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 - iCourt法律实务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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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作者名称:如皋市人民法院
  • 文章数量:共 6 篇法律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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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领域

该作者的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多个领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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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Court 法律实务资源中心发布的专业文章,共 6 篇,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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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企业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自2009年7月起在被告巨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30日,陈某因确诊患食管原位癌、胃恶性肿瘤等疾病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申请病假,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累计医疗期183天)。 治疗期间,巨某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且未安排复工。2023年8月1日,陈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解

涉及破产程序,代偿人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担保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都可以主张,法院会全部支持吗?债务人破产以后,担保人已向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份,苏州A公司与B银行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并委托C担保公司出具《委托担保函》并提供保证担保。后C担保公司向B银行出具了业务项目担保函,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苏州A公司尚未向B银行偿还的债务本金金额

王某祥等22人“采运驳销”团伙盗采江砂3.4万余吨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 2021年10月1日至8日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缪某成等人根据分工,与马某明联系的8条运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0次,盗采江砂共计34875.44吨,所采江砂经码头负责人罗某保安排过驳后销售。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

王某祥等22人“采运驳销”团伙盗采江砂3.4万余吨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 2021年10月1日至8日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缪某成等人根据分工,与马某明联系的8条运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0次,盗采江砂共计34875.44吨,所采江砂经码头负责人罗某保安排过驳后销售。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

王某祥等22人“采运驳销”团伙盗采江砂3.4万余吨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 2021年10月1日至8日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缪某成等人根据分工,与马某明联系的8条运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0次,盗采江砂共计34875.44吨,所采江砂经码头负责人罗某保安排过驳后销售。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

王某祥等22人“采运驳销”团伙盗采江砂3.4万余吨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等人明知长江禁采江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王某祥确定各自占股及分工。 2021年10月1日至8日间,王某祥、王某扬、陈某昌、缪某成等人根据分工,与马某明联系的8条运砂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10次,盗采江砂共计34875.44吨,所采江砂经码头负责人罗某保安排过驳后销售。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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