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0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02.《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0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0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05.《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06.《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07.《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8.《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01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支持协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包括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其中特定区域税费优惠含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优惠政策)、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其中含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四大部分。
02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值得关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的医疗保险和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二、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03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确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即除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外,还考虑:
01丨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02丨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03丨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明确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三、具体列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行为及认定考虑因素,包括:
○ 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从事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等。
四、细化专利联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情形,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使用范围等。
04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要求。包括:
01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中中介活动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02丨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对主要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日常服务方式进行了系统规范。
包括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等。
三、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5 对充电宝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明确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06 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8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指出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07 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同时,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08 特定案件可诉前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明确,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0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02.《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0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0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05.《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06.《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07.《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8.《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01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支持协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包括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其中特定区域税费优惠含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优惠政策)、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其中含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四大部分。
02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值得关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的医疗保险和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二、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03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确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即除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外,还考虑:
01丨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02丨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03丨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明确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三、具体列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行为及认定考虑因素,包括:
○ 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从事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等。
四、细化专利联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情形,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使用范围等。
04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要求。包括:
01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中中介活动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02丨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对主要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日常服务方式进行了系统规范。
包括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等。
三、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5 对充电宝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明确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06 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8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指出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07 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同时,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08 特定案件可诉前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明确,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