同》尾页落款甲方处、《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处、《借款合同》尾页落款甲方处、《深圳市某小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借款人处“黄某”签名字迹与黄某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021年12月27日,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综合授信合同》《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黄某”签名处的指印是否黄某本人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6第0119号)第8 页上“黄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黄某手指捺印形成;2.日期为2017.10.15 的《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上“黄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黄某手指捺印形成;3.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的《借款合同》(编号:19011170060[借]-01)第10 页上“黄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黄某手指捺印形成;4.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编号:19011170060[借]-01)上“黄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黄某手指捺印形成。黄某为上述鉴定共垫付了鉴定费37777元。
03、结论
一、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小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4506.57元、截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人民币 319704.49元及自2020年6月5日起的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自2020年6 月 5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4506.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某小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深圳市某小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4、法院认为
1.某小贷公司与袁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法律保护与约束。袁某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时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等义务,现袁某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严重违约,负有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虽发生在袁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即使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意味着该债务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非夫妻任何一方。因《综合授信合同》、《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及指印均非黄某本人所签名及捺印,因此《综合授信合同》、《单笔额度支用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对黄某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某小贷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黄某事后对袁某的案涉借款予以追认或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此外,案涉借款数额巨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某小贷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由黄某实际使用或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故某小贷公司诉请被告黄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05、律师点评
合同的成立是指符合合同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应当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与标的(即合同内容)三项要件。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黄某的所涉合同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可见,案涉合同“黄某”是虚构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对黄某而言,案涉合同欠缺当事人及意思表示这两项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合同本身尚未成立,对其不发生效力。
同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1.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3.债务需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债权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经营;其次,案涉合同中黄某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最后,案涉借款数额巨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然袁某在陈述借款用途时提及部分借款用于缴纳女儿补课费用,但借款的主要用途还是袁某购买古董艺术品、与朋友合作买地皮。故综合案件事实,本案所涉借款,应为袁某个人债务,黄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第667条第674条第10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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