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招抓住律师团队的管理红利期_律所团队管理推荐
建或加入团队,从“各自为战”到团队“并肩作战”,这是许多成功律师的必经之路。曾经,律所可以仅仅依靠规模效应收获大量案源,依靠规模大的团队,就可以发展得很好。 如今,客户更看重服务质量与服务能力,法律行业的“规模红利期”已经过去。所以,团队的真正意义,不是规模,而是高效协同基础上迸发的服务能力。我们看到行业内越来越多中小型团队依靠先进的管理能力和极佳的服务水平,收获了亮眼的成果。 所以,律所已经迎来了“管理红利期”。不论是服务好老客户,还是开拓新业务、争取新客户,都需要以高水平的团队管理为基础,才能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吸纳、培养更多人才,最终实现存续和发展。 管理应该从哪里做起?如何才能提升团队管理水平?今天,我们分享两个案例,分别从业务管理和所务管理两方面,为大家逐步解析「收获管理红利」的方法。 一、业务项目化管理 律师团队的管理升级,可以最先从业务流程开始。 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到所”)成立于 2010 年,主营业务是企业客户的一站式法、财、税顾问服务。历经十多年的传承,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创所第三年就积累了超 300 家企业客户。 但最开始,他们也遇到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顾而不问”的困境。如果无法形成自己的差异化优势,很可能就会被已经在同区域内有积累、有规模的律所竞争淘汰。 知到所是怎么破局的呢? 首先,从服务客户的理念上开始转变。时海明主任认为,律所发展应当以服务客户为核心。 比如,他们从客户体验出发,打造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从“客户端”、“营销端”、“律师端”三个维度出发,分别回答了“制造业中小企业为什么需要做法律体检”“制造业中小企业管理与经营风险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以及“如何打造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这三个关键问题。 其次,为团队配备先进的协同工具。 比如,在如今的数字化时代,传统的纸质文档、邮件沟通和繁琐的人工沟通流程已经不能满足团队高效协作的需求。只有团队协同共享信息足够全面,团队成员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才会流畅,服务行动才会有力。 知到所使用 Alpha 系统中的项目功能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录入、立项,项目进度以及相关材料都会在 Alpha 中实时共享,文书材料也可以实现在线共同编辑。这种项目的协同使得每位成员对法律服务的整体情况都具备全方位了解,节省了大量沟通和对接成本,不仅能够提高团队办案质量,还能够实现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时海明主任表示:目前哪怕是所内最年轻的青年律师也能够服务好律所的客户,因为他们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们的背后是一群人的力量。 上文提到的《制造企业法律体检》也被制作成了项目模板,在 Alpha 系统中固定下来,共享给全体 Alpha 用户。模板总结了律师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专项法律服务的全流程。以前期筹备—体检进行—跟踪回访为线索,将全服务流程划分为前期筹备、企业治理、人力资源、合同管理、报告制作、跟踪回访 6 大任务组,共涵盖了 36 个任务,37 个任务附件,86 份文件模板。 二、所务数字化管理 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的摩托罗拉,曾经提出过“六西格玛”的管理理念,通过修正业务流程不断减少误差、保证质量。这一理念也被广泛运用于通用、惠普、索尼等巨型跨国公司。 对于律所和律师团队的管理而言,削减不必要的流程,固定关键性的环节,是突破团队工作质效“瓶颈”的关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所”)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建所以来,尚权所承接了很多极具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他们如何做到一丝不苟、严谨专业地处理大案、要案? 从立案到结案,尚权所内部都有详尽、规范、高效的 OA 流程。 比如案件立项,基于 Alpha 系统的协同,尚权各地区分所和总所执行同一个完整的立案、结案体系。立项审批由财务部门专门负责,每一个案件的委托,需要先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且在财务部门收到委托费用后,方可立项。 同样,结项审批即结案审批,审批分为三级。 第一级业务审批:案件承办人结案后,先向业务部门申报结案。业务部门受理审批后,分别审查案件的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工作日志是否完备,然后予以审批通过; 第二级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案件承办人需将案卷交行政部门保管,行政部门收到案件的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后,方可审批通过; 第三级财务审批:财务部门收到行政审批通过信息后,方可进行财务审批。财务审批通过后,案件承办人可领取结案费用。 这样一来,让律所成员在同一套标准下工作,在共同的话语体系中保证结果的交付,建立起统一的风险管理和项目回顾机制。尚权所白雪主任说:“借助 Alpha 系统,我们将协同办公管理的方法运用到律所的日常管理,满足了律所高效率办案、高效率管理的需求,更进一步帮助律所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2023-12-01律所管理律所团队管理 - 在招投标中屡战屡胜,要做对哪些事?(赠《律所投标申请手册》)
师不仅需要学习如何做好业务,还需要掌握展现服务价值的方法。 如何做招投标书来开拓客户?如何做好法律服务报告来维系和续签客户,打造市场地位? 学会如何展现价值,也是法律服务行业必备能力。Alpha 校友将在本文中分享他们打动客户的投标心得,助你屡战屡胜。 招投标是律师重要的案件来源,服务方案的设计和呈现是一个律师团队或律师事务所能力的展现,也是获得信任的重要途径。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曾经从投标的 12 家律所中脱颖而出,成为江苏省首家承担市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向社会转移职能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并圆满完成了工作。他们如何在一本薄薄的投标文件中展示律师精心设计的服务方案、丰富专业的服务经验和合众为一的团队协作呢? 让客户对你的工作内容有认知 隔行如隔山,对于不熟悉法律服务的客户来说,即便看完了文字版的报价方案,可能也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一头雾水,因此很难建立起信任感。由此进一步导致“服务收费低,客户流失率高”的现象。 因此,投标时,向客户展示律师的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成果等就十分重要,这是建立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信任的重要保障。 让企业了解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除了文字外,直接在招投标文件中附上我们的项目图: Alpha 清晰的服务工作流程管理 项目图上任务组罗列清楚,任务与文字版服务内容相互印证,让客户直观感受律师的服务内容,同时也让客户在以后的工作中,随时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律师及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让客户对你的服务有安全感 了解了服务内容,还要让客户了解律师的工作方式。根据行业调查,顾问单位十分看重法律顾问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许多顾问单位都有过联系法律顾问,却无法及时得到回复的问题,这在一个律师“单兵作战”的服务方式中尤其明显。 一个律师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单打独斗的律师服务顾问单位必定有其局限性,顾问单位则希望聘请的法律顾问能在其尽可能多的方面为其解决问题。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打消客户律师不能及时回复、律师执业方向单一的疑虑,就要向客户展示律师团队及工作方式: Alpha 一键导出的任务服务报告 该图向客户直观展示,为其服务的律师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客户所有的咨询,律师团队都会指定到人,设定任务完成的截止时间,律师根据工作指引及任务检查项,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并及时回复。 让客户意识到法律顾问的实用性 除了及时性、专业性,顾问单位非常看中律师解答和处理问题的实用性,因此,应进一步向客户展示我们的知识积累和知识管理。上图任务附件中的所有附件,都是我们平时工作中积累下来的常用标准文件,客户看到律师的知识积累,会进一步坚定对律师的信心: 我们团队的每一个顾问单位都有一个专属微信群,至少有 3 名律师负责对接,有效避免了单个律师因开庭或其他工作不能及时回复顾问单位咨询的问题。我们所出具或修改的每一份文件,都是由辅办律师、主办律师和合伙人律师三人负责,才会向客户提交最终定稿,确保服务质量。有一家顾问单位的负责人看到,一份合同都会经过 3 人修改,对我们的服务工作大为赞赏,并多次在公开场合向朋友推荐我们的法律服务。 需要更强说服力?加一份年终服务报告 真金白银买东西看得见摸得着,一沓钞票买服务总感觉打了水漂,这可能是客户常有的感觉。法律顾问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让企业无争无讼,而这也可能更近一步影响了企业对法律顾问的感知,不知道法律顾问到底为企业做了哪些工作。 因此,我们在招投标时,可以向客户详细展示每一项服务预计花费的时间,让客户有一种期待感。同时,一份装订精美的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告,也会极大促进客户的转介绍,为自己赢得良好的口碑。 法律顾问成果可视化报告 Alpha 自动生成的计时可视化图 专业化、团队化已经是行业的必然趋势。更高效的团队协作,才能更好向客户展示律师的专业价值,获取客户的信任。Alpha 作为服务方案设计的重要工具支撑,可以帮助律师团队/律所实现高效协作,合众为一。
2023-11-30律所招投标 - 法律文书指引: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附赠手册)
民事起诉状,标志着一起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头”,是后续办案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一份好的起诉状表明了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助于法官厘清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通常是案件取得胜诉的第一步。因此,律师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时,要全面把握每个注意要点的细节,遵循“格式精美、内容优良”的要求,完成好委托事务。 为推进律师事务所的公文写作工作专业化、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联合 iCourt 共同制作了《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本指引可适用于各类民事起诉状的撰写。 出品方介绍 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4 年,是一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技术、创新、合一、引领、成就的价值理念,越众努力打造一家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服务产品为载体的规模化互联网律师事务所。 目前,越众已成立金融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服务委员会、刑事法律事务部、公司治理与并购委员会四个部门,业务范围涵盖公司商事、企业合规管理、收购兼并、私募基金 / 风险投资、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诉讼及争议解决、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金融及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事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赔偿实务、专项及个人法律顾问、仲裁、刑事法律等多个领域。 越众认为,每位律师都是一个综合服务的输出者和提供者,这种综合服务需要强大的运营支持、品牌支持、市场支持和技术支持。越众已经形成了 30 多种上万字的指引,每个指引都有范本、有模板、有使用方法。在越众的指引下,每位律师都具备半个小时完成一份优秀起诉状的撰写能力,能以更短的时间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和输出。 手册亮点 一、体例内容科学,逻辑结构清晰 按照民事起诉状的书写结构展开,体例内容科学合理,基本框架结构完整。 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结尾及签署几部分主体内容的书写原则、注意事项论证清楚、详细。 二、明确标准要求,注重规范细节 指引明确了撰写起诉状不同部分的标准,对于民事起诉状撰写的简洁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请求事项部分,围绕不同诉请的要求、诉请的可执行性、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涉及律师费的诉请,分别进行了介绍和说明。指引中内容、程序要求兼具,注重对起诉状撰写的细节进行把控。 三、权威模板参考,案例引用得当 指引中提供了最高院、深圳中院的起诉状样式,供律师们在撰写起诉状时借鉴参考。 最高院公布的民事起诉状标准模板-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深圳中院公布的民事起诉状模板 指引通过对真实办案过程中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总结与改进,使得实务经验更加生动具体。 手册内容架构 一、法院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 (一)最高院公布的起诉状样式 (二)深圳中院公布的起诉状样式 二、简洁原则 (一)起诉状要求简洁,切忌内容繁杂 (二)为什么要简洁? (三)切忌:不要在起诉状陈述己方不利事实 (四)切忌:起诉状说多了以后思路混乱 (五)起诉状细节在法庭庭审还有机会调整、完善 (六)起诉状的八大忌讳 三、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四、民事起诉状的当事人 (一)表述应当为原告 (二)表述应当为被告 (三)原被告名称一定要准确并核查 (四)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 (五)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六)当事人的简称 (七)第三人提前在诉状中确认 五、民事起诉状的请求事项 (一)一般要求 (二)不同诉请的不同要求 (三)诉请的可执行性 (四)涉及利息、违约金的表述 (五)涉及律师费的诉请 六、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般要求 (二)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 (三)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 (四)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 (五)理由部分不要在诉状中给法官进行普法 七、民事起诉状的结尾和签署 (一)一般要求 (二)当事人签署的受案法院留白 (三)当事人签署盖章 八、行文字体字号要求 (一)大标题 —— 民事起诉状 (二)正文 —— 主体、诉请、事实和理由、此致 (三)XX 人民法院 (四)落款和时间 (五)用好 Word - Alpha 的自动排版 九、关于起诉状的其他内容 (一)写明具体的案由 (二)备注 精彩内容节选 四、民事起诉状的请求事项 1. 一般要求 ( 1 )请求事项模块的名称使用“诉讼请求”表述方式。 ( 2 )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证据。 ( 3 )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没有歧义。 ( 4 )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 ( 5 )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 ( 6 )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不同诉请的不同要求 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 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 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 3. 诉请的可执行性 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保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别给法院提出一些根本无法判决的诉讼请求。 4. 涉及利息、违约金的表述 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 ( 1 )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 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 *** 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为 X 元”; ( 2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 表述为:以本金***元为基数,以 X 倍 LPR 为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计 X 元。 参照法院判决书的写作方式: “被告 XX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向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 万元及利息(自 2013 年 7 月 31 日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 10 万元,按 XX 标准计算)。” 5. 涉及律师费的诉请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
2023-11-30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新规解读(赠《私募基金管理服务方案》)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为您带来新规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解读】条例的出台弥补了私募基金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形成了从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到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的完整的监管体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与《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一致。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解读】本条提倡私募基金行业服务于实体经济、合法合规经营,从业人员应具有合规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解读】本条强调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明确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还要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解读】与《登记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致。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解读】第一款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应当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二款与第二条私募基金的定义相呼应,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如果的管理人不是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不适用本规定关于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款对于管理人集团化经营的范围有所扩大,《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是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集团化,本条则将范围扩大到任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解读】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对于管理人股东的要求相比更加简洁: 1、适用范围上,本条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适用于全部股东; 2、被注销登记的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普通合伙人强调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3、关注相关主体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解读】本条陈述的情形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比较少,且在相同的第 5 项情形中,删除了“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的规定。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管理人进行登记及变更应提交相关材料或履行相关手续,最后一款特别关注了管理人的名称字段的要求,但是没有像《登记备案办法》一样更强调“私募”而是强调了“基金”,同时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违反本条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解读】本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未来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进一步体现。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承接上条对管理人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股东的相关禁止性行为,并需要关注第四十五条的违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解读】本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经营,并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的高管持股的要求放入本条款,即其也应持续持有股权。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解读】本条赋予基金业协会可以注销管理人的情形,但实践中具体流程和手续比较繁琐,希望基金业协会能够依本条规定,及时注销符合情形且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解读】本条规定基金不托管的情形就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实践中的做法还有一定的距离。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解读】本条明确强调了托管机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仅强调了管理人仅可以募集自己作为管理人的产品的募集方式。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解读】本条强调了合格投资者人数穿透核查的问题,并提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基金的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即管理人未来在设计产品交易结构的过程中要关注投资者人数问题和设计混合投资的模式。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解读】本条强调的是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解读】本条强调和列举了公开募集的形式及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解读】本条更加规范了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开户或持股的情况下主体的表述的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解读】本条规定了基金备案的基本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对应的第五十条规定了募集完毕后未备案的行政处罚标准,但是本条例就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是募集完毕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解读】本条及上条意味着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方式的多样性,通过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募集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及多样的监测机制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解读】本条第二款对于股权类的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会有一定的影响,并没有采用明股实债等表述,仅穿透实质,要求不得用于资金拆借,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样的,也在第五十一条匹配了行政处罚后果。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解读】本条对于投资层级的计算明确了 FOF 投资不算作一层。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解读】本条要求管理人聘用具有对应的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了行政处罚后果,最高可以处罚 100 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解读】本条没有将不得从事通道业务写明,而是强调了管理人应该自行承担管理责任;对应的,通过了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解读】本条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的规定一致。对应的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解读】本条对于需要进行审计的产品类型并没有区分,即契约型产品未来也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强调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禁止从事的行为,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解读】本条强调了管理人对投资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围绕管理人和托管人披露信息的要求列举禁止行为,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解读】本条强调的是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解读】《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八条与本条相呼应。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与本条规定一致。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本条确立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同的法规基础。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解读】本条和第三十八条均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管理的法规基础。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并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应拒绝配合检查的行政处罚后果。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解读】本条对检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解读】本条列举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解读】本条明确对于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条例对于多种违规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后果,在前文解读中已经对应提到,监管角度更加多样,对管理人的合规管理能力要求更高。 Alpha 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顾问》项目模板通过 16 个服务阶段、45 个服务内容的精细化梳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及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帮助团队在此类业务中提升效率,有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领取 《私募基金管理服务方案》
2023-11-30私募基金 - 《民法典》合同、侵权、监护等 10 类「减轻责任」规则要点(赠民法典学习资料)
一、格式条款中的减轻责任规则 【实务要点】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未举证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关于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但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双方的身份和合同地位,能够认定对方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并理解该条款内容,则对方无权主张把该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 3、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减轻其责任条款的说明,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减轻责任条款的基本含义、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并以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说明,达到让对方清晰地理解该条款的目的。否则,不应认定其已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4、《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消费合同,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5、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其提供者的责任的,应属无效。 6、并非所有的减轻其提供者责任的格式条款都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些不公平,也是法律允许的“合理的不公平”。因此,如果格式条款减轻其提供者责任的内容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也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则该条款有效。 7、对于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对方没有主张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的,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查;但对于不合理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和认定,而无需对方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减轻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为是买受人自愿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也是买卖双方对彼此权利义务作出的公平分配,在发生相关纠纷时可依双方约定处理。 2、买卖双方约定减轻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其责任。 3、因出卖人一般过失未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有关减轻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责任的约定,主张减轻其责任。 4、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作出了减轻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存在争议时,主张存在约定的一方(通常是出卖人)应当首先提交相应证据。 5、双方当事人对于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状况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争议时,主张出卖人存在过错的买受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6、减轻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对买卖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达成约定,都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能通过默示推定的方式认定买卖双方达成了该约定。 7、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减轻其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了恰当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而相对方仍然同意缔约的,可以认定该条款有效,但相对方无法拒绝缔约的,该条款通常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三、过失相抵中侵权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侵权人可以依据过失相抵主张减轻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无须等待当事人主张,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要求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时,并不一定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 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竞合,是过失相抵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都不能构成过失相抵。 5、 法定代理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基于法定代理人与受害人的监护关系,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6、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如果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其过失视为用人单位的过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7、 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时,法院应当既比较原因力的强弱,也考虑过错程度的轻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监护人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监护人没有疏忽、没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监护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其责任。 3、 这里的监护人,不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还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植物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人。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明的,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不明”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异议,无法达成监护协议而又尚未经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5、 在监护人责任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免除或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6、 在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列明监护人和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五、好意同乘中侵权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 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网络顺风车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 3、 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 好意同乘规则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处理。 5、 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6、 根据好意同乘规则,减轻的是机动车一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2、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等减责、免责事由。 3、 《民法典》内部、《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及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就环境侵权责任的减、免责事由规定不尽一致,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 对高度危险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占有人、使用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对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减责事由,应当限定在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被侵权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这里的“重大过失”仅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4、 这里的“占有”仅指合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情形。对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且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况。 5、 这里的“占有”和“使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高度危险品以及将高度危险品作为原料或者工具进行生产等行为。对于未进行使用,仅由自己占有的高度危险物因其固有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为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八、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作业人才可以提出抗辩。 3、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作业人,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而不是该设备的所有者。 4、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减责事由,应当限定在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被侵权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作业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这里的“重大过失”仅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5、 第三人的过错不能成为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或减责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九、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 这里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应当属于依法依规设定的区域,否则不适用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规则。 3、 认定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不宜以一般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而应根据以下因素判断安全保护或者警示是否足以起到相应作用:( 1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危险性程度;( 3 )受害人的情况。 4、 受害人明知是高度危险场所而进入,属于受害人故意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免责。受害人因重大过失没有注意到警示而误入高度危险场所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5、 管理人抗辩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的,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中的受害人,仅限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人。获得许可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不适用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十、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 【实务要点】 1、 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存在一般过失的,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在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存在免责或减责事由即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4、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不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其存在过错进行抗辩。 5、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6、 这里的“被侵权人故意”不同于刑法中的故意,通常是指实施了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故意行为,而并非是刻意追求损害结果,比如故意挑逗动物等。 7、 违反规定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减责事由仅限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8、 违反规定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 9、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权以第三人导致动物侵权进行免责或减责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领取民法典学习大礼包
2023-11-30轻罪辩护 - 律师 7 大新案源渠道盘点(赠《律师业务开拓大礼包》)
案源作为律师执业生涯的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传统律师案源渠道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如何开辟更多律师案源渠道成为很多律师团队和律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那么传统律师案源渠道之外,还有哪些可行又稳定的案源渠道可以发掘呢?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提供大量律师案源的互联网渠道,是任何一家律所和任何一位律师都不能错过的存在。 今天的这篇文章对互联网案源渠道进行全景式介绍,汇总了主流的七大互联网律师案源渠道,希望能给各位律师在案源拓展上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一类:搜索引擎类渠道 如百度、谷歌、Bing 等 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没有答案时,会先去百度搜一下有没有答案。而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家延续了这个习惯,同样也会这样去搜一下。而关键词竞价广告,就是通过大家的这种习惯,把律师案源广告内容插入到了百度的搜索结果里,作为搜索结果之一在前五展示。 搜索广告是如何定向到律师案源客户的呢?就是大家去搜索时输入的一个个“关键词”,而我们也是通过投放这些词来让潜在客户知道我们。 关键词竞价广告的优势主要集中在客户是主动搜索而来,法律需求强烈,成交意愿强;另一个是,需求实时发生,时效性好,不会出现推送几天前的客户线索过来这种情况。 目前国内的搜索引擎,百度市场份额位列第一,其它如 bing、360、搜狗、头条搜索、神马等市场份额较小,前期只做百度即可。等百度的熟悉之后,可以再考虑把其它搜索引擎都覆盖掉。 这么做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节省资金成本,每个平台广告开户都会有服务费和最低充值要求,几个平台同时开的话,会占用不小的资金。第二,节省时间成本,多个渠道同时投放同时管理,在前期测试阶段,很多地方不熟悉的情况下,会占用大量时间,也会造成费用无谓的浪费。 另外,如果律所有海外业务,目前可行的搜索引擎渠道是谷歌,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 第二类:信息流类渠道 如抖音短视频、腾讯系、百度图文短视频、小红书图文等 我们平时在刷抖音短视频时,一般刷过几条之后就会遇到一条广告。在头条、百度浏览新闻时,也会看到穿插在其中的广告。在刷微信朋友圈里的联系人朋友圈时,也会不断的看到图文广告和短视频广告。这里展示的短视频广告和图文广告就是信息流广告。 那么这些信息流广告是如何出现的呢?又怎么样才能在信息流平台定向到律师案源客户?信息流的定向用户方式和关键词竞价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依赖于广告管理后台的各种人群属性设置和广告素材本身。这里的广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广告、文字广告创意、短视频广告、落地页、卡券等等。 下面这张图是抖音短视频广告管理后台定向客户的设置菜单截图,它主要通过年龄、性别、地域、行为兴趣(又称徕卡定向)、抖音达人、平台、设备类型、网络等等多个维度来定向客户,所有这些设置的合纵连横构成了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概念:客户群体的用户画像。而随着广告平台投放功能的升级,视频素材和创意文案本身目前也成为定向客户的因素之一。 信息流广告的特点是客户被动接受,在刷短视频或者图文信息的时候偶然看到,通过探索合适的人群画像,也能覆盖到有相关法律需求的人群。相对而言,客户意愿没有关键词竞价中主动搜索来的客户意愿高。 第三类:法律行业垂直平台 如律临、华律、找法网等 法律行业垂直平台,主要是为普通网民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法律咨询平台,如律临、华律、律图、找法网等。这类平台主要通过搜索引擎优化( SEO )从搜索引擎上获取到大量想咨询法律问题的客户,有些法律咨询平台也会做部分广告投放(和律师、律所做的广告投放一样)。 而律师入驻这些法律咨询平台成为会员后,就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和想咨询法律问题的客户发生连接。律师在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发现可以委托的案源。 除了成为法律行业垂直平台的会员,这些平台还提供其它一些工具协助律师扩展案源,具体的细节可以参考平台说明。 法律行业垂直平台的特点是法律咨询用户比较集中,但用户量相对较少。另外,部分平台还会把一个客户线索分给多位律师,导致竞争激烈。 除了被动等待客户咨询,律师也可以通过「法律招标数据库」主动挖掘案源,多维度筛选目标客户,实现精准市场拓展。 第四类:本地生活平台和信息分类平台 如美团、58 等 可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美团只是各种线下做餐饮、便利店、超市、孩子课外培训等等开的线上店铺集中地,或者订酒店、叫外卖的平台,和律师服务八竿子打不着。其实不然,人们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时,也会在美团上搜索寻找。 美团上面获取律师案源的方式,主要是入驻美团在上面开店铺,然后把律师服务变成商品进行上架。当潜在委托人遇到法律问题在美团上搜索浏览时,就能看到律师的案源广告了。这个过程和我们在美团上寻找购买餐厅套餐时的完全一致。 第五类:电商平台 如淘宝、拼多多 和美团的情况类似,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淘宝对大家来说只是售卖商品的电商平台。其实淘宝一样也可以售卖法律服务产品,并通过这些低价的法律服务商品挖掘高价值客户。 比如,一般在淘宝店铺上架商品时,可以选择类似发律师函、合同代写、合同审查等标准化服务。在客户购买这些商品后,交付我们的服务时,可以深入了解案情。此时,遇到标的高、案情需要委托解决的客户,就可以提供我们的委托服务。和电商常用的低价爆款吸引大量客户,然后顺势带动其它非标高客单商品销量的方法类似。 第六类:品牌广告 如百度品牌专区等 品牌类广告,主要是指律所或者律师个人品牌广告和通用词品牌广告。目前主流互联网广告平台基本都有这项业务。 当购买了品专的律所品牌词或者行业通用词后,客户搜索对应的关键词时,在合约期内,排在第一位的一直是我们的广告。和关键词竞价广告按点击次数付费不同,品专在合约期内收取固定费用,和点击次数无关。 品牌广告由于费用较高,适合广告预算比较充足的律所和律师团队。通常情况下,不建议轻易尝试,但如果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所,可以购买一个合约周期(如一个月)看看效果。 第七类:工具类平台 如百度地图、腾讯地图等 通过地图获取律师案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图标记,就是在地图上标注律师事务所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当用户在搜索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它律师事务所时,我们在地图上标注的信息就会出现在地图搜索列表中。目前国内主流的三大地图平台:百度地图、腾讯地图、高德地图都支持标记服务。 另一种是地图店铺,和入驻美团开店铺类似,需要入驻地图平台开通店铺功能。然后在店铺中把法律服务制作成商品上传。当客户在使用地图时,就会有机会看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了。 上面这些渠道也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比如信息流渠道中的抖音短视频其实也加入了搜索引擎性质的关键词广告。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些渠道的使用,只是在做广告投放时,需要特别留意,不要投错平台的广告类型。比如百度也有信息流广告,我们做律师案源广告投放通常推荐的是关键词广告,如果把钱误用在了百度信息流产品上,最后达不到想要的效果,就得不偿失了。 结 语 根据渠道特点及个人优势对各渠道有所取舍 以上这些渠道中,目前案源量比较大的是百度关键词广告和抖音短视频广告,考虑到客户的意向度强弱、上手难度和案源量,大家可以优先做关键词广告。预算充足,需要大量案源又有专业广告投放人员操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信息流渠道。如果预算有限,不建议投放信息流广告。法律行业垂直平台受限于案源量,可以作为补充渠道使用。本地生活平台仍然会受限于案源量,如果对本地生活平台的获客特别熟悉,可以尝试。电商平台案源量会多于本地生活平台,但需要对电商平台的获客方式比较熟悉。工具类平台,案源量较少,可以作为补充渠道。品牌广告,由于费用较高,适合本身有一定知名度且预算特别多的律所和律师团队,对于大多数律师和律所而言,不建议轻易尝试。 个人建议:测试验证及团队磨合无大问题后,初步理顺再全量上线 这些渠道虽然各有特点,也都能带来案源,但囿于各种因素,不同的团队去做的时候,效果并不一致。我的建议是,在准备全力投入前,一定要测试验证,并进行团队磨合。等所有流程跑通、内部配合初步理顺后再全量上线。磨合期间,特别是解决问题过程中,一定要控制预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广告费用损失。 互联网案源渠道,有一个重要特点是,无论是个人律师还是大型律所,大家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除了广告预算不同,其它方面都可以做到无差距。而且由于大型律所可能存在内部沟通流程比较长,利益纠葛比较多的情况,遇到问题时调整起来比较慢,小型律师团队甚至有很大机会比大型律所做的更好。所以如果是小型律师团队,不必害怕和大型律所竞争不占优势。
2023-11-30律所案源拓展案源 - 顶尖律所如何项目化管理案件?(赠律所精品项目模板)
能时代下,通过项目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是提升律师工作效率的最好方法。如何通过项目管理突破时间的枷锁,精进时间管理?如何通过合理分工,实现人力、物力的最优配置? 今日法秀推文,助你准确把控流程,通过项目管理打造一支高效协同的律师团队。 说起项目管理,人们通常会容易想到建筑、房地产、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管理、金融、IT 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科研等细分行业,从而把它们称之为项目型企业。 律师事务所其实也是项目型的服务机构。工作团队规模越来越大,承接的案子越来越复杂,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的非诉项目需要一个多方参与的团队协作才能完成,一个大型的诉讼需要跨领域、跨部门的工作团队配合才能最终赢在法庭。 如何高效地做好时间管理、目标管理,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最大效能?让无数律所为之头疼。在互联网时代,律所要尝试新的改变,只有做到灵活、创新、整合资源与协作才能不断向前。 由此,律师服务以及业务流程再造所需要的项目管理呼之欲出。 在律师业务中,我所理解的项目管理其实就是分工与协作的结合,将项目拆分成块,将时间调整成段,将人员配置最佳。这样,最大效能便显现出来了。 一、什么是项目化管理 在传统的律所案件管理模式中,一般是以案件为核心的管理思路,如果只有少量的案件,这种管理方式尚属可行,但是,随着律师面临更多的工作,需要同时处理多项任务,跟各种各样的人对接,这种管理方式开始捉襟见肘。 由此开始,律师不再只作为处理案件的执行者,还应当作为各个案件的管理者发挥作用,小到一次立案,大到一整个案件,都可以作为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化管理是将各项活动当做项目对待进而对其实行项目管理,也就是把目前的工作进行项目化,运用项目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项目化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其目的是在确保时间、技术、经费和性能指标的条件下,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完成预定目标。 律所的项目包括业务类项目和所务类项目,业务类项目包括:非诉项目、争议解决、年度服务。 而所务类项目即专项事务包括:运行管理、市场推广、培训活动、社会工作活动等。 可以看出,律所的项目是繁杂的,尤其对于所涉领域较宽的律师,如何做好项目管理,摆脱自身限制,突破时间的枷锁便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从管理模式上来说,很多律所已经是公司化管理,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律师面临着“单打独斗”的僵局。如何真正做好公司化的资源调配和团队协作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接下来我就具体分析,律所如何才能从泥潭中脱困。 二、律所的现实困境与解决之道 目前,很多律所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2、难以准确把握进度; 3、人员分工不够清晰; 4、案件流程不够完善; 5、案件信息并不对称。 从精进律师服务角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规范化、标准化要求; 2、持续性、阶段性要求; 3、组织性、协同性要求。 举个例子:在一次投标中,一位大型企业的法务总监向投标团队提出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何保证律所的业绩和资源能转化到项目团队?如何保证承办项目的团队能符合整个律所最高水平要求?” 这个问题就是对整个律所的资源调配能力活生生的考验。如果无法整合所内最大资源,这样便不能突破自身界限。 整合最大资源表现在,让最适合的人胜任与之相匹配的工作,在最大程度范围内达到最高效率和最满意的结果,这样不仅能够保证项目进度有条不紊,而且能够让每一个阶段的责任清晰化。 那么项目管理到底能不能解决律所的这些难题呢? 三、项目管理的优势与产出分析 项目管理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点:提高效率、明确分工、时间管理、目标管理。 同时,伴随着优势的产生,也会伴随着形成其他一些效应,比如: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集约化、复合效应和积聚规模效应。 最典型的便是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都具有标准流程的生产线,可以按照这种标准,产出最“安全可靠”的产品,因此这些产品的口味、品质都是一定值的,也因此能够保持其水准维持在一定的高度。 同时,这种标准化的作业,使得可复制性更强,能够用最短的时间达到相同的产品效果,因此,其规模效应日益扩大,在整个领域的影响力也会更大。 更进一步,我们看一看和律所更接近的「轻资产模式」咨询公司又是怎么做的。 四、看看咨询公司怎么做 相比律所管理,咨询公司的适应性、灵活性、敏锐性是值得学习的。通过总结,咨询公司分为以下几个业务模块: (一)售前 售前包括销售人员和项目总监,销售人员负责宣传、推广,不一定是技术人员。 项目总监是核心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专业能力获得客户的信任,并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 (二)售中 项目经理是“售中”的核心,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人员分工和部门协调,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的执行者,项目经理在实际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项目总监反馈,并接受项目总监的监督,保证业务质量。 (三)售后 商务经理与客户之间的协调,直接影响到能否形成二次业务。 律所目前很少会有商务经理角色,因此我们要将咨询公司的可用部分进行借鉴,让新客户变成老客户,让一次性客户变成忠实性客户。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律所目前很少有售前销售人员和售后的商务经理。我们习惯性地认为是客户找上门来,律师服务是被动的,可是恰恰这种思想便陷入了最大的误区。 五、律所项目管理的现状和改进 相比拥有标准化流程和严格规章制度的咨询公司,律所项目管理质量就显得参差不齐。在很多律师的任务清单上,工作任务都是写在一个笔记本上,这样会造成日程安排查询时的手忙脚乱。 因此,在借鉴国际化公司和咨询公司项目管理的优点,同时结合律所特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以下改进思路: 1、整合律所内最大资源; 2、确定项目管理人或者案件管理人; 3、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流程准确把控; 5、最终达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 以上五点是有顺序的、相互推进的关系,只有整合了事务所最大资源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明确项目、案件管理人,对整个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管理人通过细化工作内容,让工作的每个部分交给最合适的人完成。 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才能对项目流程做好整体把控,做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并最终呈现客户满意的结果。 在这里,标准化是提升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的核心要素。但考虑到律师服务由“人”到“人”服务的特殊性,在推进标准化过程中,还应注意到标准化的弊端。 六、引入信息化管理技术 除管理模式的更新外,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律所也应当引入相应的信息技术作为工具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 办公自动化(Office Automation)是目前的发展趋势,通过 OA 系统,将特定流程或特定环节将日常事务联系在一起,在流转、审批、发布等方面提高效率,实现办公管理规范化和信息规范化,降低运行成本。 对于律所而言,传统上一般依靠纸质办公,信息化程度较低,而如今的信息化OA 办公,尤其是律师行业对 OA 的使用,能够对项目化案件管理实现增益,从而完善管理中的缺漏,更加提高效率。 在立项阶段,将案件项目的信息,包括委托合同等准确填写到 OA 立项表单中。在审批流程中通过对信息的层层核对,进行案件的利益冲突检索,避免给后续工作带来风险。 当完成一个规范立项后,所有关于该项目的款项都应当列在 OA 系统的该项目之下,财务人员可以准确地进行核销,后续如果存在未付款的情形,律师也可以及时向客户催收。 当案件项目越来越多后,OA 系统中就会积累相应的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我们在后续对项目所涉行业、律师服务质量、客户价值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精进律所的运营及服务质量。 七、如何避免“标准化”陷阱 标准化虽然会让业务流程更加规范,但是律所服务的对象毕竟是人,如果律师服务过度“标准化”,会让客户体会不到服务的个性和温暖。 如何在实施和推进“标准化”和避免陷入“标准化”陷阱中间寻找平衡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引入个性化,以标准化为基石,同时灵活处理突发情况; 2、展示个人魅力,降低外界对律师产生“死板、保守”的印象; 3、强化、扩大“粉丝效应”,增强服务粘性。通过律师自身的职业人格魅力和个性化,增强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持续和不可替代性,才能确保长久的律师服务。 结语 作为律师,我们要思考,法律服务到底产生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风险,对这个项目做出了哪些贡献,实现了有哪些突破。 因此,项目管理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规范“隐”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的规范化,不仅在于操作易行的“显性”流程,对于遁形于业务流程中的“隐性”步骤的规范化也不可忽视。 (二)优化“暗”时间管理 中途“插队”的任务会干扰整体目标的进度安排,因此设置工作“缓冲带”,同时将重要工作提前,才能推动整体向前。 (三)匹配“弱”人力资源 分工明确并不意味着按部就班,而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及时调整,突破部门、团队之间的人力资源调配,达到人员协同作业的最佳状态。 (四)实现“多”目标管理 在统筹安排、协调分工、准确把控时间进度等条件的催化下,才能实现更优化的目标管理。 (五)引入“新”信息工具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引入新的信息技术工具,提升律所案件工作的效率,完善工作流程。
2023-11-30案件管理律所项目管理 - 全国管辖权工具手册,诉讼必备!
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合法有效地行使以及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是实务上需要解决的事项,也是一名诉讼律师的业务基本功。在诉讼实践中,管辖权的争夺更多时候先于案件实体的审理,正确的管辖法院能够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也有利于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充分发挥管辖功能。 我国的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在地域上有高度的重合。例如,全国的基层法院基本对应全国的基层县,中级法院对应地级市,高级法院对应各省,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应中央政府。当然,司法管辖还有相对独特的地方,比如,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为了专门的事务而设置,可能突破地域的限制,比如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等。此外还有军事法院,独立自成一套体系。因此,法院的管辖除了要考虑地域,还要考虑专门的事务,以及行政区域的变化。 基于此,为了帮助大家更迅速地检索到需要的法院信息,本手册梳理了全国法院的现状和其中各个法院的具体信息,制作了全国司法管辖法院一览表。 手册亮点 1、层级清晰 手册中的法院数据按照中国的地理大区划分华北、华东、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板块。明确了各省份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 2、数据来源准确 该手册全部法院数据均来自法院官网或政府官网。 3、内容详实 除了各省份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我们还提供各法院的联系地址及方式,并附上了该法院官网链接,方用户快速查询获取信息。 手册目录 01 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02 华东地区 山东 上海 浙江 江苏 江西 安徽 福建 03 华南地区 广东 广西 海南 04 华中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05 东北地区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内蒙古 06 西南地区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07 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说明 本手册中相关内容来源于公开信息,内容及观点仅供使用者参考,任何依据本手册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获得本手册的读者不得直接通过本手册进行任何盈利性活动。 由于手册内容来自网络公开渠道检索,部分内容具有时效性。在编辑过程中我们尽力做到全面和准确,但由于部分法院网站缺失和维护,难免有疏漏,如果您有最新的数据和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
2023-11-28 - 揭秘 18 个行业诉讼全貌(赠 100 个二级行业纠纷对比图)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需要“以客户为中心”。而在当下,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期待日益升高,希望能够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综合解决方案。“行业律师”的概念由此产生。 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的进阶,不是要每一位律师都到会计师、建造师等行业去“卷”,更不是要律师对其他行业顾问“越俎代庖”。成为客户认可的“行业律师”的关键,是养成“行业视角”,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用心。 “行业视角”在于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高频法律问题、客户共同诉求,进一步判断背后的风险点,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目前,各行业的发展状况与涉诉情况究竟如何?律所可以开拓的新市场机会又在何处?本文将通过对 Alpha 行业雷达 2021 - 2023 年度、18 个一级行业、100 个二级行业(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的数据分析,为你揭示不同行业中法律纠纷全貌,助力律所进行客户风险分析与竞争领域定位。 整体纠纷量下降 2022 年是各行业发展同时遭遇不同程度震荡的一年。不同行业律师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022 年 GDP 数据 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纵向来看,2022 年各行业比起 2021 年纠纷数量均有所下降。 传统红海市场之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及制造业 2022 纠纷量下降趋势明显。 2023 年上半年,经济逐渐回暖,按不变价格计算,全国 GDP 同比增长 5.5% 。多家媒体发文称:中国正处于“服务业修复顺风”与“全球经济放缓对制造业产品需求下降逆风”交叉影响的特殊时段。行业发展情况愈加复杂。 由于律师业务的滞后性,业务反弹的增量机会可能需要等到年底甚至 2024 年才能进一步反映出来。 横向来看,2022 年金融业纠纷量仍然稳居第一,公开的数据量达到了 140 万,远超第二名拥有 43 万纠纷量的房地产业。 2023 年截至目前,全国金融业纠纷数量仍居首位,是第二名房地产业的近 4 倍之多,其他制造业等 GDP “大户”难以望其项背。 2023 上半年行业 GDP 数据 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互联网优势突显,服务业亦有发展 从纠纷量增长率来看,2022 年全国 18 个一级行业增长率均为负数,呈现负增长。但行业之间仍有差异。 由于互联网经济(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网安服务等)蓬勃发展,且偏向线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 2022 年纠纷量虽然仍为负增长模式,但是降幅最小,数量下降趋势相对最小。 2023 上半年,数字化发展持续深入,信息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带动相关行业增长。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2.9% 。行业发展也必将一定程度影响相关行业律师的业务增长量。 由于特殊的行业性质,2022 年纠纷数量增长率最低、下降最快的行业属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业。 但是,据《求是》杂志主办的“求是网”公众号统计,2023 上半年,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 15.5% 、6.6% 和 6.9% ,均保持较快增长。这对于相关行业律师无疑是发展的好消息。 同时,统计结果显示,商务活动加快恢复,会展、旅游等服务需求增加,相关服务业也保持了较快增长。上半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0.1% 。 整体律师代理率有所提高,但仍有不足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相比于早几年( 2017 年为代表)的律师代理率来看,2022 年代理率有所提高。 其中,卫生和社会工作之代理率为首,高达 48.75% 。文娱和金融业代理率也持续居高。但农林牧渔业代理率依然处于最末,仅为 21.57% ,还不到第一名之一半,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各行业纠纷类型鲜明 合同纠纷仍是最大痛点 行业性质不同,纠纷类型亦各不相同,但行业内典型的经济活动一直都是法律风险高发的领域之一。在我们此次分析统计的 18 个一级行业之中,合同类型的纠纷占据纠纷案由之数量之最,成为国民经济的首要纠纷类型。 深入研究不同行业的典型纠纷类型,对企业加强的法律风险防控、律师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表列出了各行业在国内纠纷量最大的前五大案由,供读者参考。 地区经济条件、水平不同,产业分布各有特色 各地区自有独特的经济条件与政策,地域之间发展水平的参差是既有的事实,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并根据自身的竞争力来挖掘更有前景的行业,做好律所定位。 整体来看,金融业纠纷量稳居大部分地区之首,但仍有海南、贵州、青海、新疆四地以房地产业纠纷量最多,这体现出国家整体布局与当地政策的差异。 北京市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纠纷量居第二,这是由于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才密集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北京的纠纷量产业分布与其他以制造业等产业为主的城市不同。 Alpha 行业雷达作为一款创新型法律分析工具,可以帮助法律人快速地了解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精准定位某一地区高增长、大体量的行业领域,一键分析高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诉讼案件案由集中于何处,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为了帮助各位律师进一步挖掘 Alpha 行业雷达的功能,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客户、了解行业,我们梳理了 100 个二级行业纠纷情况对比图,扫描底部二维码即可了解~ 声明:本页面数据分析包含了目前已公开状态的全部裁判文书,统计时间截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由于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规范程度不同、文书类型不同等原因,可能导致系统无法提取到某些裁判文书相关的字段,或部分文书类型不包含某些字段(如标的额)。本文全部数据仅供各位同行参考,不作为专业意见。
2023-11-28商业和经济管理 - 40 个案例读懂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要点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作为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之一,2023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明确将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因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行政协议案件)列为行政复议范围之一。在 2015 年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发布了多批典型案例,可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参考。 行政协议案件的规范审理对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汇总了部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 指导案例 76 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4 )萍行终字第 10 号】 核心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协议的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反悔。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的解释。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TG - 0403 号地块出让时对外公布的土地用途是“开发用地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出让合同中约定为“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但市国土局与亚鹏公司就该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而萍乡市规划局对原萍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复函确认 TG - 040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23173.3 平方米(含冷藏车间)的用地性质是商住综合用地。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与挂牌出让公告明确的用地性质一致,且该解释是萍乡市规划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助于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并无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市国土局关于土地使用性质的判断产生约束力。因此,对市国土局提出的冷藏车间占地为工业用地的主张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 年 09 期)案例: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行政协议的主要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行政机关有权解除行政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属于程序违法。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解除行政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程序合法。 部分判决原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法院认为,寿光市政府对供气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决定收回上诉人燃气经营区域授权,应当告知上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上诉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寿光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而寿光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其取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上诉人寿光市政府作出 47 号通知收回上诉人昆仑燃气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 年 05 期)案例: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2020 )最高法行再 509 号】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在认定行政协议效力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首先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此外,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判断行政协议效力的依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首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判断;在没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适用规章、参考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均可以作为审查判断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是否具有职权、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等依据……在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依据上,之所以将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监督依法行政的需要。” 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 年 08 期)案例: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虽然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明确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意思清晰明确并无歧义,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予续期”的约定为有效约定,原告认为该条款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其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到期前有权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法院认为,该条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权利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其并不排除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对于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以及续期方式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政府以该条款对相关海域的使用权出让作出一定的限定,具有合理性,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界定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应当如何区分和界定。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 6.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二: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以外,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具体哪些争议属于被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案件即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和范围。 部分判决原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7.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三: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核心裁判观点:因订立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因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案件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本质特征,对形成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案涉《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因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对沙湾区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行政协议诉讼案件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制度,采取的是“两分法”,即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我们认为,在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 )原告对行政协议订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 )行政机关行使的变更、解除权,如果是基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制度中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起诉期限制度;行政机关如果是基于行政协议的明确约定行使变更、解除权,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 )无效行政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自始无效。原告对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起诉主张无效,且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既不适用起诉期限制度,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直接进入实体审查。如果最终认定行政协议并非无效情形,且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不同的影响。因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之一,对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 )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199 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制度。原告未在《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协议撤销权或者在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四: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因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各份行政协议并不必然无效,各方的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重复授予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违法或违约后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协议合法有效,中油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英德市政府作为该管委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但英德市政府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华润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法院同时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的华润公司所获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华润公司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 9.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五: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民事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 8 月 4 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 70 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综合以上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据此,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 10.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六: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发布招商奖励政策、作出奖励承诺,相对人据此开展相应行为并达成奖励条件的,双方成立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按承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解释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成立、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解释。 部分判决原文:“丰县政府作出的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 23 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一审中丰县发改委将《 23 号通知》附则所规定的“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仅指丰县原有企业,追加投入,扩大产能,属于限缩性的解释。该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丰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认为丰县发改委《解释》中的该相关内容无效,判令丰县政府继续依照《 23 号通知》的承诺履行义务。” 11.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七: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核心裁判观点:被拆迁人同意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的,双方未就房屋的性质、面积及补偿的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空白拆迁行政协议并非无效,双方就补偿内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空白行政协议后续如何履行。 部分判决原文:“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 12.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八: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对行政协议进行效力性审查的同时,亦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行政协议),并作出相应裁判。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临港管委会系由安吉县人民政府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该管委会被撤销后,更无权实施签约行为。虽然安吉县人民政府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改变临港管委会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行为违法的事实,故判决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等设立的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 13. 最高法发布 10 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十: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民事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 100 ㎡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行政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补偿协议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二: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使行政协议回归合法状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错误。 部分判决原文:“补偿协议对冯志来户的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确有错误,进而影响到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数额的确定。虹口居困认定小组在本案审理中对居住困难人口重新作出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考虑到补偿协议对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确定涉及国家征收补偿资金,虹口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明确要求返还错误增加的补贴,因此对补偿协议第六条内容依法应予变更。” 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三: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行政机关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等违约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 部分判决原文:“新盛镇政府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剩余款项依法支付,或者虽未依法支付但存在正当阻却事由。故新盛镇政府尚有 83,655.13 元土地复垦补偿费未支付给张绍春,且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行为确给张绍春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张绍春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依法支持。遂判决新盛镇政府继续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张绍春土地复垦补偿费 83,655.13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四: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争议中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 部分判决原文:“结合张铁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树祥一人所有,在张树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铁成可以继承张树祥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树祥尚存在与张铁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铁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五: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后续如何履行问题、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部分判决原文:“九鼎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池北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六: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委托不具备职权的单位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以订立协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有违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在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被征收人提高补偿标准、通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超额支付补偿款、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订立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协议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株洲县政府本应依法征收,其委托渌口镇政府实施征收工作,属征收程序不规范,亦属未完全依法履职;现其又以渌口镇政府不具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予撤销,有违诚信原则,亦不利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渌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佐义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 80 万元。故补偿协议中涉及 80 万元金额的部分依法无效,对该 80 万元应予以追回。” 2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七: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订立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尽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在不具备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内容,而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行政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予以履行。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部分判决原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办将本应依约为马诺安置的 610 平方米及 352.6 平方米两套房屋变更为安置一套 928.84 平方米房屋,该行为构成违约,马诺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重新订立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确认了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的计发期间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而本协议安置房屋通知进户日期为 2018 年 9 月。龙沙区政府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马诺至 2018 年 9 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义务。” 2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八: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如主张抵销的权利。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义务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机关的抵销主张。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张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的义务相互抵销。 部分判决原文:“行政协议约定,当建设投资达 180 万元时,出让地价超过每亩 3 万元部分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建设资金以加快建设进程;要求投产第四年产值必须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 150 万元以上,否则恒裕公司需返还出让地价超过每亩 3 万元部分的资金和同期利息。虽然恒裕公司建设投资达到 180 万元的条件,但至本案诉讼时,恒裕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 2000 万元、年税收 150 万元的条件要求,其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未成就。融安县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义务具备相互抵销的情况下,融安县政府无需先行兑现扶持资金。” 2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如招投标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经过或者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进而对行政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行政协议未成立或者无效的,当事人提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应按照缔约过失情形确认协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垃圾焚烧发电 BOT 招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应公开招标的规定,废标后没有报请相关部门批准重新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招标行为无效。由于案涉招标属于严重违法的无效招标,本案不适用违约责任。故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要求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6,705 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但涡阳县政府应当退还保证金,并依法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十: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同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从合约角度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效力或者行政协议整体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仅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就投资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总体上并不违法,但其中要求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禁止同类物流园建设以及办理码头许可证等约定和承诺超越涟水开发区管委会、涟水县政府职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条款。涟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四通一平”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淮安红太阳公司为实现“四通一平”中电通和路通而付出的费用,依法应由涟水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一: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要求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当举证证明责任。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不履行协议。 部分判决原文:“历城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历城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 2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二: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优先于协议性、合法性优先于合约性,行政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合法性原则。当行政协议的合约性与合法性相冲突,即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对该内容的效力应当不予认可。若行政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而没有协商空间,协议当事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部分判决原文:“陈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王某某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良渚街道办与王某某户订立协议时,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 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三: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 核心裁判观点:前置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由此依法不能订立行政协议的,协议相对人可以请求判决确认前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协议相对人基于对前置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无法订立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怀宁国土局将未确定土地容积率这一重要规划条件的涉案地块进行出让拍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怀宁国土局明知涉案地块未规划土地容积率,无法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通过建设审批,仍与王某订立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取王某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将涉案地块交由王某作开发准备,且至今仍未为王某完成规划条件的审批,使王某的开发目的一直不能实现。法院遂判决确认怀宁国土局拍卖涉案地块行为违法并赔偿王某损失。” 2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四: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情形下订立行政协议,由此对协议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订立行政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周某某及某工贸公司对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归属各执一词,在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权属存在异议,且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属周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凤冈县政府直接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缺乏事实根据。此外,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凤冈县政府在明知周某某系承租人,某工贸公司系出租人的情况下,其订立《安置协议》前应当就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归属充分听取周某某及某工贸公司的意见,必要时可引导租赁双方就案涉房屋及构筑物等的权属进行明确后再予补偿安置。凤冈县政府在未通知某工贸公司参与并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与周某某订立《安置协议》,亦违反正当程序。” 该案例引申出来的疑难问题:被征收房屋证载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时,征收部门与证载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实际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三问三答》中认为:“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就已经向征收部门明确告知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征收部门未经调查核实仍直接与证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居住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认定该补偿协议遗漏或错列被征收人,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征收部门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权属调查、告知或者公告等义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该协议本身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另行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权益。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争议,且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限内又无法解决争议的,为兼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部门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6 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予以提存。” 2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五: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核心裁判观点:协议相对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因行政机关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协议之诉,行政机关通常以单方通知或决定的方式,依法送达给协议相对人以解除行政协议,送达之日即为行政协议解除之时。关于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程序是否妥当。 部分判决原文:“本案中,某高速公司因与其委托施工方发生争议,涉案项目自 2015 年 7 月始未正常推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特许权协议》约定的荆州市政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成就,荆州市政府作出《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此外,为妥善处理争议,荆州市政府不仅按照约定给予了协谈整改期,且在拟作出解除协议之前给予某高速公司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并如期举行了听证,作出被诉《通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妥当。” 2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六: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 核心裁判观点: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情势发生变更,致使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又将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政策的执行,且变更行政协议内容也无法使之符合公共政策,行政机关据此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行政协议的行政性特征,决定行政机关可能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订立、履行行政协议,若协议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协议诉讼时请求附带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部分判决原文:“京缓堵函〔 2017 〕 3 号文属于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畴,该文中关于路侧停车管理改革的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也能够确保路侧停车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改善出行环境尤其是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停车位的需求,该文作出具有上位法依据且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故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委托管理协议以原区市政市容委享有的停车管理职责为前提,以实施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内容,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中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机关系基于政策的重大调整,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七: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请解除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行政协议解除后是否对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法定解除条件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的利益与之等同。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 部分判决原文:“原中山市国土局没有及时告知某房地产公司该情况,致使某房地产公司随后未能获得规划建设许可、无法及时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实际不能实现,《补充协议》已实际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事实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补充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结束涉案土地的闲置状态,尽快开发利用涉案土地,涉及的是土地高效、合规合理利用的土地管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已因原中山市国土局的过错明显无法实现,让双方继续囿于一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协议关系中,已不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确认涉案《补充协议》的解除效力,使协议当事人重归解决涉案土地闲置问题的原点,避免土地资源的继续闲置浪费,才更符合土地管理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八: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按照损失的标准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超出给协议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填补原则,确定以房屋租金收益为计算标准,更符合违约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时的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宁某某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可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房屋所在区域房屋价格呈上涨趋势,迟延交付不存在交易机会丧失带来的价格损失。以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损失,较为客观合理。关于房屋迟延交付的租金收益损失,既要考虑房屋所在区域租金水平,也要考虑房屋达到相应租金水平尚需出租人装修投入等成本因素,还要考虑适度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 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九:韩某某诉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预征收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效力的行政协议,协议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生效条件虽未直接明确地写入补偿协议之中,但因补偿方案对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其系订立补偿协议的主要依据,可以推定协议当事人知晓且认可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生效条件的确定与成立。 部分判决原文:“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政协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确该地段采取预约式征收方式,该方案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对所有被征收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的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已经确定为 70% ,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补偿协议行为的依据。经查明,预签协议的实际签约比例应为 25.4% 。因此,《预签约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签约比例未达到 70% ,该协议未生效。” 3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十: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案 核心裁判观点:某一协议或者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可能出现较大争议,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属于其受案范围,其中一种诉讼类型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种诉讼类型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重复处理。在民事诉讼已就涉案合同争议作出实体生效判决,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并依法执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再就同一争议事项以行政决定方式,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的结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就行政协议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是否属于重复处理。 部分判决原文:“案涉合同订立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原温江区国土局已经就本案违约金争议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受理并已作出生效的驳回民事判决。为避免逻辑和后续救济实现路径的混乱,同时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应当认定原温江区国土局就生效裁判已经驳回的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4.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街口街道办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 200 万经费不包括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该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某城公司与社工中心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街口街道办向社工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 35.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某酒店公司诉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交还土地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的优惠政策承诺,构成合同要约,在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该承诺属于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协议义务。行政机关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取消或变更优惠政策的,应与协议相对方协商并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应依法解除行政协议并补偿相对人损失。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曲江区政府作出《停车场使用决定》,决定将涉案场地(停车场)给予风采大厦的竞得者无偿配套使用。某酒店公司在知悉曲江区政府作出的《停车场使用决定》后通过竞拍获得风采大厦所有权,也相应取得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该公司与曲江区政府之间就涉案场地(停车场)的使用问题已实际形成合同关系。如要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属于解除或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应由曲江区政府作出处理后再依法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据此判决撤销《清场通知》。” 36. 2022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某光电技术公司诉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复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在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相关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合法、行政协议相对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部分判决原文:“松山湖管委会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分 5 年拨付 1000 万元专项经费,每年通过松山湖管委会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估后,拨付上年度款项。该公司若违约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而不能完成项目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管委会可单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应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及利息。二审认为,根据省人才办所作复函,截至中期考核,该团队项目进度不足合同约定的 15% ,团队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涉案项目已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该公司构成违约,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综合考虑项目进度及已拨付款项,松山湖管委会要求该公司退款 450 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37. 2020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同等条件下、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房屋补偿单价高于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将追加支付相对人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约定的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条件是否成就、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钟某与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签订深圳市坪山新区南坪快速路三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第八条约定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承诺,钟某所在项目的私房标定价格始终保持一致,钟某签订协议后,在同等房屋主体框架一致的条件下,南坪三期项目其他业主的房屋补偿差价单价高于钟某的,原坪山办事处给予钟某追加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钟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第八条约定行政机关支付房屋补偿差价的条件已成就,且经核算相应房屋货币补偿差价数额为 854755 元。” 38. 2019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二:陈某娇诉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协议纠纷案 核心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明知协议相对人不符合部分安置条件但仍之签订补偿协议,是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对安置条件作出了适当调整,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诚信履约。 部分判决原文:“原从化区农业局在明知陈某娇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仍然与陈某娇签订协议,是根据陈某娇的实际情况对安置条件作出了适当调整。原从化区农业局通过调整安置条件与陈某娇达成协议,不仅有利于及时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为有效约定。因此,涉案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娇的安置资格并非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手段获得,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9. 2018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七:郑某强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 核心裁判观点: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因行政协议约定的事项有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因协议变更导致行政机关未按期履约的,行政机关无须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但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协议的变更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补偿相对人损失。 部分判决原文:“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以后双方均未履行,紫城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协议约定事项有误的情况下,有权单方变更协议,郑某强诉请紫城镇政府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紫城镇政府单方变更协议,是对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条款的补偿数额由 816336 元变更为 621664 元,并未变更其他如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但紫城镇政府却怠于行使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实质上造成郑某强对于房屋补偿款 621664 元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开始的孳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的规定,郑某强的利息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 40. 2017 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植某某等三人与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协议纠纷 核心裁判观点:在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协议相对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 该案法院审理要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约、行政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 部分判决原文:“植某某等三人作为乙方与甲方原封开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甲方会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付给乙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并没有变更或解除,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判决封开住建局应为植某某等三人办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保障行政协议相对方的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以上案例及法律规定的检索借助了 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小橙子一直在 ,赞13 作者介绍:吕春华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投融资并购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二十余年的从业经验,曾为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知名房地产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受聘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广东省地产商会法律顾问、“一带一路”国际大咖秀全国组委会法律顾问。吕律师曾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律师和广州市优秀律师,多次被行业协会授予业务、理论成果奖项和荣誉称号,并担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全国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广州仲裁委员会咨询专家及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 陈俊贤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征收拆迁和城市更新、国有企业投融资并购和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近十年的从业经验,其主办了多起广州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项目、征收补偿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其中“某大型国企并购恒大足球场项目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1 年度业务成果奖。此外,其代理的数起金额较大的金融类、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类的纠纷曾入选广东律师经典案例。陈律师曾被评为金鹏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合伙人,并担任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协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谌世景律师从业以来参与了珠海华发集团、广州城投集团、阳光保险集团等大型企业的数十个投融资并购项目,在房地产并购、房地产项目融资、建设工程、公司治理、行政监管与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房地产项目综合性法律问题的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
2023-11-27 - 创立 3 年收获 300+ 企业客户,他们做对了哪些事?(赠《企业法律体检资料清单》)
前言:在国家加大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背景下,税已经与律师相关度越来越高。即使律师未曾涉猎过财税领域,在顾问单位遭遇涉税危机时,也不得不“挺身而出”。与其放弃新的业务增长空间,不如打破行业之间的壁垒,为法律服务提供增量。 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到所”)成立于 2010 年,主营业务就是企业客户的一站式法、财、税顾问服务。历经十多年的传承,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创所 3 年就积累了超 300 家企业客户。 这家创新后发展起来的律所,如何快速形成自己的差异化优势?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重视客户体验,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 区别传统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状态,知到所非常注重客户体验的打造。尤其是法财税服务更多的是发现问题的工作。越早发现客户问题,越有利于后期服务。 时主任认为,律所发展应当以服务客户为核心,只有不断通过服务端提升自己的主动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帮助客户实现价值,才能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基于此,知到所从客户体验出发,打造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并利用 Alpha 系统将该法律体检流程作为项目模版固定下来。知到所从“客户端”、“营销端”、“律师端”三个维度出发,用这套项目模版分别回答了“制造业中小企业为什么需要做法律体检”、“制造业中小企业管理与经营风险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以及“如何打造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这三个关键问题。 知到所与 Alpha 合作的《制造企业法律体检》项目模板总结了律师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专项法律服务的全流程。以前期筹备—体检进行—跟踪回访为线索,将全服务流程划分为前期筹备、企业治理、人力资源、合同管理、报告制作、跟踪回访 6 大任务组,共涵盖了 36 个任务,37 个任务附件,86 份文件模版。 仅前期筹备一项,知到所就制作了保密承诺、服务合同、服务方案、调查问卷等 8 份文件模版,重点收集客户目前的管理现状,主要用于增加服务团队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财务状况、各部门业务流程等进行系统的诊断、检查,向企业经营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资料,并对该信息资料中反映出来的与法财税风险进行评估说明,从而能够进一步地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个性服务。 企业法律体检服务,是长期性的、体系化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将法律植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将法律价值与企业管理价值予以融合、统一,从而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定期提供体检服务报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也能让客户真正感知到律师的价值。在过程中加强客户与律师的粘性,化被动为主动,实现客户体验的升级,很好地解决了“客户快续约了,却没有提供什么服务”、“服务过程中客户感知不到服务,服务粘度不够”等问题。 重视团队协作,培养“高战斗力”的服务团队 基于一体化公司制管理模式,知到所对于每一个顾问单位都是整体服务。因此,培养出能够兼顾法财税风险意识且具有“团战”能力的专业团队,是知到所做好一站式法财税服务的方向和关键所在。根据客户不同需求,知到所会由组织出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服务。法财税团队之间凝聚在一起,通过合作的方式让业务越来越精进,团队协作能力大大提升,最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团队合作的需求,加强案件管理,知到所使用 Alpha 系统中的项目功能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录入、立项,项目进度以及相关材料都会在 Alpha 中实时共享,文书材料也可以实现在线共同编辑。这种项目的协同使得每位成员对法律服务的整体情况都具备全方位了解,节省了大量沟通和对接成本,不仅能够提高团队办案质量,还能够实现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立项、结项以及项目中的重要节点都需要经过负责人审批,项目成员在任务阶段时间内各自完成任务,由主办律师对每项任务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主办律师可以通过对任务进行评论的方式对成员的工作成果进行反馈,合伙人也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团队成员的工作状态及成果,做到对办案质量、团队协作能力的把控。 Alpha 的项目管理不仅通过实现律所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了流程化、规范化,搭建了协同办公的桥梁,更顺畅地助力全所人员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也为律所精进法财税专业领域创造了顺畅运转的团队环境和条件。 时主任表示,目前哪怕是所内最年轻的青年律师也能够服务好律所的客户,因为他们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们的背后是一群人的力量。正所谓,一个人可以走得更快,但一群人才能走得更远。
2023-11-27律所管理律所案源 - 实务指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解决思路(赠《知识产权诉讼产品手册》)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由此也引发了业界针对涉软件争议的关注与探讨。本文主要从软件著作权的角度,通过对近几年来司法案例的研判,分析在此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判断的一般审理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提供一点借鉴与启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顾名思义,即针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而非软件界面中的文字、美术、音乐或其他元素所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这类纠纷产生的两种典型情形为: 1、他人借与权利人合作以合法获取软件,并在接触软件后擅自反编译获取权利软件的源代码,或者他人伪装成与权利人开展合作以套取权利软件信息; 2、权利人公司下属利用权利人处的工作职位和便利条件接触权利软件源代码等信息,并在离职后入职第三方利用前述信息继续开发同类软件。 从对用户的呈现方式上,计算机软件供他人直接使用的是目标程序而非底层源程序,因此,在著作权人不予公布软件源代码并对软件施加防止反编译的防控程序时,他人即使采用相同的编程语言、使用相同的编程工具、编制相同功能的软件,亦很难“巧合地”创作出和权利软件源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除非这类表达是基于计算机软件的编程特征而形成的有限表达。因此,针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一般采用“接触 + 相同 / 实质性相似-合理理由 / 合法来源”的基本原则。即在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情形下,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又构成相同 / 实质性相似,此时如果被诉侵权人不能证明其软件系独立创作或具有其他合理理由或合法来源,则应当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 一、何为“接触” 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权利软件,通常是判断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一环。在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了权利人源代码的前提下,其对于软件相同 / 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要求会相应降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有所转移。反之,则往往需要进一步结合代码比对结果以查明实质性相似与否,如果两代码确系相同 / 实质性相似,而被诉侵权人亦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时,则可基于经验法则推定接触这一事实,并推定侵权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在权利人尚未初步证明接触可能性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人往往拒绝配合代码比对,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进而推定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了权利软件及其源代码。 具体证明是否“接触”时,权利人可以从两方面分别考虑:一是权利软件是否已经公开,公开则意味着其他主体具有触碰、使用的可能性;二是即使未公开,被诉侵权软件的作者或关联主体与权利软件的作者或关联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此过程中,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即可以认定接触这一要件成立例如未来公司与云蜻蜓公司、刘跃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权利软件在被诉侵权软件对外上传之前早已公开,且被诉侵权软件的上传账户名与权利人前员工姓名拼音缩写一致,该前员工曾作为权利人处的核心人员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而后又入职被告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人亦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 二、何为“相同 / 实质性相似” 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原告如主张侵权行为,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双方软件运行界面几近相同等。但前述证据仅是软件侵权判断的考量因素或初步证据,即使是完全相同的软件运行界面,其背后亦可能是不同的源代码表达,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侵权。在行知公司与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虽然权利人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界面基本雷同,但经法院比对软件源代码后发现,双方软件源代码的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最终认定侵权不成立。 如权利人已经尽到初步举证义务,此时被告可以针对双方软件界面或功能的实质性相似部分作出合理解释,亦可以提交源程序进行比对(鉴于软件的保密性,被告可以主张由法院的技术调查官直接比对,或在法院组织下申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比对),以推翻原告的主张。若其既不作出合理解释,又拒不提供源程序进行比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1 )注重比对证据的清洁度 在实际进行比对或鉴定之前,核心问题是固定证据,必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以确保要比对的被诉侵权软件确系来自被诉侵权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同时由权利人提供真实的涉案软件代码。否则,相关比对或鉴定结果很大可能不予采信。在数字控制公司与探霸公司、探霸管道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在进行比对之前,由于系单方购买被告产品且单方拆解了包装,被告就此质疑被诉侵权产品在取得至送检过程中存在被替换或更改的可能性,并否认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针对前述争议,法院在综合衡量之后,最终并未采信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2 )确定合适的比对方式 代码的比对结果是判断软件是否侵权的最直观的形式。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是程序员的工作语言,正如建筑师使用绘图和笔一样,代码作为一种语言工具,充分反映了程序员对于软件作品的具体表达。 因此,如果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可以直接认定两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特殊情形下,当源代码无法获取时,比对目标代码同样是一种可供解决的方案。 目标代码是编译器或汇编器处理源代码后所生成的代码。由于不同的编译环境或语言可能使得同一源代码转换为不同的目标代码,因此,目标代码不同,源代码未必不同;反之,目标代码相同,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源代码相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双方软件的目标代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为两软件本身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代码比对过程中:重点关注被诉侵权软件代码中是否存在与权利软件一致的缺陷型特征或其他独属于权利软件的特征。 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如果出现了与权利软件的异常相同点,例如权利软件独有的或错误的名称等信息,或者两软件具有相同的核心程序结构、数据库配置文件的配置信息、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而被告对此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结合在案证据,一般认为被告的侵权可能性较高。 典型的如北京威速公司与浙江互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软件的差异文件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一个关键理由正是被诉侵权软件中出现了权利软件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的 “专用 IP 地址”但未作出合理说明,结合被诉侵权软件的相关研发人员曾是权利人原有的开发人员,具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故此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前述定义可知, “独创性”是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特征。对于非独创性的公知表达而言,由于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通用内容,并非由权利人所独创,自然不能被其独占。 同时, 当作品中的表达是唯一的或极为有限时,前述有限表达亦会因缺乏独创性而难以受到保护。这一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同样适用。软件编程中,为实现相同的软件功能,不同的作者针对部分代码内容的选择和组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存在几种有限的表达,此类表达由于独创性空间较低,不能被任何人所独占。因此,其他主体即便使用前述相同的表达,并不能据此认定侵权。这类有限表达诸如:使用同一种编程工具和语言的固定语法形成的有限表达、基于通常的编程习惯针对同一函数的常规命名、定义和变量赋值等,均应当在侵权判断中首先予以排除。 例如太美公司与麦瑞公司、沈锦晓、屠飞、陈寅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分析比对结果后发现,不存在代码行相同率大于或等于 30% 的文件。针对代码行相同率大于或等于 10% 的文件,其中经人工检测和分析的部分为 using 语句、相同 HttpPost 、HttpGet 请求语句等固定表达,而未经人工检测和分析的部分不能排除公有领域获取的程序部分或表达方式有限的部分, 因此评判二者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三、律师建议 综上,为避免其计算机软件被他人不当复制和使用,权利人(尤其针对科技型企业)可以从技术和人员两个角度分别加强合规管理,以保护自身软件的著作权,从而更好地维护产品核心价值。具体如下: ( 1 )注重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软件加入反编译等技术保障措施,以防对方轻易地反向工程来获取软件源代码。 ( 2 )指令内部研发人员在编写源代码时设置一些特征性错误或加入权利人独有的信息,从而在日后产生纠纷时降低举证难度。 ( 3 )如遇软件对外销售或许可,注重在协议中增加 “未经许可不得反编译 / 反向工程”条款,并在合作中着重强调禁止反编译行为,避免对方以不清楚或未约定禁止反编译为由辩解其行为的合法性。 ( 4 )内部加强软件保密管理,注重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条款以及竞业限制条款,尤其针对软件的核心研发人员,禁止其以一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软件的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做好一切措施避免相关人员在离职后继续使用原软件信息的情形出现
2023-11-27著作权律师实务指引知识产权 - 诉讼实务:民事答辩状基础写作要点(附文书模板)
答辩权作为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与原告的起诉权是相对应的。开启民事诉讼案件程序需要原告提起诉讼,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答辩状提纲挈领被告的应诉。 01民事答辩状的基础介绍 1.1 答辩状的概念 民事答辩状(以下简称“答辩状”),是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和证据来回应答辩原告民事诉讼的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答辩状的概念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其的相关定义是从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功能的角度而提出。 1.2 答辩状的功能 从诉争双方对立的角度来看,答辩状是与原告起诉状相对应的一类诉讼法律文书,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回应态度,以及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意见,强调“答”和“辩”的作用。例如:原告主体适格与否?被告主体适格与否?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等等。 1.3 答辩状的格式 与答辩状的概念一样,民事诉讼法也未对答辩状的格式和内容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 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起诉状的要件,似乎不难得出答辩状所应列明的内容。关于答辩状的格式要点,可分为形式和内容两部分: ( 1 )形式规范 ① 形式:既是与起诉状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可针对起诉状的格式,主要可分为文书名称、答辩人基本信息、序言信息、答辩意见主文、尾部; ② 份数:与起诉状一致,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 +1 提交; ③ 排版:总体排版应简洁明了,段落清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 2 )具体内容 ① 文书名称:即民事答辩状; ② 答辩人基本信息:依照民诉法第 128 条第 1 款的规定,“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③ 序言信息:一般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引出答辩正文,参考“贵院受理的原告 XX 诉被告 XXXX 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就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供法庭参考”; ④ 正文板块:即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具体包含被告的观点、被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⑤ 尾部信息:包含此致 XX 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02如何撰写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抗辩应诉思路和材料的凝练,针对原告的起诉,发挥着引领作用。起草答辩状的过程,也是审视全案的过程,答辩状的完成一定是建立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2.1 准备工作 在起草答辩状前,需要对案件情况充分掌握,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判断原告起诉的符合性要件,以最终形成被告的最终应诉思路,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如下步骤以供参考: ( 1 )与当事人就起诉状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 当事人才是亲历案件过程的人。因此,任何一个诉讼案件在受理委托之后,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来龙去脉。 当事人的陈述时常具有偏向性,在与沟通前有必要进行材料的初步梳理,针对原告的主张,列举需要了解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通过听取被告陈述后,初步归纳争议焦点。 同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来源,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比如合同中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微信聊天记录对象及职务、权限等。并提示被告整理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此阶段的证据搜集,强调全面性,最理想的标准是足以还原案件完整面貌的“完美证据”。 ( 2 )全面审查案件双方的证据,梳理事实,准备反驳证据 此时,律师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应该再回到案件证据中来,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驳是否具有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结合双方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能否拼凑出一个完整的故事? 通过审查证据的能力,完整性,逻辑性,根据时间线或者事件发展进程,将故事情节分级为如下三个部分:①事实清楚的部分;②真伪不明的部分;③没有证据支撑的部分,以便后续进行针对性答辩。 2.2 答辩要点 根据全案的审查情况,针对原告起诉的程序和实体方面,逐一识别答辩要点: ( 1 )程序方面 ①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 主要为前置程序案件,例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② 起诉条件是否具备? 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常见如民诉法第 127 条第 7 项规定的离婚诉讼,或者民诉法解释 336 条第 2 款规定的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等情形。 ③ 管辖法院是否准确?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地域),甚至是不应由本级法院管辖(级别)的,应当通过管辖权异议解决。 ( 2 )实体方面 ①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起诉必须具备民诉法第 122 条的条件,主体方面需要符合民诉法第 51 条中的“当事人”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资格标准。 但在当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实践中,基于程序性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少之又少,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实体法方面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比如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抗辩主体不适格等。 ② 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被告抗辩诉讼时效经过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作为被告最简单的抗辩方式之一,应当主动审查,需要结合诉争标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③ 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应用于形成权,概念自不用赘述,实践中主要争议为起算时间的确定。 ④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正确? 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影响当事人乃至法院分析确定要件事实,甚至决定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⑤ 事实性的答辩意见 否定性答辩 否定性答辩的目的,在于断开原告要件构成链条中的其中一环,使其不满足请求权要件。比如,不认可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质疑事实的成立、权利来源,对于设立、履行、变更、终止的事实不认可;或者认为存在免责事由、有责任减免的约定,原告主张没有依据等。 预备性答辩 在否定性答辩的基础上,也不排斥预备性答辩。与刑事案件“骑墙式”辩护类似,民事案件也可以提出相同效果的答辩,例如不认可己方构成违约,但如果法庭认为己方构成违约,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意见。 2.3 复盘检查 ( 1 )避免自认 包括自认和认诺。如果是对客观事实的自认,不一定会导致败诉或者出现不利后果,是诚信信用的体现。但如果在诉讼中明确认诺,则一定会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败诉。 ( 2 )避免遗漏答辩要点 尤其是遗漏程序性答辩要点,比如管辖权异议。《民诉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3 )避免基础性错误 常见于案号错误、日期错误、证据名称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失效等,同时注意民事答辩状中的主体信息中,只需要答辩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信息,无需其他涉诉主体信息,且并无被答辩人这种说法,原告的身份就是原告,原告并非被答辩人。 03民事答辩状之补充说明 3.1 是否需要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民诉法并未规定所有案件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而事实清楚、无可争议的案件,亦可不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可以口头答辩。 如果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答辩等一系列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需要强调的是,不准备书面答辩状,不代表不需要准备答辩思路。 3.2 答辩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 ( 1 )一般时间要求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 2 )例外时间要求 a. 小于 15 日:当事人协商并经法庭同意,或者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的案件; b. 大于 15 日:涉外案件,法律规定为 30 日。 ( 3 )原告变更、增加、减少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限 a. 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一般无须重新指定答辩期限; b. 如果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仅是涉及量的变化,变化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c. 如果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涉及质的变化,变化是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答辩期限。 ( 4 )原告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获得的答辩期,一般需要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一般是重新确定答辩期。 3.3 答辩、抵销与反诉 主张抵销的,可以不反诉。但如果需要反向索赔的,需要提起反诉解决,答辩状起不到反诉的作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结 语 答辩状作为总领被告应诉的旗帜作用,既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法律对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表述也是“应当”。如果诉争主体都能按规定提交答辩状,法庭通过诉辩意见,可以在审理案件前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有效地解决争议。
2023-11-27民事答辩状诉讼实务 - 为什么律所越来越需要「知识管理」?
律所的知识管理并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但是知识管理的落地却常常面临“尴尬”的情况。 一方面,大家多少都听过知识管理给律所带来的好处,比如: * 把业务经验、成功案例整理成法律产品手册等,推进律所专业化品牌建设; * 固定案件工作步骤和文书模板,帮助新人律师高效自学,快速上手业务; * 不断升级已有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律所专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客户体验; * 统一管理办案形成的各类文档,避免人员流动导致重要资料的丢失,预防执业风险; …… 另一方面,律所的知识管理情况普遍不够理想。可能是出于投入产出比的考虑,知识管理在律所管理中的优先级没有那么高;也可能是律所苦于没有找到体系化、可执行的知识管理方法。 实际上,律所要不要做知识管理、要怎么做知识管理,是由律所规划、客户需求、市场趋势共同决定的。 在律所规划层面,一家律所的人才可能流动、资本可能消耗、财物可能折损,只有知识是永恒的财富。对知识的管理,本质上就是对律所共同财富的管理。所以,一家律所想要长期存续、不断发展壮大,必须有丰厚的知识管理作为根基。 在客户需求层面,知识管理看似和律所对客户的服务没有关联,但是知识管理实际上定义了律所的专业水平,能够帮助律所制定服务标准,甚至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从而形成强大的品牌效应。所以,好的知识管理会直接外化为客户对律所的信任感、对服务的满意度。 如果说上述两点,大家已经比较熟悉。那么,人工智能的发展则给了律所另一个需要格外关注知识管理的理由。以 Chat 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会进入律师行业,其对海量数据与信息的秒级处理与反馈,无疑会极大地提升律所的工作效率,甚至改变律所的工作方式。 但是,AI 要真正成为律所趁手的工具,需要大量的、长期的、持续的“机器学习”,这是 AI 不断成长的底层逻辑。所以,律所需要针对性地“训练” AI 为律师的工作服务。而训练资料的极大丰富,始于知识管理的日积月累。 所以,知识管理这件事,律所不仅要做,而且要专业地做、长期地做。 但是,知识管理不好做,这也是真的。这并不是律所缺少知识管理的“心”,而是传统的知识管理模式,常常让律所的知识管理“力不从心”。比如,对大量法律文书、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可能会消耗很多的时间与精力,律师 / 律师助理的积极性不高;纸质化或者在律师个人设备上的留痕、分类、归档方法,让知识库的整理、协同变得困难,导致知识管理“只有存储,没有复用”…… 其实,做好以下三步,律所就能够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灵活性的知识管理。 一、搭建知识框架 (一)借鉴行业领先经验,形成律所知识体系 律所的知识体系,用通俗的话来讲其实就是对“做好一个案子”所需要的知识进行总结。知识体系的形成,就是把业务经验固定并不断丰富的过程。 律所和律师团队的规模、专业领域、服务标准、专业经验可能都有所不同,形成的知识体系也就不同。比如,有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在签约之后,会等到客户有问题咨询的时候再予以处理。随着业务经验的增加,他们可能优化自己的服务模式,统一在签约之后先主动为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体检,并出具风险提示报告。这一步的跨越,就是知识体系的更新。 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很难,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就容易看得更远。所以,如果想要搭建好某一类业务的知识管理体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完整地了解该类法律服务的成熟业务流程,向优秀的律所和业务团队看齐。 以建设工程诉讼为例,该类案件的最大的特点是标的大、案件复杂、业务链条长,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完善的服务流程。为了给建设工程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服务,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联合共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准化指引(一审)》模板。 该模板共有 22 个任务组,拆分为 234 项任务与 1082 个步骤,极为细致地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以标准化、流程化的作业方式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团队协作效率,非常适合用于复杂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同时,模板还对每一步的意义和目的进行解读,给出法律依据与专业解读,帮助团队轻松培养年轻律师,加强律所知识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准化指引(一审)》只是 Alpha 中 111 套项目模板的其中之一。Alpha 项目模板汇集了 100 多家律师团队的业务流程与文本,涵盖了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业务等 18 大领域,包含系统化的办案流程。 对律所而言,这 111 套项目模板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详细的操作步骤,能够直接为律所提供体系化的服务方法和服务标准,避免了从零开始摸索知识体系的麻烦。除此之外,还有累积上万份的文书模板,帮助律所业务实操落地。 所以,在这些项目模板的基础上进行知识迁移和流程优化,能够帮助律所快速搭建高效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体系和知识框架。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31 支舰队”在西南区域的代表之一。他们把每个项目或者案件当成作品一样看待,用“写论文”的严谨与认真态度来“做项目”,即使是在处理一个简单的口头咨询或一个基础文件时,浩天贵阳也会从整体性的角度去考虑,进行法律实务的研究,以点带面地思考。 拿到一个案件或项目时,浩天贵阳的律师不会单纯仅基于客户提出的一个需求来进行处理,而是会从整个项目入手开展研究。这种基于项目思维研究客户需求,提供综合化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模式,帮助浩天贵阳取得了斐然的业务成果。2019 年,浩天贵阳管委会主任秦开洪律师带领团队承接了一个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该项目起初由一个简单案子引发,团队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对整个项目进行研判,发现了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风险点,涉及标的达 17 亿。最终,4 个相关的诉讼案件打到最高法,且全部胜诉,入选了 2018 ~ 2021 贵阳律师十佳民商事法律服务案例。 服务模式的全面焕新,正是细微之处的知识管理累计而来。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浩天贵阳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文件等都会按照标准上传至 Alpha 系统,进行全流程分工合作。通过在系统中设置任务检查项,实时记录和更新案件进展、沟通记录、文件归档等信息,浩天贵阳所成功搭建起了案件的协同管理机制,保证具体项目的规范化推进,不遗漏。 (二)案件资料科学管理,业务知识充分沉淀 一项法律服务的开展意味着一个又一个文档,一份又一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它们本质上就是律所知识的具象化呈现,共同组成了律所的“最强大脑”。评判律所的知识管理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就是这些文档材料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 怎样才能称之为“妥善的”文档管理呢? 第一,完整清晰的归档。 首先,文档需要被完整地存储。这一步看似容易,但大家往往习惯性将大量文档资料存储在网盘或电脑里。这种管理模式很容易受到律所人员变动、律师个人归档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宝贵成果和重要资料流失、浪费。遇到需要向客户汇报服务细节、给律师提供办案参考的时候,会增添不少麻烦。 其次,文档需要被清晰地分类。优秀的知识管理框架,一定离不开对知识的恰当分类。对律所而言,知识管理的重要目标是“做好案件”,所以把案件项目作为知识分类的基础脉络,是最为贴近律师工作实务的一种选择。 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每接到一个诉讼案件,都会先在 Alpha 系统新建项目,完善案件信息后可以利用 Alpha 导入不同案件阶段的诉讼模板,然后分类新建项目文件夹,将不同案件的事实材料、法律线索等分门别类,取代了手写案件进度的方式,十分方便。 这样智能化管理案件的覆盖到了律师的整个业务流程,解决了律师结案后的归档工作和材料管理方面的压力,保证了律师办案“有始有终”。 第二,高效便捷的取用。 在传统的文档管理模式下,律师在个人设备和云空间上做知识管理,需要手动搭建文件的层级与框架,否则调取对应资料的时候也难以第一时间找到。这对于本就工作繁忙的律师而言,是一个额外的负担。 同时,如果遇到需要与别的律师同步信息之类的需求,也需要先下载相关文档,然后发送给对应的律师或发到对应的微信群里,导致业务协同不够流畅。 成立至今 29 年的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也曾经在文档管理上遭遇困扰。他们采用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特色运作模式,每个高伙带领一个团队,打磨出了 12 支高水准、精益求精的专业团队,涉及拆迁补偿、房产买卖、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各个领域。 但是,长久以来的传统办案模式,让凤凰所深感纸质文档管理的不便和线下卷宗阅览的低效率。尤其是在三年疫情期间,线下办公的停滞让团队协作难度陡然加剧。于是,凤凰所迅速开始了文档管理的数智化革新。 首先,法律专业委员会将案件录入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案件类型进行逐一立项,成立项目小组。 其次,利用 Alpha Box 的云储存系统全面实现案件材料的数字化管理。 Alpha Box 是专门为律师团队打造的便捷、安全、专业的文档管理软件,除了文件的存档、共享和在线编辑,还能够为律所提供 100T 的云存储空间,实现妥善的文档管理,打造律所的最强大脑。 最重要的是,Alpha Box 能够实现文档与案件的关联。只要是在 Alpha 项目中录入案件, Alpha Box 就可以依据不同项目,实现文档的区分和归类,比存储在电脑本地硬盘更为直观简洁,共享和查找也十分方便。 二、丰富知识库存 通过借鉴行业领先经验,妥善落地文档管理,律所就能够完成知识框架的初步搭建。下一步的工作,就是丰富知识库存,为框架填充“血肉”。 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知识库可以分为“对内知识库”和“对外知识库”。 对内知识库,主要是供内部使用的各类资源,除了前文重点讲述的文档资料,还包括案件分析研究、各类文书模板、客户沟通话术等。完善对内知识库的重点,在于“提炼和复盘”,从丰富庞杂的业务经验中筛选、总结最佳的业务执行方案,并随着业务推进不断修正、补充。 对外知识库,主要是用于对外输出专业影响力的各类成果,比如专题讲座课件、法律产品手册、行业分析报告等。完善对外知识库的重点,在于“以客户为中心”,把对团队成员而言熟悉亲切的专业内容,呈现为普罗大众能够快速理解并认可的品牌标识。 篇幅所限,我们在此处仅针对客户需求,介绍对内使用的案件分析和对外输出的行业分析,大家可以借鉴思路,举一反三。 (一)案件分析体系化,迎接人工智能的未来 案件分析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也是律所做业务过程中的“规定动作”。但是,案件分析通常都是针对具体个案,内容相对琐碎,特别需要提炼和归纳,才能纳入知识管理体系,成为普遍适用的资源。 那么,如何让案件分析也走向体系化,更好地适应知识管理需求呢? 首先,我们需要提升案件分析效率,方便知识管理的后续开展。 比如,针对一个诉讼纠纷案件,需要的基础工作步骤有案情解析、法律依据和类似判例的检索、配套文书的制作等,阅读材料、提炼要素、法律检索、编辑文档等工作都需要消耗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分析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 律所对 Alpha GPT 的运用,可以很大程度解决这一困难。Alpha GPT 将法律业务与 AIGC 等 AI 技术深度融合,律所必须的案情智能分析、类案参考与法规适用、专业法律文书都可以一键生成,实现一站式案件分析。 其次,在高效的基础上,要把案件分析纳入知识管理,还需要足够精细的提炼。 提炼的工作,本质上是对若干案件分析素材的处理,对案件的系统性研究不仅有利于律师团队的整体能力提升,更有利于给客户及时的预判和相应的建议,增强服务深度。尽管检索和可视化工具已经可以帮助律师实现对若干案件分析的进一步提炼,效率的稳定性和时间精力的成本仍然是无法忽视的。其实,大量数据的学习和处理,恰恰是人工智能的擅长之处,也是未来人工智能和法律行业结合的重点。 每一个独立的案件分析,都可以成为一个训练和针对性提问的素材。经过持续的训练,Alpha GPT 的智能助理“全能小阿”能够提供越来越精确的解决方案,成为律师团队解决复杂问题的帮手,让律所的知识管理真正“活”起来。这也是为未来人工智能与律所知识管理的更深层次结合打好基础。 (二)行业分析常态化,成为客户眼中的专家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需要“以客户为中心”。而在当下,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期待日益升高,希望能够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综合解决方案。“行业律师”的概念由此产生。 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的进阶,不是要每一位律师都到会计师、建造师等行业去“卷”,更不是要律师对其他行业顾问“越俎代庖”。成为客户认可的“行业律师”的关键,是养成“行业视角”,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用心。 在宏观方面,“行业视角”在于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高频法律问题、客户共同诉求。 在微观方面,“行业视角”在于充分了解具体客户过往遭遇的法律纠纷,判断背后的风险点,出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服务的续费率高达 90% ,他们在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就把行业研究做到了极致。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颜莉律师在对同行的分享中提到,东卫成都的常法顾问团队建立了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每半年都会针对客户所在行业、地区,出具一次行业纠纷大数据报告,从各个纬度时时洞悉行业常见纠纷的类型、高频法条、裁判偏好等,最大限度防范企业各项法律风险。 通过 Alpha 行业雷达,每一位律师都可以基于行业展开法律分析,成为具有行业视角的法律专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列出 18 个一级行业、100 个二级行业。律所可以快速地了解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快速定位某一地区高增长、大体量的行业领域,并且可以一键分析其高发法律风险,自动生成行业分析报告,或是具体到某一涉案机构进行更微观的分析,帮助律师不止站在法律专业的视角上,而是以行业专家的视角预判法律风险高发点,进一步出具解决方案。 这种对于某一行业的风险分析可以作为重要的资料纳入律所知识管理体系,不论是客户服务还是开拓业务,团队的每一位律师在面对该行业的客户时,都能够展现出专家级的认知与水准。 三、复用知识成果 知识成果的运用,也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向,分别作用于律师业务、律所品牌和客户体验。 (一)提升律师业务质效,打造“特种兵”团队 对律师团队而言,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至关重要。但是,新人律师往往业务不熟练,难以在短时间内独当一面;资深律师有几百个项目的经验和资料积累,却没有带教的精力和时间。 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实现团队工作效率与质量的突破? 其实,所有的内容都在 Alpha 项目管理中,每个案件从立项到归档,成百上千个任务,都条分缕析地梳理清楚了。律所可在借鉴项目模板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所情况的具体化修改,进一步形成本所特有的项目模板。 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由海南本土最早设立的律所之一发展而来,服务过包括中国银行、中国联通公司、海南航空公司等政府、企业客户。他们很早就顺应了法律科技的浪潮,通过“大数据”和“可视化”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定制化法律服务。 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业务还是市场,上哲所都制定了对应的项目模板,供团队成员使用。通过使用律所模板,律师可以遵循统一的步骤和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保证服务高水准。每位团队成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也可以清晰呈现,工作内容及时联动,沟通协作流程得到极大简化,保证服务高效率。 (二)增强律所品牌竞争力,让专业“走出去” 律所的品牌竞争力,其本质就是律所服务能力在客户那里的呈现。客户不会主动地、有意识地考察律所的知识管理水平,但是知识管理实际上能够外化为客户对律所的信任感、对服务的满意度。 如何外化?在商业世界中,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以某一类法律需求为核心业务的精品律所有很多,但能够真正引领行业,制定服务标准的律所却不多。 借由知识管理,律所就可以制定自己的服务标准。当知识管理足够成熟,律所甚至可以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所以,知识管理的终点,或者说理想,是为法律行业输出专业标准。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东北地区首次提出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建设全程法律服务,研发了《建设工程全程陪跑计划》。该法律服务产品针对施工企业在投标、进场、施工、结算、质保等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证据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往来函件沟通、停工索赔、结算谈判等全方位服务。 这样一套极具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标准,全部都是基于在 Alpha 中建立的项目服务流程。这些服务流程不仅可以在律所内部升级服务能力,还可以直接呈现在服务方案与报价方案当中,让客户直观、详细地看到其能够获得的服务内容,从而对律所的专业能力形成深刻印象,促进报价与成交。 (三)优化客户服务体验,走通“最后一公里” 服务成果的显化,和服务内容的外化一样重要。律所在客户服务环节常常苦恼的问题,就是前期服务工作做了很多,但是客户不理解律师为自己做了什么。 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让客户看到律所的服务过程。有了前面一系列知识管理的铺垫,律所客户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就能顺理成章地打通。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累积为超过 3000 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他们一年能够服务 500 多个案件项目,实现每年 30% 的业务增长。除了在全所范围内贯彻标准化、流程化项目管理,实现专业高效服务以外,最为客户称道的就是他们的“项目服务报告”。 律师团队通过 Alpha 系统实现工作留痕,在系统内记录工作流程之后,就能够基于记录数据进行归纳并生成一系列图表。根据项目、客户等不同的维度,律所可以自由选取时间区间,一键导出项目服务报告,让客户直观感受法律服务工作计划、律师人员与时间分布、任务完成情况等法律服务相关内容。 律所如果想要进一步实现服务成果运用的最大化,就需要建立高效的客户反馈机制。在 3U 数智化客户管理系统的加持下,律所可以打通企业微信和 Alpha 的数据孤岛,让信息在律师和客户之间高效同步。 例如,律所在对企业的“合同处理”服务时,只需要在 Alpha 中建立任务,即可实时同步进 3U 系统。在和客户聊天时,可以方便快捷地知道客户所有服务信息,把 Alpha 中的项目进度一键发送给客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律所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知识管理在当下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希望该指引能够帮助律所凝聚实务经验,实现知识管理在业务流程中的全方位应用,加持团队效率、律所品牌和客户体验。
2023-11-14律所管理律所知识管理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Alpha律所管理 - 律师多线程办案,如何「一切尽在掌握」?(赠《律所精品模板合集》)
多线程工作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不少同行从做助理开始,就经常同时对接或办理几十个案件。肩负着团队管理、市场案源的合伙人律师,更是有大量的项目需要同时跟进。 在笔者的执业初期,总会感觉手上项目一多就开始抓狂,每个项目进展到什么程度总是靠印象,经常处于焦虑的状态中。这种低效率的抓狂作业模式,也导致自己没有时间去积累专业和开拓案源。 后来,随着笔者对于项目管理的熟悉运用,这一问题得以缓解。目前,笔者负责的常法顾问团队,以 13 人的规模,能够稳定服务 210 + 企业客户。故此,特别撰文与大家交流。 案件项目管理从何做起? 第一步:建立项目流程 对于我们律师来讲,无论是诉讼、专项还是常法,第一步要有一个整体的项目流程。 比如,一个诉讼案件的项目管理,就可以先拆分成几个大的阶段。比如民事诉讼可以分为谈案委托、策略分析、财产保全、诉前准备等阶段; 下一步,每个阶段下又有几个任务要做。即构成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比如财产保全阶段可以分为:财产线索清单、推进保全手续、实施财产保全这三个任务; 梳理出项目整体流程、主要阶段、具体任务后,笔者会通过 Alpha 系统,依照 Alpha 项目模块的逻辑,对法律项目进行进行“阶段”和“任务”的拆解,然后明确具体的事、时和人,接着将这些管理要素录入在 Alpha “任务”面板中的“任务详情”“时间”和“负责人”中: 第二步:项目进度把控 如果要进一步对单个任务进行监控,就可以对应到我们任务中的“检查项”。 例如,当我们将发律师函作为一个任务,那么从最开始的委托手续到前期情况了解和材料落实,再到后面函件撰写和审批盖章后签发等等环节,都是不能遗漏的环节,决定了发律师函这个任务的的质量和风险。这些环节就应该列为检查项,并且作为今后发律师函的标准。因此,检查项就成了自我监督纠错的手段。 在 Alpha 系统里,通过检查项,可以将任务的检查要点分解开来,每完成一个检查要点就在对应检查项前的方框内打上对号,这样就可以完成对单个任务的质量把控。 第三步:重点专门审批 随着团队的扩张、人数的增加,没有制约措施的检查项依旧可能存在形同虚设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也为了进一步降低团队内部流程纠错的成本,笔者所在团队通过“配置任务工作流”的方式来进一步巩固单个任务的质量。 “配置任务工作流”就像是给律师办案加了一个“质检员”,可以设置更严格的办理流程(要求任务完成时需要走审批流程),可以强化团队知识管理(比如强制要求上传知识管理附件),还可以在关键节点任务完成后自动对客户发送通知等等。 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发律师函”场景中,我们可以通过配置任务工作流的方式,将完成“发律师函”任务的条件设定为“完成任务下所有检查项”,这样,只要检查项存在没有完成的情况,发律师函的这个动作就不能完成。 除此之外,当任务完成的动作需要及时让客户知晓时,例如完成诉讼费缴纳工作等,还可以通过“配置工作流”中“完成任务后触发”的设置,以短信、邮件的形式自动告知客户任务的进度,让任务流程质量把控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团队内部,客户对律师的办案进度也更加了解。 200 + 项目如何同时管理? 对于单个项目的把控做到了,可是项目多起来怎么办?一个一个点进去再挨个查看还是太费时费力了,待办任务“一路飘红”的状态如何解决? 这时我们可以继续提升一个维度,在“任务组”之上“项目”之下找到这样一个解决方式,那就是——“项目进程”。 Alpha “项目进程”功能简单来讲就是对“任务组”的再次归纳整理。Alpha 系统近期更新的功能,这个功能就像给繁杂的项目装了一个“小助手”,随时随地给我们汇报各个项目的进展。 例如,对于管理人员来讲,其实不需要知道每个项目具体前期洽谈了几次以及具体内容,重点只需要知道合同签了、钱给了就可以了,因此对于类似“前期洽谈”“授权委托”等任务组都可以用“缔约接洽”这个阶段进行概括。 同样,项目阶段也可能会存在拖拉延迟的情况,针对于此,我们可以对每个项目阶段设置一个预计完成时间,例如对于“委托洽谈”我们可以暂定一个月的期间,如果一个月内还没有定下合同、收到律师费,对应项目阶段就会标红提醒。 从项目管理到知识管理 再好的流程设置也要有实践落地的机会,才能体现价值,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客户的能力。 上面我们讲到的这些流程质量把控的各个维度因素,都可以通过“项目模板”的方式进行知识管理。通过项目模板,我们可以把每个任务内的检查项、工作流规则、每种类型项目的任务组、概括归纳出的“项目阶段”等内容均设置为“项目模板”,之后所有同类型的项目都按照这样统一的模板来执行,确保设置好的流程标准能够被不断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升级。 Alpha 系统在“工具”模块里提供了上百套非常详尽,且有配套流程任务与文书文本的项目模板。笔者经常将其一键创建为自己的项目,然后针对团队自身的办案特点再进行修订;笔者所在的团队的优秀案件项目的经验也会被固定下来,形成专属于自己的项目模板。 结 语 花那么多时间在项目管理上,设置那么多任务,有必要么? 很有必要。 第一,花不了多少时间,并且这个时间本身是与办案和知识管理的时间重合的,是一件顺手完成的事; 第二,团队反而因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再也不用像以前那样,明明是相似的案件,每个步骤却需要反复重新搞流程文书; 第三,项目管理说到底是对办案质量、团队协作能力的把控,是团队核心竞争力所在。 笔者相信,法律项目管理是这个时代律师的一项必备技能,在法律科技的支持下,这一切也会变得更加轻松高效。
2023-11-08Alpha系统律师多线程办案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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