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是一种广受大家关注的技术,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对各行各业的渗透,法律风险和问题渐渐显现,尤其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带来了前沿的话题。在蓬勃发展的自媒体行业,关于AI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若构成作品又该如何保护,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的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的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法人作品,未经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他人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通过对本案判决书的研读,我们可知:
AI软件通过软件开发者事先设计好的既定规则、算法和模板去自动生成文章,可能仅仅需要两分钟,但是在这两分钟之前,软件使用者还进行了数据类型的输入、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这些前期工作影响了文章表达的主题、语言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能够体现出软件使用者的独创性选择与安排,那么,此时的AI软件对最终的文章贡献度较小,仅仅是软件使用者写作文章的工具,涉案文章可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持完成作品并署名、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即为著作权人,涉案文章构成法人作品;未经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他人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侵害了他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
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是由原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
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发表当日即复制了涉案文章,并通过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
结论
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认为:
(一)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
判断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组织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行Dreamwriter软件生成包含涉案文章在内的财经新闻类文章。
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然,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至于Dreamwriter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本案中,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腾讯与上海盈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董瀚月来源:星娱乐法

人工智能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是一种广受大家关注的技术,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对各行各业的渗透,法律风险和问题渐渐显现,尤其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带来了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