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通过建立“衔接到位、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仲裁机构推送、行政机关协同、仲裁员指导”工作模式,增强工作合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本案的调解员精准把握了抗辩的实质,从中找到突破本案调解中的“关键点”,在线下高效开展调解,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开庭前一揽子解决纠纷。既能化解当事人之间既有矛盾,又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更加凸显。
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与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费用后,获取该品牌区域代理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该品牌市场知名度低,且未履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张某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张某遂向南京公司要求闭店及退还加盟费的请求,但公司未予回应。张某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南京公司退还加盟费,并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仲裁过程
案件受理后,案件秘书仔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并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经综合研判,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遂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仲裁调解机制的优势与程序。在南京仲裁委的积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委托调解申请书》。同时,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保密承诺函》,三方共同推动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委托后,指派擅长调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厘清案件基本事实,先行通过电话与双方深入细致地沟通,发现纠纷双方在知识产权合同的权利义务认定、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矛盾激烈。面对这一复杂情况,调解实施阶段,应当事人线下调解要求,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详细倾听各方诉求与案件细节,在释法明理的过程中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提出了双方认可的调解方案,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随即签署调解协议。因该调解协议中含有款项分期给付内容,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仲裁机构对外委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调解过程中的各方协同配合,通过仲裁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合作参与,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大大提升了案件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将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这为同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仲裁示范条款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anjing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补充仲裁协议
Supplement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双方因XX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The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XX contrac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is now submitted to theNan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多元联动促解纷,共筑知产“保护盾”——张某与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作者:田婷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南京仲裁委通过建立“衔接到位、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仲裁机构推送、行政机关协同、仲裁员指导”工作模式,增强工作合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