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顾名思义就是员工因私事或个人原因而请的假。在日常工作中员工请事假的情形屡见不鲜,多数情况下,公司对天数较少的事假,都会予以批准。引发纠纷的大多是请假天数较多的事假审批上。下面从案例引入探讨下员工请事假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员工强行休假,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于请事假操作不当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员工及公司如何进行规避?
一、案情介绍
徐某是甲公司的员工,2019年4月24日,徐某以子女结婚为由向甲公司提交请假单,请假日期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共计14天。2019年4月24日,徐某未至公司上班。次日甲公司短信告知徐某,公司处于旺季、徐某请假时间过长,故对其请假事项不予批准及相应后果,徐某未予回复。
2019年5月6日甲公司再次短信至徐某,由于徐某请假时间过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未予批准。徐某自2019年4月24日起就未正常上班,截至今日仍未到岗,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徐某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徐某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徐某回到公司上班,当天公司向徐某发出短信,称徐某5月8日才到公司面谈,面谈后,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徐某的旷工行为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故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后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甲公司不服先后诉至一审、二审法院。
二、争议焦点
1、徐某2019年4月24日起请假未经公司批准就擅自离岗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
2、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甲公司主张因徐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本案中,徐某因子女结婚事宜向甲公司提出请假,甲公司应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但甲公司在徐某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请假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徐某请假期间均属旷工。甲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甲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徐某上述请假的性质属于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一审法院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
1、劳动者因子女结婚事由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然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对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的用工管理权。
2、甲公司对于不予批准徐某请假的原因,系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与徐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公司忙而不准假的陈述相印证。
3、徐某在甲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甲公司后又再次离开的行为,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甲公司主张徐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甲公司以此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四、笔者评析
关于事假的批准,我国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请假事由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本案员工因子女结婚请事假,在员工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员工徐某请假的时间过长,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两次擅自离岗,且请假方式过于粗暴极端,罔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劳动纪律,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善意的原则。员工因子女结婚请事假,请假事由具有合理性,若用人单位一天假也不予批准,显然也欠妥当。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请事假问题时,首先应视员工请假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同时可根据员工在途时长和事假类型,给予劳动者适当的休假天数,或者和员工协商先行休年假,不够的情况下再批数日事假。员工休假完毕仍未返岗的,再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并告知相应后果,此种做法可能更被大众所认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安排工作外,也应对员工的家庭生活具有同理心。
五、提示建议
针对员工而言
1、员工在就职后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员工提出事假申请时,应由本人书面提出,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时间,再交由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休假。
针对用人单位而言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合法有效,即从程序上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内容上做到合法、合理。
2、用人单位应考虑员工请假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灵活处理员工的请假事宜。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事假的审批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善意、限度及合理。
六、结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都负有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都应本着宽容、冷静的态度处理请事假问题,以减少纷争。若出现劳资纠纷时,劳动者不应意气用事,应多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用人单位也应合理、限度的行使用工管理权,多一些人文关怀,共同维护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请事假未获批,员工强行休假,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作者:樊朵朵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事假,顾名思义就是员工因私事或个人原因而请的假。在日常工作中员工请事假的情形屡见不鲜,多数情况下,公司对天数较少的事假,都会予以批准。引发纠纷的大多是请假天数较多的事假审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