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某企业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取保候审,但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
基于此种情况,在此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支付?小师妹带大家一起听高庭所蔡本强律师的分析吧~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期可以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综上,单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员工经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企业同意而没上岗工作的,可以暂停支付工资报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处于被限制状态,无法完全履行其劳动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
2、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浙劳薪〔1999〕195号 ZJSP13—1999—0048)《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继续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
3、根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发布时间:1990年1月1日)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工资并不包含五险一金中公司缴纳的部分。结合浙江省劳动厅(浙劳薪〔1999〕195号 ZJSP13—1999—0048)《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两文件的内容,暂停支付工资报酬时,暂停支付的内容不包含五险一金中公司缴纳的款项。
因此,在浙江省辖区内,企业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企业可以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但不免除企业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
三、在是否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确定的前提下,关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尚不具备处理条件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由此可知在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未出具前,企业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条件。
四、总结
综上,现阶段在浙江省,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企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期间,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企业员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问题
作者:蔡本强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内某企业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取保候审,但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 基于此种情况,在此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